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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不同的思想流派对国家权力的限度做了不同的阐发。古典自由主义对国家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定,将国家权力限定于消极被动地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而非积极主动地促进个体幸福的实现。古典自由主义在强调个体的自致性因素的重要性和个体自由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同时,对自由做了形式化、消极化的处理,自由被视为一种不受到外在任意力量干预的防御状态。实际上,自由的实现一方面有赖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约,同时也有赖国家权力的必要扩张、功能的不断完善,即国家在不侵犯个体消极自由的前提下,为每个人的发展创造切实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进而确保实质自由的实现。
关键词:自由;权利;国家;古典自由主义;正义
在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不仅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出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意识形态,直接影响着西方政治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个人自由,它关注的是政治生活中个人与国家的内在逻辑,并试图构筑出一整套理论框架以有效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因而,对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边界的考察,构成透视自由主义的重要视角。
在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理论流派都试图根据各自的时代特征界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作为发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盛行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上半叶,并对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世界产生重要影响的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市场经济等观念,对于限定国家权力的扩张、捍卫个人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将国家仅仅限定在消极被动地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侵犯的“守夜人”地位上,使得古典自由主义在突出形式正义的同时却忽视了实质正义;在强调消极自由的同时,却忽视了积极自由实现的必要性;在强调最弱意义的国家的益处的同时,却忽视了积极有效的公共政策的实施之于个体的意义。古典自由主义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中跌宕起伏的命运,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人们对自由理解重点的不同,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自由概念的复杂性。本文将从公平正义、社会协调发展和个体德行的提升三个方面,对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内在问题予以揭示。
一、 公平正义如何实现?
古典自由主义信奉自由市场原则。众所周知,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遵循的基本原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其基本表现。这种体制可以称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它“坚持认为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望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达致一种正义的分配”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1、78页。。在自然的自由体看来,凡是有才能的人就应该出人头地,这些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除了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争取到更高的社会地位以外,也会惠及他人,促进社会进步。无疑,较之封建等级制度,这一体系具有显见的进步意义。但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下,所有比赛者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自由竞争的方式,尽管在形式上实现了自由平等,但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在这其中,影响个体平等自由竞争的非自致性因素受到了忽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其应有的尊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首先,偶然因素在个体发展中的作用被忽视,弱势群体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自然的自由体系所强调的“有才能者”,更多的是一种现实的有才能者。一个潜在的有才能的人,其成功会受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条件、受教育水平等对一个人的成长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这些社会性因素之于个体潜在能力转换为现实能力的重要性,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予以足够重视。不仅如此,在现实中,有些人因为生理性因素,如身体残疾、智力水平较低等原因,也很难与其他竞争者同台竞争。从道德的观点看,无论是家庭出身、受教育条件等社会性因素,还是身体残疾等生理性因素,其存在是偶然的,而非个人所能左右,与个人后天努力与否没有关联。因此,抽象的机会平等在这些群体面前的意义与价值是打折扣的。基于此,社会政策在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应该予以不平等安排使得利益分配向社会处境不利者倾斜,以便保障其获得最大利益。在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形式平等,还应该重视实质平等。也就是说,社会发展不仅要重视每个公民拥有平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实际参与能力和竞争能力,使得他们获得实实在在的发展机会。在这一点上,持自由主义平等立场的罗尔斯的观点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存在明显区别。在罗尔斯看来,“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deserve),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布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②。按照罗尔斯的这一理解,应该动用国家的力量,例如通过税收的方式实现财产的再分配,从而使得社会处境不利者得到有效的照顾。这种向弱者倾斜的不平等,不仅没有违反正义原则,相反,卻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其次,自由仅仅被视为消极被动的状态,实际上,自由还意味着以某种方式积极行动的能力或权力。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自由是“免于……的自由”,是指一个人享有在私人空间中不受干预的权利。在霍布斯看来,“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62163页。。以赛亚·伯林也认为,“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⑤[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1、191192页。。因此,“消极自由”是一种以排除外在力量干预为宗旨的自由,它意味着过多的干预,尤其是来自国家权力的干预,不仅不会增加相反还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的确,“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因为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个人将会发现他自己处于一种甚至对于他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发展也嫌狭窄的空间中”⑤。个体自由的实现,有赖于排除各种外在力量特别是公共权力的任意干预。不受约束的、任意妄为的公共权力必定会给个体自由构成致命威胁。但是,如果仅仅将自由理解为一种不受干预的状态,一种对外在的力量“说不”的状态,就对自由做了过于狭隘的理解。“自由绝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享有某些抽象的自由权利,而且还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李强:《自由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72页。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受外在力量的任意干涉,并不等于他或她是真正自由的。我们还应该将自由与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对于这一点,19世纪英国的新自由主义者托马斯·希尔·格林就指出:“当我们提及自由时,我们应该谨慎地考虑它的含义。我们所谓的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喜欢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我们言及自由指的是一种积极的(positive)权力或能力,从而可以做或享受某种值得做或享受的事,而这些事也是我们和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转引自李强:《自由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09页。 在此,格林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做出了修正。格林将自由与能力联系在一起。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的限制这样一种消极的状态,而是去实现某种目标、去做某种事情的实际权力或能力。同时,自由在此也具有了平等的意蕴。自由不是某些人的特权,相反,它应该是大家共享的东西。显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不能处于被动的“守夜人”的地位,相反,它应该动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的再分配,以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抽象的权利、形式化的自由,看似人人权利平等,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平等地参与到竞争当中;实际上,外在社会条件对一个人能否获得机会、获得多大的机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穷困潦倒的行乞者和一位资产雄厚的富翁,尽管他们的生命权、财产权、思想和言论自由权这些基本权利都没有受到外在力量的任意干涉,但二者享有的实质自由显然存在巨大差别。也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对古典自由主义表达了强烈不满。马克思、恩格斯用一种讽刺的口吻评论道:“好一个自由!无产者除了接受资产阶级向他们提出的条件或者饿死、冻死、赤身露体地到森林中的野兽那里去找一个藏身之所,就再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0页。“对于政治上没有权力,经济遭受剥削的工人和其他劳动阶级来说,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无异于空洞的政治口号。”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57页。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尽管消除了附着在个体身上的种族、性别等不平等因素,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我们同时需要认识到,法律规定的这些政治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支撑,无异于一堆空洞的条文。只有实现社会解放,使底层民众获得真正的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才能使自由权利得到切实的实现。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
