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与进步:渎职犯罪轻度刑罚问题研究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undb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严重流失。尽管国家对渎职犯罪一向主张严厉打击,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刑罚适用中却大量适用免、减、缓,存在着渎职犯罪轻度刑罚现象过于严重的弊病。对渎职犯罪过多适用免、减、缓刑,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本意,也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的原则。如果置之不理,任其发展,必将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体系的认同,影响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关键词:渎职轻度刑罚缓刑减刑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一、渎职犯罪量刑问题的现状及引发弊端
  (一)渎职犯罪量刑过轻
  服务群众、维护法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职责。一旦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要比普通犯罪更甚。对渎职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应依据法律和事实最后评价其罪行大小、责任轻重,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因为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就给予减刑、缓刑的对待。对渎职犯罪的过分纵容,会使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为一句空谈。这就侮辱了法律的尊严,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1]报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199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面过宽等问题专门作出了《关于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渎职罪定罪量刑的指导性意见,这就使得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尺度上较为混乱。
  (二)职务犯罪量刑过轻引发弊端
  1、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损害法律权威性
  渎职罪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影响了经济决策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然而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适用免、减、缓刑的比例居高不下,有了结果却追究不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显然与当前的立法精神与目的不一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滋生贪污腐败、给公众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都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都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当前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渎职犯罪,又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所造成的损失远大于贪污贿赂所带来的损失。
  3、职务犯罪轻刑化削弱了刑罚的预防效果
  目前对渎职犯罪适用缓刑过多,抑制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减轻了人们的敬畏心理,助长了一些不稳定人员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使其产生实施渎职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远远小于犯罪收益的错误认识,从而铤而走险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4、削弱了打击渎职犯罪的信心
  对大量渎职犯罪不适当地适用缓刑,虽然看似做出了否定评价,打击了犯罪,实则没有使罪犯受到应有惩罚,无法使公众满意。进而对司法体系失去信心,影响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
  5、扰乱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破坏民生建设
  渎职犯罪多发生在热点民生相关领域,带坏社会风气,直接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的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我家正在积极加强民生建设的努力。
  二、渎职犯罪量刑过轻的原因
  (一)立法因素
  1、法定刑档次过低
  渎职罪大部分罪名的刑期最高刑为7年或10年,最高也只是15年有期徒刑。且多设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刑档,处罚过轻。这直接造成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档次低,机率高。
  2、法律制度不衔接,立法的些许疏漏形成司法介入缺位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适用方面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标准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技术却未能同步更新,种种侦查特权和先进的技侦手段在我国尚未实现。
  3、具体司法标准的缺位
  目前而言最高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无法使用统一标准,界定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判实践中宣告缓刑的随意性。
  4、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渎职犯罪缓刑率偏高,公众多有不满,检察机关对许多案件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除了检察机关抗诉以外似乎并没能找到其他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实在是一大遗憾。
  (二)司法因素
  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使得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在普遍存在。相似的情节、同样的数额在实际执行上却有很大的不同。即使在同一法院也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同一法院内、基层法院之间,法官量刑时对自由裁量的幅度控制不稳、宽窄不一。对自首等制度异化为“法外施恩”,过多实行缓刑、减刑等成为当前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渎职犯罪案件轻刑化、缓刑化及非犯罪化处理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因素
  渎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尽管沦为阶下囚,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其利用权力建立起的人际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面对这一现状,少数办案人员甩不开人情、抵不住诱惑、顶不住压力而徇私枉法,为职务犯罪被告人开脱罪责,滥用减缓刑。甚至有些地区,当事人的上下左右运作,使得法院违法判缓,检察院明知判决违法而不抗诉,双方心照不宣,默契十足。
  而且现实中往往还存在着“罪人也是能人”的情况。加上渎职犯罪往往是过失犯。许多机关领导会舍不得“放手”,害怕影响本部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当地的发展和稳定,于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设置重重关卡,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使得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
  (四)环境因素
  受全球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影响,对犯罪的处罚向宽缓转变,对于渎职这类过失犯罪更是如此。在当前腐败之风越演越烈、贪污受贿数额节节攀升的形势下,社会公众对贪污受贿更容易投射关注,对渎职罪的关注自然减少,容忍程度有所提升,故对判处较轻的刑罚不容易产生强烈反响。   三、渎职犯罪量刑问题的解决
  (一)严格准确把握适用减、缓刑条件,确定“刑格”制度,明确减轻处罚的标准
  渎职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对其减、缓刑的适用要绝对严格把握。在适用缓刑时,首先应考虑的是犯罪情节,要根据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数额、犯罪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分析评定。其次要正确认定“悔罪表现”,从犯罪人被拘留、逮捕、侦查、起诉至庭审等各个诉讼阶段和各种情节综合考察评定其悔罪表现。通过全面考量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至于明确不适宜适用减、缓刑的情况这一点可以参考目前法律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规定:(1)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2)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3)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4)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5)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6)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7)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但对于减刑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量化。[2]
