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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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刑法中,罪数界限区分是针对于刑法中法定条款所约束和规制的刑事处罚区分方式。如何进行区分和界定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的单一性或罪名的竞合性,是针对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分析之后可以构成罪名的重要一环。本文从罪数的定义和特征出发,分别阐述了其类型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频繁的罪名模糊界限予以认定和区分。从而更清晰了解行为人涉及罪名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方式。
  【关键词】 罪数 评价标准 归罪环节
  前 言
  刑法的最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产生、打击犯罪行为。若仅仅依靠于刑法的条款条文来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不充分考虑法条之间的交叉关系和罪数之间的界限区分关系,就不能够完整地对犯罪行为予以全面的评价。
  所以如何掌握好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的归罪方法,针对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多个罪数,从而如何以正确且平衡的标准去予以评价的归罪方法,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选择罪名及针对行为人罪数的认定都具有十分必要的作用。
  一、罪数的种类及特征
  (一)单纯的一罪。该种类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具有单纯性,就犯罪本身来说只有一个行为,仅仅侵犯到当事人一个权益。就被侵犯主体的法益特征来分析,具有单一性质。单一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下面予以分点讨论。
  1.继续犯。继续犯从刑法的犯罪过程出发,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进入到既遂状态,虽然该行为进入到既遂状态,然而针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和被侵害者的利益损失情况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例如绑架罪的罪数评定都可以称之为继续犯。绑架罪中,行为虽然已到既遂的界定标准,但是行为和行为侵犯的不法状态仍旧在持续之中,而且其持续的时间并非很短的情形。可以在罪数上对其评价为继续犯(持续犯)。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和行为侵犯的不法状态是处于一直持续中的状态,不能有间断。如该行为中途发生间断,则会引发成两个行为,则其不会变成继续犯的归罪条件。
  2.法条竞合犯。犯罪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触及刑法规范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却触及到刑法两个或者多个罪名。之所以会产生多罪名,是因为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兼容的关系。
  (二)包括的一罪。该种类是指侵害若干法律利益的行为或者侵害某一法律权益的行为。但是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一个犯罪罪名予以处罚。该种类包括连续犯和集合犯。
  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单独的犯罪行为中,该行为并不是断断续续产生,而是持续未间断的行为,最后该行为触犯刑法同一罪名的情形。
  2.集合犯。刑法中确定的相关类型犯罪已经越过同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仅仅只构成一个罪名。集合犯包括身份犯、营业犯等犯罪身份认定。集合犯更应注意的是在财产类型犯罪中,行为人产生的行为触及财产数额标准的问题。
  3.多次犯。多次犯是指多次实施犯罪才构成法条中对应的多次犯罪的罪名。例如:多次敲诈勒索罪、多次抢劫罪等。但应注意的是,行为人多次实施的行为,每次都构成犯罪或法条没有规定的多次犯罪情形行为人予以多次实施的,则以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予以评价。
  4.吸收的一罪中的共犯竞合现象。即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有教唆行为、也有帮助行为,这种行为就融汇成了共犯的竞合情况。但是针对同一的违法事实仅成立一罪,所以针对共犯的竞合上,最终选择主行为予以认定。正犯的行为可以主行为予以评价,没有正犯情形的以教唆犯予以评价即可。
  (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该不法行为并未结束,即行为人的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行为人在这个持续状态中又触犯了其他新的罪名,但是实质上并没有触犯到新的法益的情况。这种行为就针对于后面没有触犯到新的法益的情况,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四)科刑的一罪。科刑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行为中,其往往仅有一个行为的目的,但是其犯罪行为在指向该目的的时候分别触及到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罪名。科刑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针对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但是在刑法理论中,该原则一直贯穿始终。
  1.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针对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行为到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多项罪名。在想象竞合犯的讨论分析中,更应当针对不作为类型犯罪予以讨论分析。若行为人违反了多作为的义务,而且该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赋予积极性,才可以针对其犯罪行为认定为数个行为,若认定为数行为,行为人的刑法评价中则不宜适用想象竞合犯原则。
