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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的糾纷产生。APP标识实质上属于一种新的商业标识,与其他商业标志具有明显区别,一旦被他人抢注,同名APP将无法进入APP应用商店。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设计的APP标识构成商标侵权。APP应用商店由于自身特殊的经营管理模式,不同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此无法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一个好的APP标识设计应该具有可识别性、创新性和品牌特色。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APP 标识设计 APP应用软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8)02-0096-02
一、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的使用
(一)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的产生与发展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缩写,属于智能手机上的第三方应用软件简称。智能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APP应用商店下载使用该类应用软件。现阶段使用比较多的应用商店是Android的Google Play Store和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一个完整的移动互联网App由两个部分组成,分别是APP应用软件名称和APP标识。以“QQ”APP为例,其是由APP应用软件名称“QQ”和白色背景方框和类似于企鹅图案相结合的方式构成。APP应用软件是由后台的程序代码编写完成,由著作权进行保护。APP标识是APP用户在应用商店中可以直观看到的图标样式,该图标样式不依赖于后台程序代码编写完成。虽然存在部分是由后台程序代码编写完成呈现不同样式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对其标识进行法律保护。但如果相似标识之间的模仿不纳入侵权,是不合理的。因而,将APP应用软件与APP标识进行分离是判定APP标识设计侵权问题的基础前提。
(二)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侵权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等一些新兴服务和产品出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可以进入手机APP应用商店下载自己所需要的APP。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7.10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56亿,手机上网主导地位强化。同时也带来了相关的商标纠纷。在2014年8月,上海出现了首例关于APP应用软件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易饰嘉公司自主开发了一款叫“为为网”APP,准备在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平台上传运营,但遭到苹果公司的拒绝,苹果公司的理由是APP Store平台已有同款“为为网”APP,而该同款“为为网”APP的拥有者是一家叫沃商的公司。最终,易饰嘉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苹果公司和沃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亿元。目前,该类型的新型侵权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其中也涉及了一些新问题,APP标识是否属于商业标识?未经许可在自己运行的APP应用软件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是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APP应用软件的侵权问题涉及哪些相关主体?
二、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法律属性探析
(一)APP标识属于一种新商业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8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的规定,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组成。而APP标识通常由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的方式呈现。这些APP标识与商品上的商标一样,都代表着各自的品牌特色。社交软件APP,如“QQ”、“微信”,这两个APP的定位是可以实现即时通讯,而“新浪微博”的定位则是获得即时资讯。其次,这些APP标识可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内容的目的,用户在应用商店里,可以通过对应的文字和标识找到所需要的APP应用软件。最后,APP标识具有品质保障的功能。同一款APP应用软件被不同的人下载使用所享受的服务都是一样的。与传统商标的区别在于,传统商标具有地域性和长周期性的限制,而APP标识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知名度。法律意义上的商标需要经过商标局的确权注册。对于APP标识,应用商店不要求APP应用软件的上传者就该APP进行相关的登记注册。APP标识不属于商标,但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中承担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APP标识实质上属于一种新的商业标识。
(二)APP标识与其他商业标志辨析
1.APP标识与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主要指在相对范围里的驰名,而APP标识使用的范围较广,无地域性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被任何移动互联网客户端所接触使用。APP标识使用具有无界性,那么APP标识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主张权利?有一部分APP应用程序在短时间内会受到人们的追捧,但是当热度过去,该APP应用程序又会消失在公众的视线中,如果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无太大意义。因而,在APP标识中无驰名商标一说。
2、APP标识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的保护是根据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商标的保护是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调整。特殊标志的保护具有时效性,时效保护可以进行延长。APP标识的使用无时效性要求,使用多长时间则是依赖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状况。
(三)APP应用软件涉及的相关主体
