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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先用权抗辩的起算日期是专利申请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为相同产品时也包括等同的情形.以合法方式从专利权人处获知技术方案的,仍可以成立先用权抗辩.对于“原有范围”应宽松化解释,在符合市场生产规律的情况下,可以对原有产品类型进行适当地扩展.在第三人的技术来源合法且制造者的先用权成立的前提下,第三人使用或销售先使用者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