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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社会贫富差距也在逐步扩大。此时,有着调节贫富差距作用的遗产税走进了社会公众的视野。遗产税的开征不仅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还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杠杆,这对于我国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本文分为四部分,从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开征的积极意义、遗产税制的设计思路、开征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应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税制设计;配套制度
一、我国应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这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同时也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它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我国在古代没有开征遗产税,直到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从此,遗产税开始走人国人的视线。但是至今为止,我国从未真正开征过遗产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的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日益凸现。基尼系数是用来描述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基尼系数最小等于0,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最大等于1,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实际的基尼系数介于0和1之间,0.4是国际上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6年时为0.496,2007年为0.49,2008年为0.65,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了悬殊的地步。在此经济背景下,一向被誉为“均贫富”有力杠杆的遗产税又重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意义
(一)开征遗产税的产生积极的社会意义。
开征遗产税的社会意义大于它的经济意义,遗产税在整个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基本上不能构成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开征遗产税,是一种价值上的观念,有利于加强人们的纳税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强化遗产税的意义。在今年3月份的两会上,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向两会提交了草案,建议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并且引用了卡耐基的一句名言“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认为中国的富人应该要缴纳遗产税,而且这个比率应该要达到60%。社会的财富掌握在少数富人的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原则是让收入公平的分配,但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得人人的收入公平合理变得不现实,所以国家运用多种政策进行调节,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各项所得进行,而遗产税主要针对遗产征收,侧重点不同。真正要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贫富差距缩小,并不只是靠遗产税,而是由遗产税产生的一种观念:促进社会公平,此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是大于经济意义的。
(二)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空白
尽管呼吁开征遗产税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遗产税从未在我国真正开征过。遗产税暂行条例的草案早在2004年的时候就已经出台,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真正实施。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有主要地位,所得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应该突出强调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增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在近几次的税制改革中,都是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在财产税方面,只征收了房产税、契税几个小税种,而且并没有大幅度的改革,针对财产转移方面的财产税却一直都没有开征,这是目前我国税制上的一大缺陷。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完善现行税制的空白,而且对财产所有者的巨额遗产征税,也能体现社会公平,避免人们的心理失衡。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生前消费,刺激我国经济增长
能留下巨额遗产的纳税人,个人的财富实力都比较雄厚,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使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尽可能减少成为遗产的个人财产,这样的话纳税人可以选择赠与,行善或是消费。中国人在赠与和行善方面的观念较弱,大多数的纳税人会选择消费,这对于扩大内需。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无疑是件好事。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家出台了多项的经济政策,重点之一就是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包括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投资有许多局限性,那么主要在于消费这方面。看下列一组数据: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26.3%,这是2005年以来该数据增幅首次取得上升,并且,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自从2005年以来在逐年上涨,这说明我国居民是能力并且有实力进行消费的。通过开征遗产税,刺激我国居民的财富进入流通市场,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还可以为后代创造出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起社会公平的理念。
三、选择适合我国的遗产税设计思路
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至今,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也有许多模式可以遵循,但是介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政治经济还须大力发展,因此应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设计思路。
(一)从税制模式上看,我国应选择总遗产税制
现行的遗产税制共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税制各有优缺点,但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是总遗产税制。在总遗产税制的征收体制下,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各种扣除后,就其超过免税额的部分综合课征,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采取总遗产税制,以遗产管理人或是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比以各个继承人为纳税人税源更集中,税收征收成本更低,并且税制较为简单。利于征收管理。而分遗产税制虽然考虑到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的纳税能力,但是分税制的征收过程过于复杂,征收成本过高,对于税收征管的要求也较高,目前我国的国情是不适合这类税制的。而混合遗产税制兼具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但是也是最为复杂和困难的遗产税制,手续也很繁琐,不符合税制简便的原则。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制度,合理分析”为主要思想,这就为遗产税制的设计指明了方向,以简便为宗旨,不仅节省国家征税成本,并且为纳税人纳税提供了方便。
(二)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
开征税种要同时考虑到效率与公平,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赠与税,不然就会缺失公平,降低效率,因为若只是单纯的征收遗产税,纳税人会在生前将财产有计划的赠与他人,从而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致使税款大量流失。因此,赠与税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赠与税是在纳税人生前的赠与环节征收,遗产税是在纳税人死后的财产转移环节征收,二者相互配合,互助互补,有利于遗产税 完备征收与管理。无论是在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的设计方面都类似,二者可以设立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接受,同时也有利于征管人员的征收,节约征税成本。