再次,将保障的责任归结于个人,会使个体陷于无助状态。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自由的个体需要对自己的未來承担责任,应该未雨绸缪。贫穷的责任源自个体而非社会,慷慨的救济制度会鼓励或放纵更多的人懒惰。按照这一观点,富人之所以富有,在于其勤勉;穷人之所以穷困,在于其懒惰。“个人成败被解释为出于创业精神或个人弱点等原因(诸如自己没有在教育上投入足够多,以获得足够的技术资本),而不是归在任何系统性因素上面(比方说,一般把阶级排斥归咎于资本主义)。”[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76页。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一个人生活的是否体面,其责任主要在于自己本身,国家对于个体尊严生活的获得不负有道义的责任。与之相对应,济贫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惩戒性措施。1834年英国出台的《济贫法修正案》就体现了这一点。按照这一法律,对穷人救济只能在专门收容穷人的“劳动院”进行。劳动院成为令人生畏和生厌的地方:一家人一进那里,夫妻子女分室而居,亲情被拆散;所吃食物十分差,仅能勉强维持生命;男女老少都要进行繁重的体力劳动;未经监工批准不得外出,不能接见来访者。劳动院俨然成为“穷人的巴士底狱”。非到万不得已,穷人是不会到那里寻求救济的。在惩罚性的保障体系下,人的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贫穷被赋予了道德意义,贫穷是对那些应该受到责备的人的道德惩罚,因为穷人的精神和灵魂与他们的口袋一样贫乏。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秉承了这一思路。在他们看来,福利国家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穷人的困境没有实质性帮助;相反,它助长了人的惰性,使社会底层人士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和改变自身困境的愿望。政府的过多干预,恰恰是穷人之所以陷入贫困陷阱的原因。“一方面,政府的管制,如最低工资法和职业资格法,使得低技术的人很难找到工作。另一方面,福利计划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用工作就可以生存的方式。人们很容易陷入对福利的依赖当中,无法自拔。”[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266页。的确,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制度面临很多问题,甚至濒临破产的境地。福利国家制度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应该取消,不意味着个人的一切应该完全通过市场来解决。众所周知,市场遵循的是效率原则,追求效率的最大化而非实质正义是市场的本性。当个体缺少基本社会保障,面对风云变幻的市场时,其脆弱性将变得十分明显。安全的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自由的个体提供基本的安全依托。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一更高层次的需要,有赖于安全这一最基本的需要的满足。为个体提供基本保障,使其在非确定性的世界中获得安全感和稳定感,是现代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道德的倡导而非再分配制度的实施,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尊严。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个体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之于个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财产权,其他各项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将得不到保障。例如洛克就认为,有了财产权,个人才能够生存,人的生命权只不过是为了保障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人的自由权也不过是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随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基于对财产权的高度重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的守夜人式国家,其功能局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于暴力、盗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等……”[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2页。任何旨在通过国家的力量将一部分资源从富有者转移给社会弱势群体的做法,都被认为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
的确,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不等于否定通过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不等于否定通过增进社会福利提升全体成员追求自己认可的生活方式的能力。自由不应该仅仅是一种不受干预的被动状态,还应该有积极的向度,应该“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页。。在经济运行的四个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当中,分配环节是比较特殊的环节。严格说来,分配问题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因为它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政策领域不是国家不能干预的范围;相反,是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加以调节的领域。 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应该将道德上的正确与法律强制下的正确区别开来。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不强迫富人放弃多余的财富,并不等于不劝告这些富人不能无视穷人的困境。假如富人有条件为穷人做事情,那么让穷人处于穷困潦倒的境地是不道德的。我们应该从道德上鼓励富人向穷人施以慷慨的救助。这种观点的确有一定道理。以强制手段剥夺一个人的财产给另一个人,这种做法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富人对穷人的帮助和支持难道仅仅是基于道德的考量?如果富人不具有这样的道德水准而不愿帮助穷人,最终的情形将会如何?我们很是怀疑,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单纯依靠富人善心与善举就能使穷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穷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尊严的提升离不开国家权力部门对富人征税。实际上,我们不能仅仅把穷人当作被怜悯的对象,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来使他们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须知道,直接从富人手中获得救济与通过国家权力部门的再分配机制获得保障之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自尊是不一样的。按照后一种方式,弱者获得国家的帮助,可被视为其应得的权利。而按照前一种方式,则是强者对弱者的可怜与施舍。改善弱者的生存状况,使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切实保障,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唯有基于这一基础上的国家权力行为,才能使穷人富有尊严地获得帮助与支持。
二、 社会的协调发展如何达致?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个体与社会或国家的关系问题,存在两种基本解释:一种是机械论的观点,另一种是有机论的观点。按照机械论的观点,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除了个人利益以外,没有社会利益。与之不同,按照有机论的观点,社会是有机体,并非个人简单的联合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除了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之外,社会还具有共同的利益;整体决定部分的性质,离开整体不可能理解部分,只有将个人置于整体之中才可能理解其特征;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离开了他人和社会,个体无法生存。这也就是“机器”隐喻与“有机体”隐喻的区分。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霍布斯首先将国家比作為“机器”。在《利维坦》的开篇,霍布斯写道:
“大自然”,也就是上帝用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也像在许多其他事物上一样,被人的艺术所模仿,从而能够制造出人造的动物。由于生命只是肢体的一种运动,它的起源在于内部的某些主要部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说,一切像钟表一样用发条和齿轮运行的“自动机械结构”也具有人造的生命呢?是否可以说它们的“心脏”无非就是“发条”,“神经”只是一些“游丝”,而“关节”不过是一些齿轮,这些零件如创造者所意图的那样,使整体得到活动呢?艺术则更高明一些:它还要模仿有理性的“大自然”最精美的艺术品——“人”。因为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虽然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页。
尽管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在自然状态问题上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在认为社会是一架“机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机器”隐喻这一假设之所以被古典自由主义者接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为个体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具体说来,机器隐喻具有如下意蕴:第一,个体具有自足性。在一部机器中,构成机器的每个部件都是独立的,也就是说,离开了机器这一整体,每个零部件仍是完备的。与之相对应,个体是自足性的存在,个体离开了国家和社会尽管生活地不够好,但还是能够存在和发展下去的。相反,离开了作为零部件的个体,社会和国家不能存在。第二,从逻辑上说,个体在先,社会和国家在后。按照自然权利理论,人类社会是自然状态条件下的个体经由理性的决定缔结契约组建而成的。也就是说,先有理性的个体,后有社会和国家。第三,个体与国家和社会之间是“目的—工具”关系。逻辑上在后的社会和国家,其存在是为了保护和实现个体的权利。目的证明手段的合理性。一种政治统治之所以被视为合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相反,如果不能保护和实现人们的权利,这种统治将失去其合法性,被人们推翻。毫无疑问,机械论的国家观对于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社会有机协调发展的角度看,机械论观念至少隐含着下列危机:
1. 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被忽视
在很大程度上,古典自由主义关于社会财富增长的分析是基于机械论基础上的。亚当·斯密的理论就体现了这一点。按照斯密的理解,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是受利己心驱动的,当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会推动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在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Neoliberalism与New Liberalism在中文中都被译作“新自由主义”。中文字面上的相同性往往会使人对这两个词产生混淆。实际上,二者的主张存在很大区别。在自由主义内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期,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主张占主导地位。凯恩斯的主张与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托马斯·格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具有承续性。由于凯恩斯主义在现实中特别是罗斯福新政中的成功,使得主张自由市场竞争原则的古典自由主义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影响下降。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朝圣山学社所提出的以回复古典自由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逐渐占据上风。为了与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相区别,他们将自己的学说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看来,“个人企业与企业精神被看成是创新和财富创造的关键,而为了鼓励技术变革,知识产权也受到保护(如通过版权)。不断增长的生产力因此会提高每个人的生活水平。根据‘所有船只都会随潮起而高涨’或‘扩散效应’的假设,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国内和世界范围内的)贫穷问题能够最好地通过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得到解决”[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7475页。。无疑,古典自由主义突出了市场的作用,强化了市场机制推动下的个体财富增长之于社会财富总量增长的意义。 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人类社会不是机器,人类社会的有机性不能被忽视。按照有机论的观点,社会和国家不纯粹是众多个体通过外在制度而装配起来的机械;相反,它是有着内在生机与活力的有机体。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有赖于每个人财富的增长,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建立在不同个体间有机协调增长的基础上的。从机械论的观点看,当少部分人的财富增长迅速,其他大多数人的财富增长缓慢甚至是负增长的时候,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是在增长的。但是,这种增长潜藏着巨大危机。正如身体某个器官增长迅速而其他器官增长迟缓导致身体不协调乃至病变一样,一个贫富分化严重的社会无疑是病态的社会,最终也会危及富有者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基于个体的利益,实质平等的实现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国家的力量进行财产再分配,不仅对社会弱势群体有利,对于强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受阻
