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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针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的行政行为。在现实情况中,治安管理处罚其实就是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上的违法现象进行治安管理和处罚的方式。在当前,国内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主要有四种,而若是从规定和实践的行为方面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制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在本文中,就针对于现目前公安管理处罚执行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罚款乱像的现象。
关键词:治安;处罚;乱象
引言
作为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控能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受,促进基层民警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明显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诸多"转型期"问题的出现,该法的实际执行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虽然相关部门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试图弥补该法在实践中的瑕疵或不足,但是该法的治安管理作用仍然没有发挥到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继续在弱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一下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在条文设置的合理性及在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治安管理处罚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的过程中,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罚款即属此處罚中的财产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责令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法律规定对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金额的上限为 5000 元,数个行为合并执行时适用相加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 43 条共计 132 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适用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可见其适用之广泛。罚款作为应用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其顺利的执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通过执行程序,治安管理处罚及有关裁决的内容才能及时得到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强制性才能得以体现。
二、罚款乱象的原因
一是基层民警收入不高,借罚款事项为由来提高收入之事屡见不鲜;二是关于罚款,执法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罚款乱像现象产生;三是行政处罚罚款有强制执行机制,本是为了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但目前看来却成为了罚款强制力的背后支柱。
我回家在派出所实习过,亲眼见过这样的案例。在马路上前车别了后车,事后后车车主气不过下车和前车车主殴打起来,师傅带着我到达现场时,双方都伤的不轻,但也不至于去医院。将两方车主都带回所里之后,我给双方做笔录。笔录完成,其中一人怎么处理,另外一个随行民警直接像报价一样说:“打的严重的啊,互相都动手了影响也不好,按照法条你们得被拘起来,不过还有一个选择罚款。”就这样,俩人一人罚了1000。第二天我偶然看见他们在分钱。
我的师傅人很好,我曾经问过他说如果人家不愿意交罚款怎么办,真的拘起来?师父说:“正常来说不会不交,因为他们打架的结果已经足够拘留,只不过看的是民警怎么处置,可以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也罚款。而且如果要强制进行罚款的话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罚款这件事儿并不越位。”但后来我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到打架斗殴严重行为的最多一人罚款500元。
而且关于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罚款的法条是这样说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中,第一项是间接强制执行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二项是直接强制执行即“将查封、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而在实践过程中,本法条是在增加警擦惩罚犯罪的权力的同时也增加了警察乱用罚款的机率。
三、对于罚款乱像应该怎么做
关于治理这一问题,我想有两个解决办法,一个对于执法人员,另外一个对于现有制度。
执法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法过程中要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行政法教育公民的作用,认真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还要普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罚款除了坚持合法性原则以外,还要坚持合理性原则。这就要求执法人更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核实事实、适用法律过程中作出最佳的裁决选择,要求执法人员排除外界一于扰和个人意气用事,合情合理地、公正无私地、深思熟虑地作出决定。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学习行政法学知识,自觉提高执法的水平。这便可以解决上述第二个原因。
关于现有制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不能采取直接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适应间接强制执行,即此规定明确的将直接强制执行方式放在首位。但《行政处罚法》是法律,位阶显然高于部门规章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执行罚款时,对于两者的适用顺序应当予以明确。这样才可以从基层自身出发改善罚款乱象,解决了上述第三个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日常行使权力的重要一环。作为一种幅度空间较大的公权力,一旦失控或者滥用,将会直接危害到人民的利益,破坏政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这里存在着行政执法工作重心的偏离、执法目的不正确等多方面原因,基于此,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通过加强监督等方式,让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尽量减少,使以人民警察以更加正确的使用自由裁量权。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制度在证明标准和审核标准上接近刑事案件,但在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依然是在行政法的制度框架下,这种制度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应当从行政刑法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建立独立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规则。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不应当忽视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功能,更不能过于强调其与刑法之间的联系而忽略其独立的地位。对证据制度的相关改造应当是系统性的,可以从降低证明标准、确立违法嫌疑人承认口供独立的证明地位以及在确立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介入机制等几方面展开。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提高基层民警的待遇,建设一系列完成成套的福利制度,让基层民警真正感觉到自己在为国家付出的时候是有回报的。这样才能最大力度的避免这一乱象产生,从而进一步为构建和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治安;处罚;乱象
