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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52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0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备注:晋国税进发(199)42号通知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