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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为事关国计民生、全民福祉的重大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来说,一直以来,有一支队伍在默默发挥作用,为保护碧海蓝天、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贡献着力量,这就是环保警察。
以往,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由各级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由于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限受到法律的制约,对于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的规制手段非常有限,加上环境犯罪本身的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现场勘验取证及结果鉴定专业性强、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罪过认定困难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对有关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有些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背后,是由于经济利益追求而不惜疯狂破坏环境的功利短视行为和有关责任主体并未因其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预防和打击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其被惩罚的概率。
2013年6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訂案》,为环保警察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2017年1月7日,时任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的蔡奇与市民座谈,提到了北京将采取的诸多“铁腕治霾”新政,环保警察成为令人瞩目的焦点。
环保警察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主业”,拥有刑事执法权,遇到破坏秩序、暴力抗法、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取证不足等情况时,一改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束手无策”的现状。
据了解,我国的专业环保警察队伍成建制地出现是在云南省昆明市。2008年11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个专门的环保警察队伍。该局首创了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是一支以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二者互补的专门环保执法机构。2013年9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成立,为我国首支省级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目前,全国已有多省市设置了专门进行环保执法的警察,有些是专门的环境侦查队伍,有些是涉及食药环案件的侦查队伍。专门设置有环保执法警察的省份包括辽宁、河北、山东、贵州、河南、北京、内蒙古等。各地的环保警察,又有不同的叫法。在辽宁和河北省称为“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在贵州省是“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在山东省则是“食药环侦查总队”。
环保警察的出现,无疑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支专业、高效、有力的专门队伍。以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环保执法“硬”起来了,环保“钢牙”开始露出锋芒。2017年1月中旬,北京环保警察刚成立,便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线索,仅用四天就破获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我国环保警察的执法依据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移送司法等强制手段出台不仅为环保警察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也铸造了打击环境犯罪的“利剑”。
1.环境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据此,环保警察有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具有查办有关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限,但是一般仅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方式,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主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必要时可取证)后决定是否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2.环境犯罪案件。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专门设置了若干罪名,包括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九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百四十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三条的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单位犯上述各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上述各项环境犯罪的侦查机关为公安机关,也使得环保警察参与办理环保案件时有了相应法律依据和执法自主权。
2017年2月6日,环保部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三部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时如何进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110报警平台也可受理环保举报。对于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依照这一规定,环保警察可以根据110举报等线索自己独立侦办案件,也可以与环保监察人员联合办案,后者作为其技术支撑,也有的时候,环保部门将发现的案件移送给公安,后者受邀提前介入侦查。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执法所面临的问题
2017年12月,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会全体会议暨环境与发展高层论坛上透露,北京、陕西、河北等九个省(市)组建环保警察队伍,使环境司法保障得到切实加强。
但是,面对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环保警察专业队伍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可以一揽子解决的。环境保护执法,对环保警察而言面临着很多无法现时解决的问题,需要探索的路还很长。
例如,在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如何把握,还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实践操作中如何理解上述几项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环境保护法》,做好环境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的相关执法和移送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境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移送程序与条件进一步明确细化。
再例如在环境犯罪案件的认定上,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规定了若干罪名,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此类犯罪的难题,比如入罪标准不够明晰、各地对定罪量刑的标准存在不同认识等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2016年共三次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力图解决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三次司法解释尤其是最近2016年的司法解释在明确入罪标准、统一环境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据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李绪金介绍,目前,在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尚有各种争议问题尚未达成司法共识,例如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虽然2016年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执法中,针对违法污染达到何种程度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各地并不统一。还有针对污染环境罪主观认定方面等细节问题都成为在实践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2017年12月,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组建的综合执法行动支队派出的七名“环保警察”入驻包头市环保局,“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模式在包头落地。其实,对于环保警察的执法,大多是这样的环保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联合执法形式,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权衡环境行政执法上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职责等也成为焦点。
2014年,广东省首个打击环境犯罪的专门队伍成立,即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60名具有长期一线工作经验的经侦民警,经严格挑选、统一抽调,转为专职的环保警察。
但是,时至今日,我們依然看到,有些地方环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调剂编制,很多人是换办公室“转岗”。
