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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行为中,是否应给予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资格,一直以来争论不断。然而,股东资格的存否,事实上并不影响实际出资人寻求法律对己权益的救济。我们应当关注的是,通过界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在保护出资人权利的问题上,拓展出《公司法》以外的保护途径。这也是中外法律所共同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