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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几年安全事故的现状和特点
(一)案件本身的特点
1.具有突发性、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十分严重。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强、诱因甚多,涉及安全监管、安全技术、操作规章、员工素质等多种因素,事故一旦发生,波及面较宽,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十分严重。导致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不仅给社会、家庭造成了重大灾难,还严重影响了矿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2.报告处置不及时,施救盲目,伤亡损失加剧。重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先制定的施救预案,要在统一指挥下有组织、有秩序、有应急抢救设施的有序情况下进行,但是往往在事发以后,当事人惊惶失措、盲目施救,匆匆私了,留下隐患。
(二)诱发案件的外部环境特点
1.矿山管理混乱、乱开乱采严重。我国矿藏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开发作为城乡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大面积的开采,也成为当地群众生财之道的主要途径被广为利用。因而,在大部分矿区,安全管理疏漏,开采条件简陋,矿山秩序混乱,无证、无序开采和经营司空见惯,致使矿山治安、刑事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案发增幅逐年攀升。
2.开采条件简陋、利益驱动突出。从调查中发现,涉案的企业多为个体加工场或集体企业,厂房简易搭盖,生产设备简陋,工人临时雇用,违规作业严重存在,丝毫没有安全生产意识,生产场所存在严重隐患。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业主为节省安全技术培训、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利欲熏心,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压缩安全成本。一些务工人员受家景贫寒和谋生技能单一所困,在就业人员与就业岗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被动进入明显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作业场所。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
3.管理意识薄弱、安全监管不力。由于政府职能调整,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普遍存在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好的安全管理传统丢失,基层监管薄弱。一些单位安监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监管力量不足。特别是由于乡镇这一级没有执法权,但又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责权不统一,一线监管责任难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条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目前,职责不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力量分散的现状,仅靠联合执法难以改变。另外,由于行业和地域差异大,安全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不健全。众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反映一些企业的安全责任形同虚设,无人问津,使政策法令“空转”。
二、责任事故频发原因
(一)安全意识不到位
一些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不负责。少数企业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为数众多的小煤矿管理混乱,大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一些不法矿主利欲熏心、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作业。
(二)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对应当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本应关闭的厂矿,有的借“资源整合”为名继续非法生产,有的假借技改、基建和改建之名,逃避整顿关闭;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形式、走过场,致使上级的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准确地落实,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执法监管不到位
一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存在工作不认真落实,执法不严,工作敷衍的现象。有的虽然对非法违法行为查了、也罚了,但没有跟踪落实;有的没有发现、没有惩处或惩处不力。对治理和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贯彻力度不够,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
(四)技术培训不到位
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临时招收一些农民来充当技术工人使用,在上岗之前将技术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抛至一边,不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造成这些工人在工作时,疏忽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及时将生产状况汇报给监管人员,导致负责人不能准确判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原因,影响制定防范措施的准确性、科学性、预见性,从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失职渎职也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
失职渎职犯罪是指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两者相互结合,必然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三、关于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高度认识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于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要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为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法制、体制、机制、制度、技术、政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在矿山管理过程中,安监部门要着重要制定出矿洞安全生产达标的基本标准。即使有合法开采手续,达不到安全标准必须停业整顿。
(二)加强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目前矿山安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矿山安全状况好转的根本出路是实行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监察。要督促矿山业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其次,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将定期安全检查与临时安全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再次要扩大对矿山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可组织人员到矿区宣传法律知识等活动,树立安全法规的权威,促使各矿山企业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确保矿山企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形成“政府监察、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
1.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责任,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监察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矿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予以警示教育,有违纪违法行为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加强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①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矿山企业的规划、《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②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④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矿区制定环保方案,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3.对矿山安全工作坚持“企业主管、矿主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制度,把预防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到人。要从根本上防止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将矿山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照章办事,同时发挥企业管理的职能作用,规范明确企业管理的责任,并将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使矿山业主真正负起责任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四)加大打击、处罚力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相关部门要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手段来监督矿山企业,如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审批、检查和安全设施督促落实工作,对不具备安全设施的不予以登记审批、发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等。提高矿山的生产安全标准,要定期对矿山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对于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已经关闭的小矿、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凡不具备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2.加大打击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条款作了修改和完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1.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的上岗培训的规定,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矿山经营管理者、安全监察员、特别是一线工人等进行强制培训,督促矿山企业加强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2.矿山开采要依法、合理规划,对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监控,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机制,规划指导协调矿山救护工作。一旦出现事故,矿主要立即报告,禁止盲目施救,使事故扩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减少伤亡,减轻损失。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的进行整改,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施救工作。
(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因失职渎职而发生的职务犯罪。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失职渎职放任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构成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给予严惩,决不姑息迁就,以此震慑其心存侥幸,酿成祸患。