(三)合理设计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
整个社会的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遗产税的起征点不宜太低,应尽量使遗产税只是对少数富人征收,但是起征点也不宜过高,应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否则达不到缓解贫富差距的后果,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遗产税应该是富人税而不是穷人税,征税的目的不是使穷人更穷,而应该促进社会公平。作为所得税的扩充与延伸,遗产税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由于遗产税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因此它的税率应该略高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的各种纳税要素都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我国还从未真正开征过遗产税,需要有一个逐渐探索的过程,建立起真正属于我国的遗产税。
四、开征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
遗产税的开征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尽管目前我国要想开征遗产税会面对很多困难:首先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健全,遗产价值难以确认;其次是个人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遗产税难以开征;再次是我国公民对遗产税的纳税意识不强烈,没有认同感。但是任何税种都是逐步完善和健全起来的,除了制定出严密的遗产税税收法规,再有相关的配套制度配合,会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和实施。
(一)加强个人财产评估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财产评估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适应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我国既要把握各国评估制度的共同原则,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评估制度。首先从评估机构上看,我国的政府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机构,那么评估机构也应当设置中央与地方两套评估机构,由中央评估机构统领,设立总体评估方法,对评估流程进行监督,地方评估机构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包括对个人动产以及不动产的评估;其次,从评估方法上看,针对具体的财产应有相应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法,资本还原法,成本法等,例如对于个人居住的住宅,没有经营性的收入,在市场有大量的类似房产价格可供比较,应此采用市场价值法较为合适;再次,从评估人才的培养上看,我国应设立评估人才的专业资格考试,选拔专业人才,并且应提供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加强评估人才队伍的建设;最后,在评估技术上,应采用计算机系统与先进的评估方法相结合,保证评估的准确性。
(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难以准确计量财产价值,给遗产税的开征带来很大困难,因此逐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工作。首先可以实行遗产公证,遗产未进行公证,就可能造成财产流失,税源不稳定;其次,实行个人财产的透明化,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财产包括汽车,房产,储蓄存款,股票等都实行了实名制,这就使得个人的财产在政府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难以隐匿,可以确实计税,以后可以把涉及公民个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实行实名制,不仅便于统计资产数额,还有利于税种的开征;再次,建立有效的奖罚机制,对于不及时进行财产申报,意图偷税漏税的个人给以严惩,对于依法申报财产的纳税人给与一定的奖励,那么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税源流失,保证税额,有效的开征遗产税。
(三)建立遗产税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的税种分由中央和地方管理,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议遗产税由地方负责征收。对于从未在我国境内真正开征过的遗产税,应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起单独的遗产税管理机构,从税前宣传,税款征收到税后服务一系列职能活动,都有单独的机构负责,避免与其他税种的混合,使遗产税这个小税种能在我国顺利的开征。
(四)相关部门的配合是以上制度实施的基础
要想使遗产税的相关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涉及到许多部门,除了税务机关外,还包括工商,海关,法院,银行,质检,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等部门。如果各个部门之间配合得不好,个人财产的评估,财产的申报与遗产税的管理都难以实现。当前,我国要想顺利开征遗产税,相关部门都要给与一定的支持,消除遗产税征收前后的障碍。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税制设计;配套制度
一、我国应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这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同时也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它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我国在古代没有开征遗产税,直到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从此,遗产税开始走人国人的视线。但是至今为止,我国从未真正开征过遗产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的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日益凸现。基尼系数是用来描述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基尼系数最小等于0,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最大等于1,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实际的基尼系数介于0和1之间,0.4是国际上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6年时为0.496,2007年为0.49,2008年为0.65,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了悬殊的地步。在此经济背景下,一向被誉为“均贫富”有力杠杆的遗产税又重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意义
(一)开征遗产税的产生积极的社会意义。
开征遗产税的社会意义大于它的经济意义,遗产税在整个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基本上不能构成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开征遗产税,是一种价值上的观念,有利于加强人们的纳税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强化遗产税的意义。在今年3月份的两会上,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向两会提交了草案,建议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并且引用了卡耐基的一句名言“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认为中国的富人应该要缴纳遗产税,而且这个比率应该要达到60%。社会的财富掌握在少数富人的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原则是让收入公平的分配,但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得人人的收入公平合理变得不现实,所以国家运用多种政策进行调节,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各项所得进行,而遗产税主要针对遗产征收,侧重点不同。真正要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贫富差距缩小,并不只是靠遗产税,而是由遗产税产生的一种观念:促进社会公平,此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是大于经济意义的。
(二)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空白
尽管呼吁开征遗产税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遗产税从未在我国真正开征过。遗产税暂行条例的草案早在2004年的时候就已经出台,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真正实施。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有主要地位,所得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应该突出强调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增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在近几次的税制改革中,都是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在财产税方面,只征收了房产税、契税几个小税种,而且并没有大幅度的改革,针对财产转移方面的财产税却一直都没有开征,这是目前我国税制上的一大缺陷。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完善现行税制的空白,而且对财产所有者的巨额遗产征税,也能体现社会公平,避免人们的心理失衡。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生前消费,刺激我国经济增长