一个社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有赖于很多因素。其中,国内不同阶级矛盾的有效化解,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从而使得社会中的内耗因素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设想,一支作战部队如果被伤残病员困扰,连正常的行军都不可能,其战斗力自然无从谈起。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社会整体水平的提升会造成很大拖累,实现跨越式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因为按照“短板效应”,一只木桶究竟能装多少水,不是取决于最高的板子有多高,而是取决于最低的板子有多低。因此,补齐短板是提升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关键。
在历史上,英国和德国的发展模式就是很好的对比。众所周知,19世纪末,统一后的德国后来居上。之所以如此,与其依靠国家的力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宣称,社会弊病的医治,需要提高工人阶级的福利水平。为此,《黄金诏书》规定,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该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德国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上述三部社会保险法合并为《帝国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国带来了稳定和繁荣,也为德国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与之相对照,19世纪中叶,在英国自由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达到顶峰的时期,社会问题丛生,社会矛盾激化。1851年,万国工业博览会在伦敦开幕,标志着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发展模式达到了顶点,并开始逐渐走向下坡的道路。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表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境地。对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做出新调整,成为当时英国面临的突出问题。
事实上,任何一种因素如果强调到极端,都有其显见的弊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事无巨细、包揽一切的做法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但一味强调市场因素,特别是让社会底层的人们随市场而沉浮,对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与德国一贯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相一致,“德国的公司遇到经济转型、传统市场消失的时候,并非解雇工人,而是系统地对工人再培训,使他们适应新的产业”薛涌:《特朗普与新自由主义的破产》,载《联合早报》,2016年11月17日。。显然,这种做法对于维护工人的权利、提升其对政府和国家的认同度、增进社会的团结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得到有效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三、 公民的德行如何提升?
自由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自由主义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道德属于私人的事情,只要个体的行为没有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就是被允许的。为此,自由主义主张国家中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在什么可以被称为好的生活的问题上,或在什么能使生活具有价值的问题上保持中立”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191.。也就是说,事关道德追求的东西,国家持中立立场,不刻意支持或打压哪种道德理想。自由主义认为,如果事关道德理想这样的问题充斥于公共领域,自由制度很难保证,将为派别纷争和派别仇恨所危及。因此,最理想的办法是遵循市场自由竞争原则,让每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认可的价值观念,按照自己认可的价值方式生活。思想观念的提升也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让它们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对于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特别是保障良心自由有不容忽视的价值,但这种将道德的提升放置于市场之中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市场是不是培养良好公民品格的温床?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也就是说,国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得不需要但同时又得谨慎防范的恶的东西。公民品德的养成,很难期望通过这种本质上是恶的国家来完成。不仅如此,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福利国家造就了公民的懒惰,使公民成为不思进取的消极依赖者;相反,市场却鼓励公民的自立、创新。它强调每个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竞争,并力争在竞争中取得胜利。但是,市场在培养和造就公民的美德方面还是存在一些显见的缺陷的。在自由竞争充分发展的19世纪的英国,其社会问题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当时的英国,酗酒、暴力、贫困等社会问题十分突出,道德、科学、爱情、性都可以借助货币这一一般等价物加以买卖。“这是一个普遍败坏、彻底唯利是图的时代,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在这个时代里的任何事物,道德的或是物质的,都具有某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价值,而适合它的价值则需要由市场来评定。”[法]麦克尔·勒威:《马克思和韦伯的资本主义批判》,林晖译,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07年第5期,第57页。不仅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就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现时代,市场在公民品德提升方面的缺陷也同样十分明显。“市场管制的许多放松造就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贪婪和经济上不负责任的时代,美国的存贷和垃圾债券丑闻即可为证。市场教导创新,但却不教导正义感和社会责任”⑤[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51页。。实际上,积极的政治参与所锻造出来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是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美德,这些品格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養成的。正因如此,“无论怎样,市场都无法教导与政治参与和对话特别相关的那些公民的品德,如公共合理性的品德”⑤。 第二,国家中立原则是否完全合理?让各种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在社会中自由发展,在市场上自由竞争,表面上看有助于个体自由权的保护和实现,但事实上,当高雅的文化与粗俗的文化在市场上自由竞争时,粗俗的文化很可能会大行其道,而高雅的文化则会沦为可怜的陪衬品。也正因如此,在文化精神领域,市场的运行法则需要受到规约,人的灵魂和精神不应该全然沦为货币法则的支配物,社会成员不应沦为金钱和肉欲的奴隶。不仅如此,自由表现为人们有着各种可能性的选择。如果经过市场的竞争后,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数量降低,人们可选择的余地将减少,显然自由选择权受到了削弱。在现代国家,净化文化环境、清除低俗文化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影响也如同在经济领域中消除不正当竞争一样,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职责。保持文化的多样性,提供给人们多样化的价值选择,有赖于国家对一些文化价值观念的有效引导和支持。
第三,社会的良性运行是否仅仅依赖健全的制度?如果说在个体德行提升方面,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给予了很高的期望的话,在公共领域,古典自由主义对公民美德没有给予特别厚望。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政治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让人的恶的本性受到有效遏制。休谟就指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有“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每个人应当被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使得所有的人,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由于完善的制度机制的牵制功能而不得不服务于公益。与这种人性假设相适应,政治的运行被理解成为一种竞争性的机制,在这其中,具有不同利益追求的各种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各方都能认可的结果,通过这种方式达致公共利益。实际上,现代社会能否良性运行,一方面需要建构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也有赖于个体德行水平的提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理性、审慎的精神,具备正义感和公共情怀。只有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了解如何运用法则,只有心存正义之人才能设计出正义制度,才能按照正义的原则来实施正义制度,才能遵守正义的制度。所以,正义制度只有对那些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是充分有效的,对于那些“无赖”,他们总是采取各种投机的方式来回避规则的制约。也正因如此,公共政策依赖个人生活方式中负责任的决定,公共事务的有效运行必须依靠一些积极的、负责任的公民的存在。“如果公民在个人健康方面(如饮食、锻炼、抽烟、酗酒等问题)不对自己负责,国家就不能提供适当的健康服务;如果公民不愿意通过给予其亲属一定的照顾来分担他们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责任,那么国家就不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如果公民不愿意在自己家里节约、再利用并回收资源,国家就不能保护环境;如果公民无礼地借贷或要求工资过多的增加,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就会受到削弱;如果公民习惯性地不能容忍差异,并且普遍缺乏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感,要创造一个较为公平的社会就举步维艰。”[加]威尔·吉姆利卡、威尼·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理论近作综述》,见《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7页。现代国家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公民的诸多美德,如理性、审慎、勇敢、正义、公共意识、公共关怀等,缺少了这些公共美德,制度运行将缺乏基本的动力。
四、 结 语
通过对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古典自由主义将国家的功能限定在消极被动地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而非积极主动地促进个体幸福的实现上。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而言,任何超出“守夜人”地位的国家,都有可能以公共利益和道德的名义而对个体的自由权利构成侵犯。古典自由主义的这些主张,对于捍卫个体权利的神圣性、防止公共权力的任意扩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权利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私人空间受到有效保护,个体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这是现代社会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这一意义上讲,古典自由主义的下列观点应该受到重视:
任何旨在提升个体实质自由或积极自由的努力,必须以不侵犯个体的消极自由为底线。个体拥有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空间,外在的任意力量不能随意干预。“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他便不能生存一样。”[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1页。私人空间的边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情境中尽管有所不同,但这条边界是必需的。这一边界实际上是个体向外在任意力量“说不”的最后屏障。现代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私人空间,并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法治政府的建构、多数暴政的防范等,来确保私人空间不被侵犯。
