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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7年2月1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首付费用偶,于2007年6月入住。因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07年12月1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身份证明、商品房预购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