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306条自97年增设至今在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了诸多争议。笔者认为,本法条的设立确有必要。其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上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在于立法层面的改进。本文将从本法条的适用现状切入,规范分析相关立法问题,论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背景下应以实现制衡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坚持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在此指导思想下,通过重新制定《刑法》第306、307条,在《律师法》中确立律协统一行使律师惩戒权前提下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执行的律师惩戒前置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