任何旨在提升公共福祉的行为,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为前提。人是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一个人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倡导个体为公共利益服务乃至做出牺牲,这不能构成否定个体权利的理由。的确,在现实当中,一项公共政策的达成、一项公共事业的实现确实存在难以顾及每个人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让一些人做出让步乃至牺牲的情况;但从权利的角度看,国家和社会必须做出这样的承诺:一旦当公共目标达成、公共利益实现时,必须及时地、足额地乃至加倍地给予牺牲者以补偿。这种及时足额的补偿不是可有可无的。从个体的角度看,这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这是公共事务得以持续进行、有效推进的前提。毕竟,人是融“利己”、“利他”等多重情感于一身的复杂体。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一味地让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做出牺牲和让步,无论是从道义的角度看,还是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都是立不住脚的。
任何促进国家权力扩张的行为都需要对权力的本性保持高度警惕。古典自由主义之所以对国家权力的运用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就在于它对权力的扩张本性心怀恐惧之感。无论是孟德斯鸠所指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54页。,还是阿克顿勋爵直截了当地指出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42页。,都表明他们对权力的侵略性、扩张性及其对个人自由权利可能造成的侵犯的担忧。在民主时代,个体不仅要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威胁,同时还需要警惕来自社会的威胁。那种以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的名义剥夺个体权利、侵犯个人的自由从而造成“多数的暴政”的情形,是现代社会尤其要警惕的。良法之治下的现代社会,一方面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設计防止公共权力的任意扩张;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富有审慎精神的公民的培养,保证社会公正、理性、秩序化地运行。 尽管古典自由主义的主张有其不容忽视的价值,但是我们还须认识到,自由的实现需要以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为支撑,个体权利的实现应该辅之以个体内在德行的提升,个体在确保私人空间不受侵犯的同时,应该葆有公共精神和公共关怀意识。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一方面应该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体权利原则予以充分肯定,同时也有必要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则做出修正:
第一,国家应该重视公民实质自由的实现。“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该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实质性自由来评价。”[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页。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自由的实质性维度表明,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没有社会条件保障的自由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自由。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剔除了特權因素的影响,对于激发个体的潜能,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显见的意义。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一个人在竞争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了主观努力与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非自致性的偶然因素会对一个人的竞争成败产生重要影响。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背景、接受好的教育等等,往往对一个人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在保障和实现自由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功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注重弱者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改善,让每一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将实质的自由而非单纯的形式自由加以实现。
第二,有效处理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自由与平等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其合法性都需要借助自由和平等原则的贯彻加以说明。正如每个人需要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空间以便获得稳定的心理预期和安全感一样,渴望受尊重,期望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也是人的一种深层次需要。平等内涵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其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不因出身的不同、贫富的差别、身体的强弱而存在高低区分;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要确保竞争起点的平等和竞争规则的平等。在权利平等和形式平等问题上,自由主义包括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分歧。自由主义自产生之日起就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主张每个公民应该平等地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允许一个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更高的尊严。但是,自由主义,准确地说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和形式的平等,而非实质的平等。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每个人的天赋不同,人生志向和努力程度不同,如果追求实质的平等,其结果是赋予人们不同的权利,对人们加以区别对待。那种动用国家权力力图达到实质平等结果的努力,将是对人性差异和个体自由的侵犯;形式的平等而非实质的平等才是对平等自由权的保障,一个公正的社会所能做到的是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发展机会。的确,古典自由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不无道理,那种以追求结果平等为目标的努力往往会导致侵犯个体自由权利的后果。但我们还需要认识到,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必然影响政治权利和社会关系的不平等,那些家庭出身好的人们通常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机会。基于自由与平等的复杂关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一方面国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社会弱者予以必要的支持。这种做法既符合现代社会的人道原则,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个体自由权利的切实保障与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平等政策应该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旨在维护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所发挥的是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切不可以结果的平等挫伤个体积极性的发挥,要避免因过高的社会福利而使政府债台高筑的情况出现。
第三,国家不应该被限定在“守夜人”的地位上。一个人的权利绝不仅仅包括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消极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就业权等积极的权利。那种将国家仅仅限定为“守夜人”的国家观,尽管有助于防止因国家权力的扩张而对个体自由构成侵犯的危险,但这种被限定了的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保障、提升人的能力等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国家功能的积极发挥而非被限定在“守夜人”的地位上,才能切实保障个体社会权利的实现。也正因如此,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表现为使每个个体获得基本的自由,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同时还要表现为那些弱势群体或处境不利者的利益受到特别的关怀。在这里,应该将国家滥用权力侵犯公民自由与国家积极行使权力增进民众幸福这两者区分开来。政府不能以增进人们的幸福为名侵犯个体的权利,也不能以可能危及公民的自由权利为由而在增进民众福祉方面毫不作为。
第四,国家应该积极促进公共善的实现。“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页。我们需要认识到,社会是一个由众多个体联系而成的统一有机体。的确,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给其他人造成伤害,其行为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但我们需要认识到,人的存在离不开社会,缺少了社会的存在,个体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凭借。酗酒、吸毒等行为“尽管未伤害具体的个人,却伤害了整个社会”③李强:《自由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88页。。一个乌烟瘴气、醉生梦死的社会将会对个体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一点,现代社会的每个人都能深切地理解和体会得到。如果我们认识到每个个体良好的生活方式之于社会的意义,认识到社会良好精神风貌之于每个个体的价值,我们就会同意“社会有权将自己通行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强加给社会的成员”③。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严格地遵循国家中立原则。例如,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在公共场所抽烟会影响他人健康,对于公共场所吸烟这种行为,政府应该明文禁止。但是,像吸食毒品这种行为,并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伤害,为何现代国家都对贩卖和吸食毒品予以严厉打击?很显然,吸食和贩卖毒品,尽管没有对个体造成直接的伤害,但对社会是一个巨大伤害。一个受到玷污的、病态的社会,对每个个体的成长显然是不利的。净化文化环境,清除不良文化的影响,为每个人精神世界的不断丰裕提供良好的环境,也如同在经济领域中消除不正当竞争从而保证机会平等一样,是国家应该具有的基本职能。
关键词:自由;权利;国家;古典自由主义;正义
在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不仅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出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意识形态,直接影响着西方政治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个人自由,它关注的是政治生活中个人与国家的内在逻辑,并试图构筑出一整套理论框架以有效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因而,对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边界的考察,构成透视自由主义的重要视角。
在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理论流派都试图根据各自的时代特征界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作为发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盛行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上半叶,并对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世界产生重要影响的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市场经济等观念,对于限定国家权力的扩张、捍卫个人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将国家仅仅限定在消极被动地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侵犯的“守夜人”地位上,使得古典自由主义在突出形式正义的同时却忽视了实质正义;在强调消极自由的同时,却忽视了积极自由实现的必要性;在强调最弱意义的国家的益处的同时,却忽视了积极有效的公共政策的实施之于个体的意义。古典自由主义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中跌宕起伏的命运,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人们对自由理解重点的不同,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自由概念的复杂性。本文将从公平正义、社会协调发展和个体德行的提升三个方面,对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内在问题予以揭示。
一、 公平正义如何实现?