APP标识纠纷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纠纷不同,APP标识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商标权人,APP应用软件上传者和APP应用商店的管理者。APP开发者自主设计研发的APP应用程序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将他人设计研发的APP应用程序上传到应用商店,就存在侵权的可能。如甲未经许可将乙设计的注册商标A上传到APP应用商店,导致真正的A商标权人乙无法真正将自己设计开发的APP应用程序上传到APP应用商店中。甲上传APP应用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如果甲和应用商店管理者均构成侵权,那么各自应当承担哪种义务和责任? 三、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和应用商店管理者的责任认定
(一)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的责任认定
1.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才构成商标使用,在新闻报道中引用商标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同时,如果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也不构成商标使用。在移动互联网中,APP应用软件的上传使用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使用形式,具有其特殊性。—方面,APP应用软件上传者的行为是属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其主观上带有营利运营的目的,客观上将该APP应用软件上传到应用商店供用户下载以获取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用户而言,通过在应用商店里选择不同名称的应用软件下载使用,APP应用软件的名称、标识和颜色起到了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目的。应用商店所指向的客户是不特定的,APP应用软件的用户不会去探究APP应用程序的上传者,只是通过直观感受的APP标识区分不同的APP应用软件。
2、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的侵权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分析,认定APP标识是否会产生侵权需要考量的因素有如下几点:(1)APP标识区分AP吸其所提供服务来源目的。APP应用软件投入APP应用商店能够为用户提供服务,如果没有投入市场就不属于商标使用。APP应用软件上传到应用商店,用户可以浏览选择自己需要的APP下载,APP标识就起到了区分产品和服务来源的目的。(2)APP标识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认定商标相同或类似的重要因素。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大,而显著性弱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小。(3)APP标识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后商标申请人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利用对方在商誉上的优势“搭便车”获取自身利益。(4)APP标识使用的服务类别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为限。如果他人在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产生侵权。
(二)移动互联网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责任认定
1、移動互联网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侵权认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APP应用商店管理者主观上明知APP软件上传者的行为侵权,在客观上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止损,致使权利人遭受了更大的损失,需要与APP软件上传者承担连带责任。
2、移动互联网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免责情形
“避风港原则”是美国为了平衡网络运行商对于作品版权的保护认定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1998年编进了《数字化时代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第512条。根据“避风港原则”,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免责情形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APP应用商店管理者在收到APP侵权通知前,不知道相关APP或者使用相关APP的行为是侵权的,也显然未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发生;(2)APP应用商店管理者在知道侵权的可能性后,采取了删除措施;(3)APP应用商店管理者没有从他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直接的金钱收益;(4)APP应用商店管理者在收到了主张侵权的通知后,采取了迅速删除措施,阻止了用户对APP的接触。由于应用商店管理者通过APP应用商店直接获取收益,因而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APP应用商店不同于普通的信息网络空间存储商,针对于移动互联网中出现的某些急功近利的APP应用软件,上传者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进行严格审查。
四、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引发的思考
移动互联网APP标识是一个APP应用软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它能带给用户关于APP应用软件的基础信息,并能给用户带来直观的第一印象。它能引导用户下载并使用应用软件。它的重要性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被大家所认同。APP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在设计APP标识时,经常会思考的一个问题是:APP应用软件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如何设计出标识新颖的APP应用软件?设计出的APP应用软件内容独特、实用,但是放到应用市场后,点击率却很低,不太受用户的喜爱。那么如何从直观视觉设计层面提升APP应用软件的点击率呢?一般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增强APP标识设计的可识别性
在APP应用商店,很多的APP标识都比较普通,没有经过认真设计就上传运营了。用户在APP应用商店看到的APP标识可以说是名目繁多,大部分标识都没有真正进入我们的记忆系统。APP标识的目的不仅是让用户对标识本身感兴趣,最重要的是让用户接受其信息后下载使用。
(二)注重APP标识设计的创新性
在APP应用商店通过搜索引擎搜索,我们会发现很多相似的标识。通过浏览之后,吸引用户眼球的往往是那些具有层次设计感和特定质感的精致图标。一个好的标识设计,在表现形式上往往与众不同,富有创新性;在色彩上,颜色鲜亮,能抓住用户的眼球,让用户能快速理解这款APP应用软件的功能特点。
(三)注重APP标识的品牌特色
一个好的APP标识代表着APP产品公司的文化理念,APP标识的设计者可以对APP标识植入品牌特色,让用户一眼就能领会品牌的气质,使APP标识具有了价值,同时也增加了APP应用软件的附加值。APP用户在注重情感消费的同时,也会不断加深理性消费的程度。理性消费会在行为选择的时候占据重要地位。当发生消费选择时,用户会在理性消费的指引下进行选择。