能留下巨额遗产的纳税人,个人的财富实力都比较雄厚,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使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尽可能减少成为遗产的个人财产,这样的话纳税人可以选择赠与,行善或是消费。中国人在赠与和行善方面的观念较弱,大多数的纳税人会选择消费,这对于扩大内需。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无疑是件好事。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家出台了多项的经济政策,重点之一就是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包括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投资有许多局限性,那么主要在于消费这方面。看下列一组数据: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比上年末增长26.3%,这是2005年以来该数据增幅首次取得上升,并且,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自从2005年以来在逐年上涨,这说明我国居民是能力并且有实力进行消费的。通过开征遗产税,刺激我国居民的财富进入流通市场,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还可以为后代创造出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起社会公平的理念。
三、选择适合我国的遗产税设计思路
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至今,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也有许多模式可以遵循,但是介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政治经济还须大力发展,因此应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设计思路。
(一)从税制模式上看,我国应选择总遗产税制
现行的遗产税制共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税制各有优缺点,但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是总遗产税制。在总遗产税制的征收体制下,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各种扣除后,就其超过免税额的部分综合课征,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采取总遗产税制,以遗产管理人或是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比以各个继承人为纳税人税源更集中,税收征收成本更低,并且税制较为简单。利于征收管理。而分遗产税制虽然考虑到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的纳税能力,但是分税制的征收过程过于复杂,征收成本过高,对于税收征管的要求也较高,目前我国的国情是不适合这类税制的。而混合遗产税制兼具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但是也是最为复杂和困难的遗产税制,手续也很繁琐,不符合税制简便的原则。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制度,合理分析”为主要思想,这就为遗产税制的设计指明了方向,以简便为宗旨,不仅节省国家征税成本,并且为纳税人纳税提供了方便。
(二)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
开征税种要同时考虑到效率与公平,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赠与税,不然就会缺失公平,降低效率,因为若只是单纯的征收遗产税,纳税人会在生前将财产有计划的赠与他人,从而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致使税款大量流失。因此,赠与税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赠与税是在纳税人生前的赠与环节征收,遗产税是在纳税人死后的财产转移环节征收,二者相互配合,互助互补,有利于遗产税 完备征收与管理。无论是在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的设计方面都类似,二者可以设立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接受,同时也有利于征管人员的征收,节约征税成本。
(三)合理设计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
整个社会的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遗产税的起征点不宜太低,应尽量使遗产税只是对少数富人征收,但是起征点也不宜过高,应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否则达不到缓解贫富差距的后果,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遗产税应该是富人税而不是穷人税,征税的目的不是使穷人更穷,而应该促进社会公平。作为所得税的扩充与延伸,遗产税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由于遗产税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因此它的税率应该略高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的各种纳税要素都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我国还从未真正开征过遗产税,需要有一个逐渐探索的过程,建立起真正属于我国的遗产税。
四、开征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
遗产税的开征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尽管目前我国要想开征遗产税会面对很多困难:首先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健全,遗产价值难以确认;其次是个人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遗产税难以开征;再次是我国公民对遗产税的纳税意识不强烈,没有认同感。但是任何税种都是逐步完善和健全起来的,除了制定出严密的遗产税税收法规,再有相关的配套制度配合,会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和实施。
(一)加强个人财产评估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财产评估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适应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我国既要把握各国评估制度的共同原则,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评估制度。首先从评估机构上看,我国的政府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机构,那么评估机构也应当设置中央与地方两套评估机构,由中央评估机构统领,设立总体评估方法,对评估流程进行监督,地方评估机构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包括对个人动产以及不动产的评估;其次,从评估方法上看,针对具体的财产应有相应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法,资本还原法,成本法等,例如对于个人居住的住宅,没有经营性的收入,在市场有大量的类似房产价格可供比较,应此采用市场价值法较为合适;再次,从评估人才的培养上看,我国应设立评估人才的专业资格考试,选拔专业人才,并且应提供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加强评估人才队伍的建设;最后,在评估技术上,应采用计算机系统与先进的评估方法相结合,保证评估的准确性。
(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难以准确计量财产价值,给遗产税的开征带来很大困难,因此逐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工作。首先可以实行遗产公证,遗产未进行公证,就可能造成财产流失,税源不稳定;其次,实行个人财产的透明化,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财产包括汽车,房产,储蓄存款,股票等都实行了实名制,这就使得个人的财产在政府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难以隐匿,可以确实计税,以后可以把涉及公民个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实行实名制,不仅便于统计资产数额,还有利于税种的开征;再次,建立有效的奖罚机制,对于不及时进行财产申报,意图偷税漏税的个人给以严惩,对于依法申报财产的纳税人给与一定的奖励,那么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税源流失,保证税额,有效的开征遗产税。
(三)建立遗产税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的税种分由中央和地方管理,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议遗产税由地方负责征收。对于从未在我国境内真正开征过的遗产税,应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起单独的遗产税管理机构,从税前宣传,税款征收到税后服务一系列职能活动,都有单独的机构负责,避免与其他税种的混合,使遗产税这个小税种能在我国顺利的开征。
(四)相关部门的配合是以上制度实施的基础
要想使遗产税的相关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涉及到许多部门,除了税务机关外,还包括工商,海关,法院,银行,质检,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等部门。如果各个部门之间配合得不好,个人财产的评估,财产的申报与遗产税的管理都难以实现。当前,我国要想顺利开征遗产税,相关部门都要给与一定的支持,消除遗产税征收前后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