古典自由主义信奉自由市场原则。众所周知,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遵循的基本原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其基本表现。这种体制可以称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它“坚持认为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是向所有能够和愿望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达致一种正义的分配”②[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1、78页。。在自然的自由体看来,凡是有才能的人就应该出人头地,这些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除了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争取到更高的社会地位以外,也会惠及他人,促进社会进步。无疑,较之封建等级制度,这一体系具有显见的进步意义。但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下,所有比赛者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自由竞争的方式,尽管在形式上实现了自由平等,但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在这其中,影响个体平等自由竞争的非自致性因素受到了忽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其应有的尊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首先,偶然因素在个体发展中的作用被忽视,弱势群体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自然的自由体系所强调的“有才能者”,更多的是一种现实的有才能者。一个潜在的有才能的人,其成功会受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条件、受教育水平等对一个人的成长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这些社会性因素之于个体潜在能力转换为现实能力的重要性,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予以足够重视。不仅如此,在现实中,有些人因为生理性因素,如身体残疾、智力水平较低等原因,也很难与其他竞争者同台竞争。从道德的观点看,无论是家庭出身、受教育条件等社会性因素,还是身体残疾等生理性因素,其存在是偶然的,而非个人所能左右,与个人后天努力与否没有关联。因此,抽象的机会平等在这些群体面前的意义与价值是打折扣的。基于此,社会政策在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应该予以不平等安排使得利益分配向社会处境不利者倾斜,以便保障其获得最大利益。在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形式平等,还应该重视实质平等。也就是说,社会发展不仅要重视每个公民拥有平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实际参与能力和竞争能力,使得他们获得实实在在的发展机会。在这一点上,持自由主义平等立场的罗尔斯的观点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存在明显区别。在罗尔斯看来,“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deserve),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布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②。按照罗尔斯的这一理解,应该动用国家的力量,例如通过税收的方式实现财产的再分配,从而使得社会处境不利者得到有效的照顾。这种向弱者倾斜的不平等,不仅没有违反正义原则,相反,卻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其次,自由仅仅被视为消极被动的状态,实际上,自由还意味着以某种方式积极行动的能力或权力。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自由是“免于……的自由”,是指一个人享有在私人空间中不受干预的权利。在霍布斯看来,“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62163页。。以赛亚·伯林也认为,“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⑤[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1、191192页。。因此,“消极自由”是一种以排除外在力量干预为宗旨的自由,它意味着过多的干预,尤其是来自国家权力的干预,不仅不会增加相反还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的确,“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因为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个人将会发现他自己处于一种甚至对于他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发展也嫌狭窄的空间中”⑤。个体自由的实现,有赖于排除各种外在力量特别是公共权力的任意干预。不受约束的、任意妄为的公共权力必定会给个体自由构成致命威胁。但是,如果仅仅将自由理解为一种不受干预的状态,一种对外在的力量“说不”的状态,就对自由做了过于狭隘的理解。“自由绝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享有某些抽象的自由权利,而且还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李强:《自由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72页。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受外在力量的任意干涉,并不等于他或她是真正自由的。我们还应该将自由与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对于这一点,19世纪英国的新自由主义者托马斯·希尔·格林就指出:“当我们提及自由时,我们应该谨慎地考虑它的含义。我们所谓的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喜欢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我们言及自由指的是一种积极的(positive)权力或能力,从而可以做或享受某种值得做或享受的事,而这些事也是我们和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转引自李强:《自由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09页。 在此,格林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做出了修正。格林将自由与能力联系在一起。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的限制这样一种消极的状态,而是去实现某种目标、去做某种事情的实际权力或能力。同时,自由在此也具有了平等的意蕴。自由不是某些人的特权,相反,它应该是大家共享的东西。显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不能处于被动的“守夜人”的地位,相反,它应该动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的再分配,以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抽象的权利、形式化的自由,看似人人权利平等,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平等地参与到竞争当中;实际上,外在社会条件对一个人能否获得机会、获得多大的机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穷困潦倒的行乞者和一位资产雄厚的富翁,尽管他们的生命权、财产权、思想和言论自由权这些基本权利都没有受到外在力量的任意干涉,但二者享有的实质自由显然存在巨大差别。也正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对古典自由主义表达了强烈不满。马克思、恩格斯用一种讽刺的口吻评论道:“好一个自由!无产者除了接受资产阶级向他们提出的条件或者饿死、冻死、赤身露体地到森林中的野兽那里去找一个藏身之所,就再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0页。“对于政治上没有权力,经济遭受剥削的工人和其他劳动阶级来说,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无异于空洞的政治口号。”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57页。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尽管消除了附着在个体身上的种族、性别等不平等因素,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我们同时需要认识到,法律规定的这些政治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支撑,无异于一堆空洞的条文。只有实现社会解放,使底层民众获得真正的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才能使自由权利得到切实的实现。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
再次,将保障的责任归结于个人,会使个体陷于无助状态。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自由的个体需要对自己的未來承担责任,应该未雨绸缪。贫穷的责任源自个体而非社会,慷慨的救济制度会鼓励或放纵更多的人懒惰。按照这一观点,富人之所以富有,在于其勤勉;穷人之所以穷困,在于其懒惰。“个人成败被解释为出于创业精神或个人弱点等原因(诸如自己没有在教育上投入足够多,以获得足够的技术资本),而不是归在任何系统性因素上面(比方说,一般把阶级排斥归咎于资本主义)。”[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76页。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一个人生活的是否体面,其责任主要在于自己本身,国家对于个体尊严生活的获得不负有道义的责任。与之相对应,济贫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惩戒性措施。1834年英国出台的《济贫法修正案》就体现了这一点。按照这一法律,对穷人救济只能在专门收容穷人的“劳动院”进行。劳动院成为令人生畏和生厌的地方:一家人一进那里,夫妻子女分室而居,亲情被拆散;所吃食物十分差,仅能勉强维持生命;男女老少都要进行繁重的体力劳动;未经监工批准不得外出,不能接见来访者。劳动院俨然成为“穷人的巴士底狱”。非到万不得已,穷人是不会到那里寻求救济的。在惩罚性的保障体系下,人的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贫穷被赋予了道德意义,贫穷是对那些应该受到责备的人的道德惩罚,因为穷人的精神和灵魂与他们的口袋一样贫乏。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秉承了这一思路。在他们看来,福利国家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穷人的困境没有实质性帮助;相反,它助长了人的惰性,使社会底层人士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和改变自身困境的愿望。政府的过多干预,恰恰是穷人之所以陷入贫困陷阱的原因。“一方面,政府的管制,如最低工资法和职业资格法,使得低技术的人很难找到工作。另一方面,福利计划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用工作就可以生存的方式。人们很容易陷入对福利的依赖当中,无法自拔。”[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266页。的确,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制度面临很多问题,甚至濒临破产的境地。福利国家制度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应该取消,不意味着个人的一切应该完全通过市场来解决。众所周知,市场遵循的是效率原则,追求效率的最大化而非实质正义是市场的本性。当个体缺少基本社会保障,面对风云变幻的市场时,其脆弱性将变得十分明显。安全的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自由的个体提供基本的安全依托。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一更高层次的需要,有赖于安全这一最基本的需要的满足。为个体提供基本保障,使其在非确定性的世界中获得安全感和稳定感,是现代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道德的倡导而非再分配制度的实施,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尊严。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个体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之于个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财产权,其他各项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将得不到保障。例如洛克就认为,有了财产权,个人才能够生存,人的生命权只不过是为了保障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人的自由权也不过是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随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基于对财产权的高度重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的守夜人式国家,其功能局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于暴力、盗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等……”[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32页。任何旨在通过国家的力量将一部分资源从富有者转移给社会弱势群体的做法,都被认为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