除此之外,APP标识设计者还应该牢牢抓住用户的好奇心,在线用户受心理上挑战性诱发,对未知的世界充满好奇,愿意尝试新鲜事物。但用户的心理转换碎度也在不断更新,因此,还应增强APP标识设计的竞争性,APP标识的知名度越高,其运用或服务的竞争力也就越强。
综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APP标识设计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APP标识设计的产生与发展、相关法律属性探析还有相关的法律责任主体。同时探讨了一个好的APP标识设计应该具备的基本元素。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APP 标识设计 APP应用软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8)02-0096-02
一、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的使用
(一)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的产生与发展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缩写,属于智能手机上的第三方应用软件简称。智能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APP应用商店下载使用该类应用软件。现阶段使用比较多的应用商店是Android的Google Play Store和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一个完整的移动互联网App由两个部分组成,分别是APP应用软件名称和APP标识。以“QQ”APP为例,其是由APP应用软件名称“QQ”和白色背景方框和类似于企鹅图案相结合的方式构成。APP应用软件是由后台的程序代码编写完成,由著作权进行保护。APP标识是APP用户在应用商店中可以直观看到的图标样式,该图标样式不依赖于后台程序代码编写完成。虽然存在部分是由后台程序代码编写完成呈现不同样式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对其标识进行法律保护。但如果相似标识之间的模仿不纳入侵权,是不合理的。因而,将APP应用软件与APP标识进行分离是判定APP标识设计侵权问题的基础前提。
(二)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侵权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等一些新兴服务和产品出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可以进入手机APP应用商店下载自己所需要的APP。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7.10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56亿,手机上网主导地位强化。同时也带来了相关的商标纠纷。在2014年8月,上海出现了首例关于APP应用软件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易饰嘉公司自主开发了一款叫“为为网”APP,准备在苹果公司的APP Store平台上传运营,但遭到苹果公司的拒绝,苹果公司的理由是APP Store平台已有同款“为为网”APP,而该同款“为为网”APP的拥有者是一家叫沃商的公司。最终,易饰嘉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苹果公司和沃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亿元。目前,该类型的新型侵权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其中也涉及了一些新问题,APP标识是否属于商业标识?未经许可在自己运行的APP应用软件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是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APP应用软件的侵权问题涉及哪些相关主体?
二、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法律属性探析
(一)APP标识属于一种新商业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8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的规定,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组成。而APP标识通常由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的方式呈现。这些APP标识与商品上的商标一样,都代表着各自的品牌特色。社交软件APP,如“QQ”、“微信”,这两个APP的定位是可以实现即时通讯,而“新浪微博”的定位则是获得即时资讯。其次,这些APP标识可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内容的目的,用户在应用商店里,可以通过对应的文字和标识找到所需要的APP应用软件。最后,APP标识具有品质保障的功能。同一款APP应用软件被不同的人下载使用所享受的服务都是一样的。与传统商标的区别在于,传统商标具有地域性和长周期性的限制,而APP标识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知名度。法律意义上的商标需要经过商标局的确权注册。对于APP标识,应用商店不要求APP应用软件的上传者就该APP进行相关的登记注册。APP标识不属于商标,但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中承担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APP标识实质上属于一种新的商业标识。
(二)APP标识与其他商业标志辨析
1.APP标识与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主要指在相对范围里的驰名,而APP标识使用的范围较广,无地域性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被任何移动互联网客户端所接触使用。APP标识使用具有无界性,那么APP标识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主张权利?有一部分APP应用程序在短时间内会受到人们的追捧,但是当热度过去,该APP应用程序又会消失在公众的视线中,如果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无太大意义。因而,在APP标识中无驰名商标一说。
2、APP标识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的保护是根据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商标的保护是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调整。特殊标志的保护具有时效性,时效保护可以进行延长。APP标识的使用无时效性要求,使用多长时间则是依赖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状况。
(三)APP应用软件涉及的相关主体
APP标识纠纷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纠纷不同,APP标识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商标权人,APP应用软件上传者和APP应用商店的管理者。APP开发者自主设计研发的APP应用程序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但是如果将他人设计研发的APP应用程序上传到应用商店,就存在侵权的可能。如甲未经许可将乙设计的注册商标A上传到APP应用商店,导致真正的A商标权人乙无法真正将自己设计开发的APP应用程序上传到APP应用商店中。甲上传APP应用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如果甲和应用商店管理者均构成侵权,那么各自应当承担哪种义务和责任? 三、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和应用商店管理者的责任认定
