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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公共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既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审计法赋予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实效,推进政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有效实现两种监督资源的整合,加强两种监督模式的对接和应用,从而形成财政监督的综合效益,是当今公共财政监督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