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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烈反响,更有斩钉截铁的将其定义为“男权立法”。随着房价不断飙升,其中《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规定成为了焦点,“男权立法”之说有违事实,《婚姻法》的立法应在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与《合同法》、《物权法》的冲突的情况下调整相应法律关系,从立法角度论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