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事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标准及其贯彻落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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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证据的采纳采信是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确定刑事证据的采纳采信标准,即刑事证据的采纳应该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刑事证据的采信应符合真实性、充分性和证明标准。并严格贯彻落实证据采纳采信标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即探讨刑事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标准及其贯彻落实方法。
  关键词:刑事证据;采纳标准;采信标准;证人证言
  在法治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人们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也越来越重视。证据的采纳采信更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何种证据应该被采纳,采纳后何种证据应该被审判人员采信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采纳采信
  当前,法治越来越健全,当我们尚无技术去复原客观事实而只是以证据为基础去重构案件事实,这种事实本质上并非本体论中的客观事实而是认识论中的事实。要想使人们相信根据重构的事实是客观可信的,首先就要保证被采纳的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取得手段及程序都有理有据、合乎法律,然后再遵循法定的时限及顺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将案件移送法院,而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要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环节,最终裁判者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标准对所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这也就意味着,最终能成为定罪依据的证据是裁判者最终采信的证据。在整个过程中,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显得尤为重要。
  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证据的采纳更偏重于程序性,充分的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客观性。只要满足成为合法证据的条件,证据就应该被采纳。证据的采信偏重于实体性问题,其解决的是被采纳的证据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问题。有些证据即使被采纳了,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证明力不够,不能够为审判人员所采信。
  (一)刑事证据采纳标准
  对于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从我国学者提出的观点来看,其应当符合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证据的三性: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其中客观性标准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应该具有客观性,不能是主观臆想的证据;关联性标准指的是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是有关联性的,不可用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合法性标准指的是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形式、提交主体还是收集方式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的证据才是合法的,才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被采纳。
  (二)刑事证据采信标准
  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可以细分为三方面标准:真实性标准、充分性标准及证明标准。真实性标准是指: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个标准上就充分的显示出刑事证据采纳和采信标准的不同,证据具有客观性时并不能就判断该证据是真实的,所以当证据被采纳后还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来判断其真实性,只有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才能被审判人员采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充分性标准是指:证明力的充分性,证据的证明力有大有小,只有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的证据才应该被采信,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证明标准是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都不应该采信,只有单个证据以及单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条都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该证据才能够被采信。
  二、贯彻刑事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标准方法
  刑事司法是最易侵犯人权、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实践领域,所以,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秉承公平公正之心。刑事证据如何采纳和采信,关系到一个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双方权利的保护以及错误的惩罚。在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能够被正确地采纳和采信,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在刑事错案的发生因素中,证据是核心。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最具有证明力,但同时由于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比较大,很难判断其真实性,所以给刑事证据的采纳采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贯彻刑事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标准的过程中,在证人证言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一)加强证人制度建设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促进案件真实发现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保证案件的客观性,也就能更好地贯彻刑事证据采纳标准,为刑事证据的采信把好质量关。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更直观的提供证人证言,审判人员观其行听其言能更有利于其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保证诉讼参与者的质证权,对于证人的当庭证言,如果当事人有疑问可以在庭上直接质证,有利于审判的公正真实。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因为在贯彻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的过程中,要加入案件承办人的主观意志判断,所以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有必要得到提高。办案人员应从根本上剔除“有罪思维”,在收集证据时不能主观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隐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通过不法手段来收集证据。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转变“有罪思维”,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黄维.对刑事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研究[D].云南大学,2012
  [2]刘晶晶.证人证言与刑事错案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2
  [3]陈一云.证据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何家弘.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J].人民检察,2001(10)
  [5]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M].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李佳阳(1992~ ),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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