  另外缩小量刑档次,建立衔接式的量刑档次也很重要。鉴于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已有相关规定,故不再赘述。
  (二)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行使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和情形加以区分。拟定一个适当的区域量刑意见,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证量刑的依据,在公诉时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从而监督法院正确适用缓刑;对有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详加说明并展示相关证据,根据具体案情提出量刑建议,调节法官的量刑自由幅度。
  2、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渎职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判处减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时,邀请同级检察长列席,以确保监督功能的具体执行或提起抗诉,对人民法院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纠正。当然这一制度的具体实行是需要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去支持的。严格掌握好渎职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将法院认定自首、立功确有错误和量刑畸轻的减刑、缓刑、免刑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依法提出抗诉。
  (三)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加资格刑和财产刑
  宽严相济简而言之即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适时。”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有体现,在此不赘述。[3]
  但针对渎职罪这一类犯罪,建议增加资格刑和财产刑。因为其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也包括公众的财产利益。立法一直都未对其设定资格刑和财产刑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缺位。
  (四)建立渎职犯罪适用减、缓刑判前调查制度和听证制度
  1、社会调查员制度
  在法院的监督下,成立由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和政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和群众志愿者[4]组成的社会调查员队伍,对于拟减轻刑法或宣告缓刑的案件在判前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经过专门的调查评估后,审判人员依据独立的社会机构作出的报告再确定是否适用减、缓刑。
  2、实行公开听证程序
  对于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案件拟适用减、缓刑时,实行公开听证,阻止人为因素的干扰[5]。适用缓刑前,应先到被告人所在社区召开听证会,邀请社区民警、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等参加,向听证对象说明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将听证结果作为是否适用减、缓刑的因素之一。
  注释:
  [1]该《报告》以2005年高检院介入调查并办结的6起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和2006年立案查处的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数据为基础,对矿难背后存在的渎职犯罪的特点、易发案环节等进行了专项调查分析。
  [2]根据《关于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4]具体实行方法仍需完善,此处仅供参考。
  [5]人情等暗箱操作因素对于施行法律有很大阻碍,采取听证可以是过程透明化、公开化,更加了解民心、民声。
  参考文献:
  [1]曹根顺,渎职侵权轻刑化的原因思考与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年11月
  [2]傅达林,职务犯罪严控缓刑的司法深意,法治与社会,2010年4月
  [3]单莹,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
  [4]黄超, 职务犯罪适用缓刑问题之思考,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 期
其他文献
导语:在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所谓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隐瞒真相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在对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蒙蔽的情况下来不法获取他人财物或免除自己债务的欺骗性诉讼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对社会和司法危害相当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又无法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
期刊
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本文浅析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国外庭前会议的模式、我国适用庭前会议所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同时重点论述了庭前会议审理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  导语: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
期刊
摘要:在基层检察机关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到办理案件数的一半以上,故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本文在论述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法律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完善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
期刊
一、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含义及意义  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是指参与刑事诉讼的证人因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要求司法机关给予适当补偿的权利。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不仅要付出人力物力和精力,影响工作和生活,在经济上也会蒙受一定的损失,还有可能遭受刑讯逼供以及外人的指责甚至报复。但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 这就使证人应有的物质利益得不到维护,造成作证成本高,收益小,权利义务的
期刊
摘要: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内容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结,值
期刊
随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非常突出,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及时得到赔偿。面对群众的司法需求,2008年3月漳浦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正式成立,至今已和谐处理了一大批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特别是从2011年至今年上半年,所受理交通事故责任案件697件,全部调解结案并自动履行,取得了调解率、审结率、
期刊
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研究决定重大案件作用和内部监督作用,切实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本文结合本院实际,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工作进行探讨。  一、基
期刊
摘要:审查逮捕制度是享有审查权的主体根据法律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逮捕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适用逮捕措施的刑事诉讼行为。由于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强制措施,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刑事诉讼的合法性,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审查逮捕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的审查逮捕制度存在一些诸如证明标准抽象化、比例性原则丧失、救济措施的缺乏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对策
期刊
一、引言  民事行政检察,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权和检察业务。多年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立法不完善,民行检察法律制度不健全,阻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是其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
期刊
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现有刑法,贩卖假烟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笔者通过对所在基层检察院近5年来受理的涉及假烟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且所销售的假烟均是冒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