的确,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不等于否定通过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不等于否定通过增进社会福利提升全体成员追求自己认可的生活方式的能力。自由不应该仅仅是一种不受干预的被动状态,还应该有积极的向度,应该“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页。。在经济运行的四个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当中,分配环节是比较特殊的环节。严格说来,分配问题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因为它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政策领域不是国家不能干预的范围;相反,是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加以调节的领域。 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应该将道德上的正确与法律强制下的正确区别开来。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不强迫富人放弃多余的财富,并不等于不劝告这些富人不能无视穷人的困境。假如富人有条件为穷人做事情,那么让穷人处于穷困潦倒的境地是不道德的。我们应该从道德上鼓励富人向穷人施以慷慨的救助。这种观点的确有一定道理。以强制手段剥夺一个人的财产给另一个人,这种做法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富人对穷人的帮助和支持难道仅仅是基于道德的考量?如果富人不具有这样的道德水准而不愿帮助穷人,最终的情形将会如何?我们很是怀疑,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单纯依靠富人善心与善举就能使穷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穷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尊严的提升离不开国家权力部门对富人征税。实际上,我们不能仅仅把穷人当作被怜悯的对象,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来使他们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须知道,直接从富人手中获得救济与通过国家权力部门的再分配机制获得保障之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自尊是不一样的。按照后一种方式,弱者获得国家的帮助,可被视为其应得的权利。而按照前一种方式,则是强者对弱者的可怜与施舍。改善弱者的生存状况,使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切实保障,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唯有基于这一基础上的国家权力行为,才能使穷人富有尊严地获得帮助与支持。
二、 社会的协调发展如何达致?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个体与社会或国家的关系问题,存在两种基本解释:一种是机械论的观点,另一种是有机论的观点。按照机械论的观点,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除了个人利益以外,没有社会利益。与之不同,按照有机论的观点,社会是有机体,并非个人简单的联合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除了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之外,社会还具有共同的利益;整体决定部分的性质,离开整体不可能理解部分,只有将个人置于整体之中才可能理解其特征;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离开了他人和社会,个体无法生存。这也就是“机器”隐喻与“有机体”隐喻的区分。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霍布斯首先将国家比作為“机器”。在《利维坦》的开篇,霍布斯写道:
“大自然”,也就是上帝用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也像在许多其他事物上一样,被人的艺术所模仿,从而能够制造出人造的动物。由于生命只是肢体的一种运动,它的起源在于内部的某些主要部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说,一切像钟表一样用发条和齿轮运行的“自动机械结构”也具有人造的生命呢?是否可以说它们的“心脏”无非就是“发条”,“神经”只是一些“游丝”,而“关节”不过是一些齿轮,这些零件如创造者所意图的那样,使整体得到活动呢?艺术则更高明一些:它还要模仿有理性的“大自然”最精美的艺术品——“人”。因为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虽然它远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页。
尽管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在自然状态问题上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在认为社会是一架“机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机器”隐喻这一假设之所以被古典自由主义者接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为个体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具体说来,机器隐喻具有如下意蕴:第一,个体具有自足性。在一部机器中,构成机器的每个部件都是独立的,也就是说,离开了机器这一整体,每个零部件仍是完备的。与之相对应,个体是自足性的存在,个体离开了国家和社会尽管生活地不够好,但还是能够存在和发展下去的。相反,离开了作为零部件的个体,社会和国家不能存在。第二,从逻辑上说,个体在先,社会和国家在后。按照自然权利理论,人类社会是自然状态条件下的个体经由理性的决定缔结契约组建而成的。也就是说,先有理性的个体,后有社会和国家。第三,个体与国家和社会之间是“目的—工具”关系。逻辑上在后的社会和国家,其存在是为了保护和实现个体的权利。目的证明手段的合理性。一种政治统治之所以被视为合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相反,如果不能保护和实现人们的权利,这种统治将失去其合法性,被人们推翻。毫无疑问,机械论的国家观对于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社会有机协调发展的角度看,机械论观念至少隐含着下列危机:
1. 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被忽视
在很大程度上,古典自由主义关于社会财富增长的分析是基于机械论基础上的。亚当·斯密的理论就体现了这一点。按照斯密的理解,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是受利己心驱动的,当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会推动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在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Neoliberalism与New Liberalism在中文中都被译作“新自由主义”。中文字面上的相同性往往会使人对这两个词产生混淆。实际上,二者的主张存在很大区别。在自由主义内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期,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主张占主导地位。凯恩斯的主张与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托马斯·格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具有承续性。由于凯恩斯主义在现实中特别是罗斯福新政中的成功,使得主张自由市场竞争原则的古典自由主义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影响下降。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朝圣山学社所提出的以回复古典自由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逐渐占据上风。为了与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相区别,他们将自己的学说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看来,“个人企业与企业精神被看成是创新和财富创造的关键,而为了鼓励技术变革,知识产权也受到保护(如通过版权)。不断增长的生产力因此会提高每个人的生活水平。根据‘所有船只都会随潮起而高涨’或‘扩散效应’的假设,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国内和世界范围内的)贫穷问题能够最好地通过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得到解决”[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7475页。。无疑,古典自由主义突出了市场的作用,强化了市场机制推动下的个体财富增长之于社会财富总量增长的意义。 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人类社会不是机器,人类社会的有机性不能被忽视。按照有机论的观点,社会和国家不纯粹是众多个体通过外在制度而装配起来的机械;相反,它是有着内在生机与活力的有机体。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有赖于每个人财富的增长,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建立在不同个体间有机协调增长的基础上的。从机械论的观点看,当少部分人的财富增长迅速,其他大多数人的财富增长缓慢甚至是负增长的时候,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是在增长的。但是,这种增长潜藏着巨大危机。正如身体某个器官增长迅速而其他器官增长迟缓导致身体不协调乃至病变一样,一个贫富分化严重的社会无疑是病态的社会,最终也会危及富有者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基于个体的利益,实质平等的实现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国家的力量进行财产再分配,不仅对社会弱势群体有利,对于强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受阻
一个社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有赖于很多因素。其中,国内不同阶级矛盾的有效化解,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从而使得社会中的内耗因素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设想,一支作战部队如果被伤残病员困扰,连正常的行军都不可能,其战斗力自然无从谈起。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社会整体水平的提升会造成很大拖累,实现跨越式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因为按照“短板效应”,一只木桶究竟能装多少水,不是取决于最高的板子有多高,而是取决于最低的板子有多低。因此,补齐短板是提升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关键。
