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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以及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省科技厅高新处的有关人员,详细了解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优惠政策。
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答: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1991)1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程序及相关政策做了明确规定。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我国根据产业领域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该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标准: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具体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学历大专以上,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截止2003年底,我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258家,其中高新区内占1/3。
问:科技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是如何进行认定、管理的?
答: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审批制,科技部授权各省科技厅审批,全国通用。我省实行按月审批。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向当地(市)科技局或省级以上高新区行文申请,然后报省科技厅技术开发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经高新处处务会研究,然后报分管厅长签发,正式行文批复,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薪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问: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一)减免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然后按15%征收。省委(2002)年8号文件规定,高新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二)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各市科技局按照有关条件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议名单,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三)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
(四)出口信贷,享受5—8年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3.51%。
(五)股权激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实行股权激励政策。
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答: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1991)1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程序及相关政策做了明确规定。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我国根据产业领域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该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标准: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具体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学历大专以上,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截止2003年底,我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258家,其中高新区内占1/3。
问:科技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是如何进行认定、管理的?
答: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审批制,科技部授权各省科技厅审批,全国通用。我省实行按月审批。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向当地(市)科技局或省级以上高新区行文申请,然后报省科技厅技术开发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经高新处处务会研究,然后报分管厅长签发,正式行文批复,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薪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问: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一)减免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然后按15%征收。省委(2002)年8号文件规定,高新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二)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各市科技局按照有关条件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议名单,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三)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
(四)出口信贷,享受5—8年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3.51%。
(五)股权激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实行股权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