  2.牵连犯。牵连犯是当前刑法理论界中争论点较大的一个罪数种类,其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其实施犯罪行为始终以一个相同的目的为基础,因此基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该行为触犯到刑法的多个罪名,但是在犯罪期间,行为人存在手段、目的、原因之间行为的牵连关系,遂认定为牵连犯。
  二、罪数中的适用界限分析
  (一)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競合犯。行为人之所以其行为被认定为法条竞合犯。但是其又设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罪名,所以该罪名在针对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中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
  针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二者罪名最大的界限区分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在实施了一个单独的行为之后触及到多个刑法所规定的罪名时,如何适用于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犯的原则。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罪数区分界线关键在于法条的承载性和逻辑的包容性。如果行为人所触犯的法条罪名中涉及到刑法中的甲条,但是甲条与乙条之间为包容关系(甲>乙)。那么则可依据行为人触犯的刑法条款进行判定,若行为人实施侵犯法益整个过程的行为中,用以单独的罪名无法予以全部的评价,则只能够用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予以评价认定;若甲与乙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则二者仅仅适用于想象竞合犯的评价区间,因为二者法条之间罪名出现交叉,若仅仅从法条竞合的角度出发进行考量,并不能够完全对行为予以充分评价,这时通过想象竞合犯的方式进行评价,才真正将犯罪行为评价全面。   (二)连续犯中一罪与数罪认定。行为人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法益侵害,可以初步针对其行为方式和结果情况进行连续犯的认定,但是连续犯较多以一罪论处,若出现连续犯的认定情况中出现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时候,则应另当别论。
  例如行为人A去B的家中行窃,盗窃完B财物后,又针对C、D等不同主体实施盗窃,但是行为人A是基于同一的犯罪目的,那就是为获得财物。就这种情形来分析,在普通情况下,连续犯一般以一罪论处。但是也有例外情形,若果按上述方式进行处罚明显无法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則相互匹配时,则要考虑数罪并罚的情形。
  针对连续犯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重要以该行为能否用一罪予以完整评价。基于同一的犯罪目的,犯罪结果一致,而且用一罪可以完整进行评价,就以一罪论处。若该行为无法用一罪予以完整评价,则应当进行数罪的认定。
  (三)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在刑法理论界也是出现许多争议,因为行为人基于一个目的分别实施了两个不同罪名的行为,但是就针对于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分点在于行为人行为、目的以及触犯的罪名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
  当行为人行为、目的以及触犯的罪名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时,例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开枪射杀,在子弹射向乙的过程中将中间丙的手腕擦伤,最终导致乙死亡,丙认定为重伤。对于乙的死亡,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丙的重伤,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罪名认定时,可以看出行为人是基于以杀人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这时,我们则要认定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三、总结
  “刑罚知其所知,则邪恶知其所谓。”。若仅仅依靠于刑法的条款条文来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不充分考虑法条之间的交叉关系和罪数之间的界限区分关系,就不能够完整地对犯罪行为予以全面的评价。
  针对罪数的适用界限,只有找到罪数之间的平衡点和区分点,才能够更好地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全面评价,才能够掌握好判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的归罪方法,针对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多个罪数,从而以正确且平衡的标准去予以评价的归罪方法。从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罪名和罪数的认定予以正确评价,保证刑法的罪行相适应。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于罪数的适用界限仍是有很长的路需要走,紧紧把握住单纯的一罪、包含的一罪、科刑的一罪之间的平衡点,才能够用更好的使用刑法原则对犯罪的整个过程予以完整评价,才能实现刑法作为评价犯罪和惩治犯罪的最有力手段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淼.罪数论的诉讼客体维度解析[J].贵州省党校学报,2020(01):94-100.
  [2] 张淼.刑罚变革维度中的罪数判断及应用展开[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2):31-37.
  作者简介:李福瑛(1994—),女,汉族,云南昆明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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