(一)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的责任认定
1.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才构成商标使用,在新闻报道中引用商标的行为属于非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同时,如果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也不构成商标使用。在移动互联网中,APP应用软件的上传使用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使用形式,具有其特殊性。—方面,APP应用软件上传者的行为是属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其主观上带有营利运营的目的,客观上将该APP应用软件上传到应用商店供用户下载以获取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用户而言,通过在应用商店里选择不同名称的应用软件下载使用,APP应用软件的名称、标识和颜色起到了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目的。应用商店所指向的客户是不特定的,APP应用软件的用户不会去探究APP应用程序的上传者,只是通过直观感受的APP标识区分不同的APP应用软件。
2、移动互联网APP软件上传者的侵权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分析,认定APP标识是否会产生侵权需要考量的因素有如下几点:(1)APP标识区分AP吸其所提供服务来源目的。APP应用软件投入APP应用商店能够为用户提供服务,如果没有投入市场就不属于商标使用。APP应用软件上传到应用商店,用户可以浏览选择自己需要的APP下载,APP标识就起到了区分产品和服务来源的目的。(2)APP标识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认定商标相同或类似的重要因素。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大,而显著性弱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小。(3)APP标识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后商标申请人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利用对方在商誉上的优势“搭便车”获取自身利益。(4)APP标识使用的服务类别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为限。如果他人在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产生侵权。
(二)移动互联网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责任认定
1、移動互联网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侵权认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APP应用商店管理者主观上明知APP软件上传者的行为侵权,在客观上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止损,致使权利人遭受了更大的损失,需要与APP软件上传者承担连带责任。
2、移动互联网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免责情形
“避风港原则”是美国为了平衡网络运行商对于作品版权的保护认定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1998年编进了《数字化时代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第512条。根据“避风港原则”,APP应用商店管理者的免责情形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APP应用商店管理者在收到APP侵权通知前,不知道相关APP或者使用相关APP的行为是侵权的,也显然未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发生;(2)APP应用商店管理者在知道侵权的可能性后,采取了删除措施;(3)APP应用商店管理者没有从他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直接的金钱收益;(4)APP应用商店管理者在收到了主张侵权的通知后,采取了迅速删除措施,阻止了用户对APP的接触。由于应用商店管理者通过APP应用商店直接获取收益,因而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APP应用商店不同于普通的信息网络空间存储商,针对于移动互联网中出现的某些急功近利的APP应用软件,上传者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进行严格审查。
四、移动互联网APP标识设计引发的思考
移动互联网APP标识是一个APP应用软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它能带给用户关于APP应用软件的基础信息,并能给用户带来直观的第一印象。它能引导用户下载并使用应用软件。它的重要性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被大家所认同。APP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在设计APP标识时,经常会思考的一个问题是:APP应用软件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如何设计出标识新颖的APP应用软件?设计出的APP应用软件内容独特、实用,但是放到应用市场后,点击率却很低,不太受用户的喜爱。那么如何从直观视觉设计层面提升APP应用软件的点击率呢?一般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增强APP标识设计的可识别性
在APP应用商店,很多的APP标识都比较普通,没有经过认真设计就上传运营了。用户在APP应用商店看到的APP标识可以说是名目繁多,大部分标识都没有真正进入我们的记忆系统。APP标识的目的不仅是让用户对标识本身感兴趣,最重要的是让用户接受其信息后下载使用。
(二)注重APP标识设计的创新性
在APP应用商店通过搜索引擎搜索,我们会发现很多相似的标识。通过浏览之后,吸引用户眼球的往往是那些具有层次设计感和特定质感的精致图标。一个好的标识设计,在表现形式上往往与众不同,富有创新性;在色彩上,颜色鲜亮,能抓住用户的眼球,让用户能快速理解这款APP应用软件的功能特点。
(三)注重APP标识的品牌特色
一个好的APP标识代表着APP产品公司的文化理念,APP标识的设计者可以对APP标识植入品牌特色,让用户一眼就能领会品牌的气质,使APP标识具有了价值,同时也增加了APP应用软件的附加值。APP用户在注重情感消费的同时,也会不断加深理性消费的程度。理性消费会在行为选择的时候占据重要地位。当发生消费选择时,用户会在理性消费的指引下进行选择。
除此之外,APP标识设计者还应该牢牢抓住用户的好奇心,在线用户受心理上挑战性诱发,对未知的世界充满好奇,愿意尝试新鲜事物。但用户的心理转换碎度也在不断更新,因此,还应增强APP标识设计的竞争性,APP标识的知名度越高,其运用或服务的竞争力也就越强。
综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APP标识设计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APP标识设计的产生与发展、相关法律属性探析还有相关的法律责任主体。同时探讨了一个好的APP标识设计应该具备的基本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