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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法的修改,我国证券发行方式正式由核准制转为注册制,作为证券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发行刑事法律制度应借此契机作出全面修改,推动我国证券发行刑事法律制度进行“市场化”转向,根据注册制的要求实现证券发行刑事法律制度规制行为的类型化、具体化,扩大刑法中“证券”的范围并与证券法中的证券种类保持一致,调整证券发行刑事法律制度的刑罚规定以保持与有关行政处罚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