在历史上,英国和德国的发展模式就是很好的对比。众所周知,19世纪末,统一后的德国后来居上。之所以如此,与其依靠国家的力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宣称,社会弊病的医治,需要提高工人阶级的福利水平。为此,《黄金诏书》规定,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该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德国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上述三部社会保险法合并为《帝国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国带来了稳定和繁荣,也为德国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与之相对照,19世纪中叶,在英国自由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达到顶峰的时期,社会问题丛生,社会矛盾激化。1851年,万国工业博览会在伦敦开幕,标志着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发展模式达到了顶点,并开始逐渐走向下坡的道路。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表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境地。对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做出新调整,成为当时英国面临的突出问题。
事实上,任何一种因素如果强调到极端,都有其显见的弊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事无巨细、包揽一切的做法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但一味强调市场因素,特别是让社会底层的人们随市场而沉浮,对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与德国一贯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相一致,“德国的公司遇到经济转型、传统市场消失的时候,并非解雇工人,而是系统地对工人再培训,使他们适应新的产业”薛涌:《特朗普与新自由主义的破产》,载《联合早报》,2016年11月17日。。显然,这种做法对于维护工人的权利、提升其对政府和国家的认同度、增进社会的团结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得到有效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三、 公民的德行如何提升?
自由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自由主义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道德属于私人的事情,只要个体的行为没有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就是被允许的。为此,自由主义主张国家中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在什么可以被称为好的生活的问题上,或在什么能使生活具有价值的问题上保持中立”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191.。也就是说,事关道德追求的东西,国家持中立立场,不刻意支持或打压哪种道德理想。自由主义认为,如果事关道德理想这样的问题充斥于公共领域,自由制度很难保证,将为派别纷争和派别仇恨所危及。因此,最理想的办法是遵循市场自由竞争原则,让每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认可的价值观念,按照自己认可的价值方式生活。思想观念的提升也要遵循市场经济法则,让它们自由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对于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特别是保障良心自由有不容忽视的价值,但这种将道德的提升放置于市场之中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市场是不是培养良好公民品格的温床?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也就是说,国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得不需要但同时又得谨慎防范的恶的东西。公民品德的养成,很难期望通过这种本质上是恶的国家来完成。不仅如此,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福利国家造就了公民的懒惰,使公民成为不思进取的消极依赖者;相反,市场却鼓励公民的自立、创新。它强调每个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竞争,并力争在竞争中取得胜利。但是,市场在培养和造就公民的美德方面还是存在一些显见的缺陷的。在自由竞争充分发展的19世纪的英国,其社会问题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当时的英国,酗酒、暴力、贫困等社会问题十分突出,道德、科学、爱情、性都可以借助货币这一一般等价物加以买卖。“这是一个普遍败坏、彻底唯利是图的时代,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在这个时代里的任何事物,道德的或是物质的,都具有某种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价值,而适合它的价值则需要由市场来评定。”[法]麦克尔·勒威:《马克思和韦伯的资本主义批判》,林晖译,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07年第5期,第57页。不仅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就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现时代,市场在公民品德提升方面的缺陷也同样十分明显。“市场管制的许多放松造就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贪婪和经济上不负责任的时代,美国的存贷和垃圾债券丑闻即可为证。市场教导创新,但却不教导正义感和社会责任”⑤[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51页。。实际上,积极的政治参与所锻造出来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是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美德,这些品格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養成的。正因如此,“无论怎样,市场都无法教导与政治参与和对话特别相关的那些公民的品德,如公共合理性的品德”⑤。 第二,国家中立原则是否完全合理?让各种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在社会中自由发展,在市场上自由竞争,表面上看有助于个体自由权的保护和实现,但事实上,当高雅的文化与粗俗的文化在市场上自由竞争时,粗俗的文化很可能会大行其道,而高雅的文化则会沦为可怜的陪衬品。也正因如此,在文化精神领域,市场的运行法则需要受到规约,人的灵魂和精神不应该全然沦为货币法则的支配物,社会成员不应沦为金钱和肉欲的奴隶。不仅如此,自由表现为人们有着各种可能性的选择。如果经过市场的竞争后,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数量降低,人们可选择的余地将减少,显然自由选择权受到了削弱。在现代国家,净化文化环境、清除低俗文化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影响也如同在经济领域中消除不正当竞争一样,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职责。保持文化的多样性,提供给人们多样化的价值选择,有赖于国家对一些文化价值观念的有效引导和支持。
第三,社会的良性运行是否仅仅依赖健全的制度?如果说在个体德行提升方面,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给予了很高的期望的话,在公共领域,古典自由主义对公民美德没有给予特别厚望。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政治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让人的恶的本性受到有效遏制。休谟就指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有“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每个人应当被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使得所有的人,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由于完善的制度机制的牵制功能而不得不服务于公益。与这种人性假设相适应,政治的运行被理解成为一种竞争性的机制,在这其中,具有不同利益追求的各种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各方都能认可的结果,通过这种方式达致公共利益。实际上,现代社会能否良性运行,一方面需要建构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也有赖于个体德行水平的提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理性、审慎的精神,具备正义感和公共情怀。只有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了解如何运用法则,只有心存正义之人才能设计出正义制度,才能按照正义的原则来实施正义制度,才能遵守正义的制度。所以,正义制度只有对那些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是充分有效的,对于那些“无赖”,他们总是采取各种投机的方式来回避规则的制约。也正因如此,公共政策依赖个人生活方式中负责任的决定,公共事务的有效运行必须依靠一些积极的、负责任的公民的存在。“如果公民在个人健康方面(如饮食、锻炼、抽烟、酗酒等问题)不对自己负责,国家就不能提供适当的健康服务;如果公民不愿意通过给予其亲属一定的照顾来分担他们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责任,那么国家就不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如果公民不愿意在自己家里节约、再利用并回收资源,国家就不能保护环境;如果公民无礼地借贷或要求工资过多的增加,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就会受到削弱;如果公民习惯性地不能容忍差异,并且普遍缺乏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感,要创造一个较为公平的社会就举步维艰。”[加]威尔·吉姆利卡、威尼·诺曼:《公民的回归——公民理论近作综述》,见《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7页。现代国家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公民的诸多美德,如理性、审慎、勇敢、正义、公共意识、公共关怀等,缺少了这些公共美德,制度运行将缺乏基本的动力。
四、 结 语
通过对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古典自由主义将国家的功能限定在消极被动地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而非积极主动地促进个体幸福的实现上。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而言,任何超出“守夜人”地位的国家,都有可能以公共利益和道德的名义而对个体的自由权利构成侵犯。古典自由主义的这些主张,对于捍卫个体权利的神圣性、防止公共权力的任意扩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权利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私人空间受到有效保护,个体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这是现代社会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这一意义上讲,古典自由主义的下列观点应该受到重视:
任何旨在提升个体实质自由或积极自由的努力,必须以不侵犯个体的消极自由为底线。个体拥有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空间,外在的任意力量不能随意干预。“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他便不能生存一样。”[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01页。私人空间的边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情境中尽管有所不同,但这条边界是必需的。这一边界实际上是个体向外在任意力量“说不”的最后屏障。现代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私人空间,并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法治政府的建构、多数暴政的防范等,来确保私人空间不被侵犯。
任何旨在提升公共福祉的行为,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个体的自由权利为前提。人是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一个人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倡导个体为公共利益服务乃至做出牺牲,这不能构成否定个体权利的理由。的确,在现实当中,一项公共政策的达成、一项公共事业的实现确实存在难以顾及每个人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让一些人做出让步乃至牺牲的情况;但从权利的角度看,国家和社会必须做出这样的承诺:一旦当公共目标达成、公共利益实现时,必须及时地、足额地乃至加倍地给予牺牲者以补偿。这种及时足额的补偿不是可有可无的。从个体的角度看,这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这是公共事务得以持续进行、有效推进的前提。毕竟,人是融“利己”、“利他”等多重情感于一身的复杂体。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一味地让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做出牺牲和让步,无论是从道义的角度看,还是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都是立不住脚的。
任何促进国家权力扩张的行为都需要对权力的本性保持高度警惕。古典自由主义之所以对国家权力的运用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就在于它对权力的扩张本性心怀恐惧之感。无论是孟德斯鸠所指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54页。,还是阿克顿勋爵直截了当地指出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42页。,都表明他们对权力的侵略性、扩张性及其对个人自由权利可能造成的侵犯的担忧。在民主时代,个体不仅要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威胁,同时还需要警惕来自社会的威胁。那种以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的名义剥夺个体权利、侵犯个人的自由从而造成“多数的暴政”的情形,是现代社会尤其要警惕的。良法之治下的现代社会,一方面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設计防止公共权力的任意扩张;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富有审慎精神的公民的培养,保证社会公正、理性、秩序化地运行。 尽管古典自由主义的主张有其不容忽视的价值,但是我们还须认识到,自由的实现需要以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为支撑,个体权利的实现应该辅之以个体内在德行的提升,个体在确保私人空间不受侵犯的同时,应该葆有公共精神和公共关怀意识。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一方面应该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体权利原则予以充分肯定,同时也有必要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则做出修正:
第一,国家应该重视公民实质自由的实现。“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该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实质性自由来评价。”[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页。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自由的实质性维度表明,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没有社会条件保障的自由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自由。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剔除了特權因素的影响,对于激发个体的潜能,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显见的意义。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一个人在竞争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了主观努力与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非自致性的偶然因素会对一个人的竞争成败产生重要影响。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背景、接受好的教育等等,往往对一个人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在保障和实现自由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功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注重弱者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改善,让每一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将实质的自由而非单纯的形式自由加以实现。
第二,有效处理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自由与平等原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其合法性都需要借助自由和平等原则的贯彻加以说明。正如每个人需要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空间以便获得稳定的心理预期和安全感一样,渴望受尊重,期望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也是人的一种深层次需要。平等内涵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其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不因出身的不同、贫富的差别、身体的强弱而存在高低区分;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要确保竞争起点的平等和竞争规则的平等。在权利平等和形式平等问题上,自由主义包括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分歧。自由主义自产生之日起就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主张每个公民应该平等地享有人之为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允许一个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更高的尊严。但是,自由主义,准确地说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和形式的平等,而非实质的平等。在古典自由主义看来,每个人的天赋不同,人生志向和努力程度不同,如果追求实质的平等,其结果是赋予人们不同的权利,对人们加以区别对待。那种动用国家权力力图达到实质平等结果的努力,将是对人性差异和个体自由的侵犯;形式的平等而非实质的平等才是对平等自由权的保障,一个公正的社会所能做到的是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发展机会。的确,古典自由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不无道理,那种以追求结果平等为目标的努力往往会导致侵犯个体自由权利的后果。但我们还需要认识到,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必然影响政治权利和社会关系的不平等,那些家庭出身好的人们通常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机会。基于自由与平等的复杂关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一方面国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社会弱者予以必要的支持。这种做法既符合现代社会的人道原则,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个体自由权利的切实保障与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平等政策应该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旨在维护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所发挥的是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切不可以结果的平等挫伤个体积极性的发挥,要避免因过高的社会福利而使政府债台高筑的情况出现。
第三,国家不应该被限定在“守夜人”的地位上。一个人的权利绝不仅仅包括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消极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就业权等积极的权利。那种将国家仅仅限定为“守夜人”的国家观,尽管有助于防止因国家权力的扩张而对个体自由构成侵犯的危险,但这种被限定了的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保障、提升人的能力等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国家功能的积极发挥而非被限定在“守夜人”的地位上,才能切实保障个体社会权利的实现。也正因如此,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表现为使每个个体获得基本的自由,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同时还要表现为那些弱势群体或处境不利者的利益受到特别的关怀。在这里,应该将国家滥用权力侵犯公民自由与国家积极行使权力增进民众幸福这两者区分开来。政府不能以增进人们的幸福为名侵犯个体的权利,也不能以可能危及公民的自由权利为由而在增进民众福祉方面毫不作为。
第四,国家应该积极促进公共善的实现。“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页。我们需要认识到,社会是一个由众多个体联系而成的统一有机体。的确,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给其他人造成伤害,其行为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但我们需要认识到,人的存在离不开社会,缺少了社会的存在,个体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凭借。酗酒、吸毒等行为“尽管未伤害具体的个人,却伤害了整个社会”③李强:《自由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88页。。一个乌烟瘴气、醉生梦死的社会将会对个体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一点,现代社会的每个人都能深切地理解和体会得到。如果我们认识到每个个体良好的生活方式之于社会的意义,认识到社会良好精神风貌之于每个个体的价值,我们就会同意“社会有权将自己通行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强加给社会的成员”③。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严格地遵循国家中立原则。例如,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在公共场所抽烟会影响他人健康,对于公共场所吸烟这种行为,政府应该明文禁止。但是,像吸食毒品这种行为,并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伤害,为何现代国家都对贩卖和吸食毒品予以严厉打击?很显然,吸食和贩卖毒品,尽管没有对个体造成直接的伤害,但对社会是一个巨大伤害。一个受到玷污的、病态的社会,对每个个体的成长显然是不利的。净化文化环境,清除不良文化的影响,为每个人精神世界的不断丰裕提供良好的环境,也如同在经济领域中消除不正当竞争从而保证机会平等一样,是国家应该具有的基本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