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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50年代,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作为一项长期激励方式诞生于美国,是为了能够有效地解决现代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导致公司股权所有者与管理层利益不一致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随着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发展与应用,该制度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使其沦为了管理层寻租的工具。特别是在盛极一时的美国安然公司“轰然倒下”之后,让人们不得不反思该制度中所蕴含的巨大的道德风险。在我国,该制度的发展还并不成熟,理论和实践与资本市场国家相比还相去甚远,所以更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来遏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被滥用的现象。本文旨在厘清股票期权制度固有缺陷的基础上,对实践中该制度被滥用的具体表现进行归纳分析,指出国家监管适当介入的必要性,同时对我国股票期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反思,提出相应的对策。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经济法视野中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之滥用。该部分主要通过挖掘出导致股票期权被滥用的制度缺陷以及归纳实践中股票期权激励滥用的具体表现来分析出股票期权滥用的规制与经济法的契合,发现股票期权的滥用已经造成了经济法所欲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并以此来证成经济法规制股票期权激励滥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滥用股票期权激励法律规制之评析。该部分主要对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监管相关立法以及制度构架进行分析,从法律体系、行权期间设计合理性、激励对象范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性、信息披露以及股东司法救济机制途径六个方面发现我国股票期权滥用法律规制的不足。第三部分:美国上市公司滥用股票期权激励法律规制之考察。该部分以美国作为参照对象,主要介绍了美国股票期权法律规制的发展以及具体构成。系统研究了美国为规制股票期权的滥用而出台的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法律规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滥用股票期权激励法律规制之完善。该部分作为全文的重点,是在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法律规制不足的基础上,参考第三部分美国股票期权法律规制相关规定,从股票期权制度法律体系、股票期权制度的规则设计、监管制度以及实施环境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