除此之外,环保警察的办案保障如何明确及专业知识欠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衔接等法律支撑问题,依然成为环保警察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未来,环保警察任重而道远。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来说,一直以来,有一支队伍在默默发挥作用,为保护碧海蓝天、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贡献着力量,这就是环保警察。
以往,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由各级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由于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限受到法律的制约,对于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的规制手段非常有限,加上环境犯罪本身的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现场勘验取证及结果鉴定专业性强、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罪过认定困难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对有关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有些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背后,是由于经济利益追求而不惜疯狂破坏环境的功利短视行为和有关责任主体并未因其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预防和打击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其被惩罚的概率。
2013年6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訂案》,为环保警察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2017年1月7日,时任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的蔡奇与市民座谈,提到了北京将采取的诸多“铁腕治霾”新政,环保警察成为令人瞩目的焦点。
环保警察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主业”,拥有刑事执法权,遇到破坏秩序、暴力抗法、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取证不足等情况时,一改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束手无策”的现状。
据了解,我国的专业环保警察队伍成建制地出现是在云南省昆明市。2008年11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个专门的环保警察队伍。该局首创了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是一支以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二者互补的专门环保执法机构。2013年9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成立,为我国首支省级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目前,全国已有多省市设置了专门进行环保执法的警察,有些是专门的环境侦查队伍,有些是涉及食药环案件的侦查队伍。专门设置有环保执法警察的省份包括辽宁、河北、山东、贵州、河南、北京、内蒙古等。各地的环保警察,又有不同的叫法。在辽宁和河北省称为“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在贵州省是“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在山东省则是“食药环侦查总队”。
环保警察的出现,无疑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支专业、高效、有力的专门队伍。以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环保执法“硬”起来了,环保“钢牙”开始露出锋芒。2017年1月中旬,北京环保警察刚成立,便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线索,仅用四天就破获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我国环保警察的执法依据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计罚、移送司法等强制手段出台不仅为环保警察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也铸造了打击环境犯罪的“利剑”。
1.环境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据此,环保警察有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具有查办有关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限,但是一般仅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方式,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主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必要时可取证)后决定是否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2.环境犯罪案件。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专门设置了若干罪名,包括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九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百四十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三条的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单位犯上述各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上述各项环境犯罪的侦查机关为公安机关,也使得环保警察参与办理环保案件时有了相应法律依据和执法自主权。
2017年2月6日,环保部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三部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时如何进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110报警平台也可受理环保举报。对于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依照这一规定,环保警察可以根据110举报等线索自己独立侦办案件,也可以与环保监察人员联合办案,后者作为其技术支撑,也有的时候,环保部门将发现的案件移送给公安,后者受邀提前介入侦查。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执法所面临的问题
2017年12月,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会全体会议暨环境与发展高层论坛上透露,北京、陕西、河北等九个省(市)组建环保警察队伍,使环境司法保障得到切实加强。
但是,面对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环保警察专业队伍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可以一揽子解决的。环境保护执法,对环保警察而言面临着很多无法现时解决的问题,需要探索的路还很长。
例如,在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如何把握,还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实践操作中如何理解上述几项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环境保护法》,做好环境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的相关执法和移送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境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移送程序与条件进一步明确细化。
再例如在环境犯罪案件的认定上,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规定了若干罪名,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此类犯罪的难题,比如入罪标准不够明晰、各地对定罪量刑的标准存在不同认识等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2016年共三次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力图解决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三次司法解释尤其是最近2016年的司法解释在明确入罪标准、统一环境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据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李绪金介绍,目前,在环境犯罪刑事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尚有各种争议问题尚未达成司法共识,例如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虽然2016年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执法中,针对违法污染达到何种程度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各地并不统一。还有针对污染环境罪主观认定方面等细节问题都成为在实践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2017年12月,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组建的综合执法行动支队派出的七名“环保警察”入驻包头市环保局,“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模式在包头落地。其实,对于环保警察的执法,大多是这样的环保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联合执法形式,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权衡环境行政执法上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职责等也成为焦点。
2014年,广东省首个打击环境犯罪的专门队伍成立,即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60名具有长期一线工作经验的经侦民警,经严格挑选、统一抽调,转为专职的环保警察。
但是,时至今日,我們依然看到,有些地方环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调剂编制,很多人是换办公室“转岗”。
除此之外,环保警察的办案保障如何明确及专业知识欠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衔接等法律支撑问题,依然成为环保警察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未来,环保警察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