(一)案件本身的特点
1.具有突发性、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十分严重。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强、诱因甚多,涉及安全监管、安全技术、操作规章、员工素质等多种因素,事故一旦发生,波及面较宽,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十分严重。导致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不仅给社会、家庭造成了重大灾难,还严重影响了矿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2.报告处置不及时,施救盲目,伤亡损失加剧。重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先制定的施救预案,要在统一指挥下有组织、有秩序、有应急抢救设施的有序情况下进行,但是往往在事发以后,当事人惊惶失措、盲目施救,匆匆私了,留下隐患。
(二)诱发案件的外部环境特点
1.矿山管理混乱、乱开乱采严重。我国矿藏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开发作为城乡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大面积的开采,也成为当地群众生财之道的主要途径被广为利用。因而,在大部分矿区,安全管理疏漏,开采条件简陋,矿山秩序混乱,无证、无序开采和经营司空见惯,致使矿山治安、刑事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案发增幅逐年攀升。
2.开采条件简陋、利益驱动突出。从调查中发现,涉案的企业多为个体加工场或集体企业,厂房简易搭盖,生产设备简陋,工人临时雇用,违规作业严重存在,丝毫没有安全生产意识,生产场所存在严重隐患。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业主为节省安全技术培训、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利欲熏心,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压缩安全成本。一些务工人员受家景贫寒和谋生技能单一所困,在就业人员与就业岗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被动进入明显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作业场所。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
3.管理意识薄弱、安全监管不力。由于政府职能调整,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普遍存在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好的安全管理传统丢失,基层监管薄弱。一些单位安监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监管力量不足。特别是由于乡镇这一级没有执法权,但又承担安全监管责任,责权不统一,一线监管责任难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条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目前,职责不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力量分散的现状,仅靠联合执法难以改变。另外,由于行业和地域差异大,安全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不健全。众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反映一些企业的安全责任形同虚设,无人问津,使政策法令“空转”。
二、责任事故频发原因
(一)安全意识不到位
一些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不负责。少数企业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为数众多的小煤矿管理混乱,大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一些不法矿主利欲熏心、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作业。
(二)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对应当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本应关闭的厂矿,有的借“资源整合”为名继续非法生产,有的假借技改、基建和改建之名,逃避整顿关闭;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形式、走过场,致使上级的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准确地落实,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执法监管不到位
一些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存在工作不认真落实,执法不严,工作敷衍的现象。有的虽然对非法违法行为查了、也罚了,但没有跟踪落实;有的没有发现、没有惩处或惩处不力。对治理和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贯彻力度不够,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
(四)技术培训不到位
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临时招收一些农民来充当技术工人使用,在上岗之前将技术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抛至一边,不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造成这些工人在工作时,疏忽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及时将生产状况汇报给监管人员,导致负责人不能准确判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原因,影响制定防范措施的准确性、科学性、预见性,从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失职渎职也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
失职渎职犯罪是指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两者相互结合,必然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三、关于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高度认识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于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要以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为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法制、体制、机制、制度、技术、政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在矿山管理过程中,安监部门要着重要制定出矿洞安全生产达标的基本标准。即使有合法开采手续,达不到安全标准必须停业整顿。
(二)加强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目前矿山安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矿山安全状况好转的根本出路是实行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监察。要督促矿山业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其次,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将定期安全检查与临时安全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再次要扩大对矿山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可组织人员到矿区宣传法律知识等活动,树立安全法规的权威,促使各矿山企业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确保矿山企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形成“政府监察、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
1.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责任,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监察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矿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予以警示教育,有违纪违法行为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加强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①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矿山企业的规划、《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②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④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矿区制定环保方案,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3.对矿山安全工作坚持“企业主管、矿主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制度,把预防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到人。要从根本上防止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将矿山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照章办事,同时发挥企业管理的职能作用,规范明确企业管理的责任,并将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使矿山业主真正负起责任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四)加大打击、处罚力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相关部门要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手段来监督矿山企业,如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审批、检查和安全设施督促落实工作,对不具备安全设施的不予以登记审批、发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等。提高矿山的生产安全标准,要定期对矿山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对于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已经关闭的小矿、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凡不具备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2.加大打击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条款作了修改和完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1.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的上岗培训的规定,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矿山经营管理者、安全监察员、特别是一线工人等进行强制培训,督促矿山企业加强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2.矿山开采要依法、合理规划,对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监控,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机制,规划指导协调矿山救护工作。一旦出现事故,矿主要立即报告,禁止盲目施救,使事故扩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减少伤亡,减轻损失。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的进行整改,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施救工作。
(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因失职渎职而发生的职务犯罪。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失职渎职放任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构成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给予严惩,决不姑息迁就,以此震慑其心存侥幸,酿成祸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