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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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律师权利是律师得以顺利执业的保障,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比较中、外法律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并加以分析、找出差距所在,对发展律师业、推动法治进程无疑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律师;保障性权利;比较研究
  一、域外律师执业保障性权利
  为有效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域外很多国家赋予了律师很多保障性的权利,笔者选取了其中的业务垄断权、职业豁免权、作证特免权、不受随意搜查和扣押权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第一,业务垄断权。律师业务垄断权,指的是律师从事特定法律事务所、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专有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权的国家,只有律师才能从事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垄断程度不同,律师业务垄断权的又可以分为两类:全面垄断和有限垄断。第一,全面垄断。法律明确禁止任何非律师人士从事律师业务活动,只有律师才有权接受代理和出庭,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实施的是全面垄断,如日本。第二,有限垄断。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业务垄断,非律师人士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从事法律事务,实行有限垄断的国家较少,且多为次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譬如俄罗斯,在法典中规定律师、公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可以担任辩护;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依照法院的裁定或审判员的裁定,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第二,职业豁免权。根据英国学者和法官的解释,职业豁免权指的是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时,其所有有关于法庭诉讼的言论和通信均不受法律追究。大部分国家对职业豁免权都进行了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类似,基本都涵盖了刑事豁免权、言论豁免权,但都做了限制性规定,以防止律师滥用权利。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律师言论不得诋毁宪法,不得侮辱法官,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污蔑法院和政府等,并根据限制性规定制定了惩戒措施。
  第三,作证特免权。作证豁免权指的是律师对于从当事人处获悉的有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秘密信息,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此项权利源于古罗马法谚“律师不得成为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主要是为了维护律师的社会信任。律师若将对当事人不利的秘密信息予以泄露,将严重损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群体的信心,律师的存在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在美国联邦法律和德国刑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当然,各国对律师作证豁免权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有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或犯罪预谋的除外;第二律师和当事人同谋犯罪或欺诈的除外;第三涉及律师自身利益的除外。
  第四,不受随意搜查、扣押权。在西方很多国家,因为律师有作证豁免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强迫律师公开被委托人的信息,律师的文件材料等自然不得被随意搜查和扣押。譬如意大利、荷兰、希腊,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文件等不受随意搜查、扣押。律师的办公场所、住宅一般来说都有可能保存许多与当事人有关的秘密,因而法律对搜查律师住宅、办公场所后的扣押行为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德国、意大利,明确规定对律师处搜查出与辩护人有关的纸质文件等不得被扣押,除非是犯罪物品。
  二、域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启示
  对比中外法律,我国法律对律师权利的规定仍有以下不足:第一,域外法律对律师权利没有太多限制性的规定,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事实,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域外对律师的职业豁免权、作证豁免权,都有相应的强制性法律条文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就打消了律师执业的顾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使得律师地位得到了提升,有助于更好的推行法治。第三,域外对律师执业保障性权利设置了一定的“门槛”,以防止律师滥用权利。因为律师职业豁免权等,是为律师职务而设置,而不是为了律师个人身份而设置,只是职务权利,其本意是让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利。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欠缺,而且条款多数较为笼统和粗糙,不便于实际操作。
  中国虽然与域外很多国家的国情不同,发展形势亦有不同,但是仍然有必要借鉴他们关于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的部分规定。第一、保护人权是世界发展的主题,我国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初衷要从这一方面出发,为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为程序正义奠定基础。第二、要重视律师的辩护活动,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有效实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赋予刑事辩护更大的空间。第三、要让辩护律师权利得到保障,不仅需要法律在执法者面前筑起限制公权力的堤坝,也需要公众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国良等.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版
  [2]张善燚.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理查德·L·埃贝尔著.美国律师[M].张元元、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施鹏鹏.法国律师制度述评[J].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
  [5]谭世贵主编.律师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作者简介:
  袁章午(1968~),女,湖南省郴州市人,本科学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柏纯洁(1988~),男,湖南省郴州市人,硕士学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2014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之一,课题编号:XJ2014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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