引言
作为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控能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受,促进基层民警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明显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诸多"转型期"问题的出现,该法的实际执行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虽然相关部门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试图弥补该法在实践中的瑕疵或不足,但是该法的治安管理作用仍然没有发挥到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继续在弱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一下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在条文设置的合理性及在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治安管理处罚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的过程中,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罚款即属此處罚中的财产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责令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法律规定对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金额的上限为 5000 元,数个行为合并执行时适用相加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 43 条共计 132 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适用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可见其适用之广泛。罚款作为应用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其顺利的执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通过执行程序,治安管理处罚及有关裁决的内容才能及时得到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强制性才能得以体现。
二、罚款乱象的原因
一是基层民警收入不高,借罚款事项为由来提高收入之事屡见不鲜;二是关于罚款,执法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罚款乱像现象产生;三是行政处罚罚款有强制执行机制,本是为了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但目前看来却成为了罚款强制力的背后支柱。
我回家在派出所实习过,亲眼见过这样的案例。在马路上前车别了后车,事后后车车主气不过下车和前车车主殴打起来,师傅带着我到达现场时,双方都伤的不轻,但也不至于去医院。将两方车主都带回所里之后,我给双方做笔录。笔录完成,其中一人怎么处理,另外一个随行民警直接像报价一样说:“打的严重的啊,互相都动手了影响也不好,按照法条你们得被拘起来,不过还有一个选择罚款。”就这样,俩人一人罚了1000。第二天我偶然看见他们在分钱。
我的师傅人很好,我曾经问过他说如果人家不愿意交罚款怎么办,真的拘起来?师父说:“正常来说不会不交,因为他们打架的结果已经足够拘留,只不过看的是民警怎么处置,可以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也罚款。而且如果要强制进行罚款的话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罚款这件事儿并不越位。”但后来我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到打架斗殴严重行为的最多一人罚款500元。
而且关于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罚款的法条是这样说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中,第一项是间接强制执行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二项是直接强制执行即“将查封、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而在实践过程中,本法条是在增加警擦惩罚犯罪的权力的同时也增加了警察乱用罚款的机率。
三、对于罚款乱像应该怎么做
关于治理这一问题,我想有两个解决办法,一个对于执法人员,另外一个对于现有制度。
执法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法过程中要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行政法教育公民的作用,认真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还要普遍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罚款除了坚持合法性原则以外,还要坚持合理性原则。这就要求执法人更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核实事实、适用法律过程中作出最佳的裁决选择,要求执法人员排除外界一于扰和个人意气用事,合情合理地、公正无私地、深思熟虑地作出决定。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学习行政法学知识,自觉提高执法的水平。这便可以解决上述第二个原因。
关于现有制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不能采取直接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才能适应间接强制执行,即此规定明确的将直接强制执行方式放在首位。但《行政处罚法》是法律,位阶显然高于部门规章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执行罚款时,对于两者的适用顺序应当予以明确。这样才可以从基层自身出发改善罚款乱象,解决了上述第三个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日常行使权力的重要一环。作为一种幅度空间较大的公权力,一旦失控或者滥用,将会直接危害到人民的利益,破坏政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这里存在着行政执法工作重心的偏离、执法目的不正确等多方面原因,基于此,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通过加强监督等方式,让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尽量减少,使以人民警察以更加正确的使用自由裁量权。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制度在证明标准和审核标准上接近刑事案件,但在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依然是在行政法的制度框架下,这种制度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应当从行政刑法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建立独立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规则。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不应当忽视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功能,更不能过于强调其与刑法之间的联系而忽略其独立的地位。对证据制度的相关改造应当是系统性的,可以从降低证明标准、确立违法嫌疑人承认口供独立的证明地位以及在确立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介入机制等几方面展开。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提高基层民警的待遇,建设一系列完成成套的福利制度,让基层民警真正感觉到自己在为国家付出的时候是有回报的。这样才能最大力度的避免这一乱象产生,从而进一步为构建和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