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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该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先进性,值得我们整理和研究。本文从债权的特性入手,探寻该法采取保护债权的态度的原因。接下来,对于合同法的债权保护体系做一个综述和总评。最后,通过较全面地评述合同法的各种法律机制来详细阐述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运行和现状,并对该制度进行展望。
关键词合同法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1-02
一、债权保护的原因性
合同双方依据对于合同的完成情况,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事项,那么,在该事项上,该方就被称为合同法上的债务人,而相对一方就被称为合同法上的债权人。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是一种相对权,即不得向与债权债务无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从本质来说,就是一种较为弱势的权利,需要借助法律精巧的设计去维护。
债权的实现究竟有哪些意义呢?首先,它彰显着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尊崇。其次,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信用体系支撑起来的经济体制,而债权的实现正是市场信用的实现,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从更广阔的层面来说,债权的实现是确保交易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在法律中设计确保债权实现的交易规则、救济机制和司法途径,是极其必要的。
二、合同法债权保护制度综述
合同法从总体上来说,就是一部关于保护合同顺利实现,并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体系。依上文所述,债权保护在合同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可见,有关债权保护的条款应当分布于合同法的各处,涉及合同实现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对债权保护各制度的摘取和评判,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和贯彻其理念和规则是一场有意义的梳理工作。
根据对前人文献的研究和对合同法条文的整合,笔者认为合同法中的债权保护原则主要存在于以下制度中: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条款、试用买卖制度、分期付款制度、抗辩权制度、债务保全制度、严格责任制度、取消情事变更、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解除合同制度、违约金、赔偿金、定金。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其中有代表性意义的制度进行评述。
三、通过防止债务形成的方式保护债权的制度
(一)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进行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绝对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买受人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条款可以防止买受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损害出卖人的债权,也可以防止因为买受人遭受诉讼行为和破产清算而危害到出卖人债权的实现。
(二)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制度规定在第一百七十条,是一种以买受人的认可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这虽然不是直接回护债权的一种制度,但是它人性化的购买方式使得双方的意思够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表达,这就为合同双方减少分歧、顺利实现合同打下了基础,也在一定层面上减少了合同之债的产生。
(三)分期付款
这一制度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中,买受人在分期付款的交易中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既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该制度对于保护债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对于因为买受人经营不善或者不守信用的原因造成的价款拖欠,出卖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买受人则要承担提前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支付使用费的不利后果。
第二,这一条款如果与上文所述的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条款结合使用,则会产生多方面的效用。对于出卖方来说,既享受了分期付款形式促进销售的优势,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利益不受损失。因为未完成支付价款义务的买受人在此情况下并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又享有了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说两个制度的结合是一个全方位的保护债权的“大伞”。
四、抗辩权
抗辩权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法学研究的重点。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的一种制度,是对不诚信一方的否定性评价制度,也是对相对方利益的保障体制。我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制度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六十六条,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规定于第六十七条,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下转第28页)(上接第21页)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制度。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六十八条,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中止其履行合同的行为的权利。其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之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相应履行能力并且为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为该权利基于先履行一方对于后履行一方能否履行合同的担忧的基础上,所以又被称为不安抗辩权。
(四)抗辩权对于保护债权的意义
第一,抗辩权制度实际上宣告了“双方违约”这一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的终结。在合同法产生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抗辩权制度均未涉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双方违约”作为判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依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双方都构成违约。这是一种十分不合理的做法,将守信者与失信者放在同样的地位上,极不利于保护诚信一方的合法利益,有碍于市场经济良好风气的建立。抗辩权制度的建立解决了这一诟病,使得诚实守信大行其道。
第二,抗辩权制度减少了诉讼,有利于市场运行。在抗辩权制度的保护下,守信方不必要借助诉讼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完成,因为不履行或者中止履行均是操控在自己手中的行为,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也能够很好地发挥催促对方尽快履行合同的效果。
五、债务保全制度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权人依法以自己名义形使债务人债权的一种制度。代位权可以有效地弥补债务链条上的缝隙,使得债权人可以凭借自身的行为为自己谋求应有的利益,也可以有效地打击债务人通过兄弟企业、母子公司或者关系企业滞留财产、逃避债务的企图,有效的实现对债权的保护。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而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同样可以达到防止债务人通过暗地分立公司、利于关系企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图,对于保护债权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中美.合同相对性与债权保护的若干问题——兼评《合同法》相关条款.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2]王小昕,谢春华.论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代经理人.2005(15).
[3]戴新毅.债权保护的原因性思考.经济与法.2004(1).
[4]唐烈英.论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特别规定.现代法学.2000(4).
[5]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中国法学.2006(4).
关键词合同法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1-02
一、债权保护的原因性
合同双方依据对于合同的完成情况,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事项,那么,在该事项上,该方就被称为合同法上的债务人,而相对一方就被称为合同法上的债权人。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是一种相对权,即不得向与债权债务无关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从本质来说,就是一种较为弱势的权利,需要借助法律精巧的设计去维护。
债权的实现究竟有哪些意义呢?首先,它彰显着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尊崇。其次,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信用体系支撑起来的经济体制,而债权的实现正是市场信用的实现,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从更广阔的层面来说,债权的实现是确保交易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在法律中设计确保债权实现的交易规则、救济机制和司法途径,是极其必要的。
二、合同法债权保护制度综述
合同法从总体上来说,就是一部关于保护合同顺利实现,并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体系。依上文所述,债权保护在合同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可见,有关债权保护的条款应当分布于合同法的各处,涉及合同实现的方方面面。因此,本文对债权保护各制度的摘取和评判,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和贯彻其理念和规则是一场有意义的梳理工作。
根据对前人文献的研究和对合同法条文的整合,笔者认为合同法中的债权保护原则主要存在于以下制度中: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条款、试用买卖制度、分期付款制度、抗辩权制度、债务保全制度、严格责任制度、取消情事变更、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解除合同制度、违约金、赔偿金、定金。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其中有代表性意义的制度进行评述。
三、通过防止债务形成的方式保护债权的制度
(一)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进行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绝对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买受人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条款可以防止买受人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损害出卖人的债权,也可以防止因为买受人遭受诉讼行为和破产清算而危害到出卖人债权的实现。
(二)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制度规定在第一百七十条,是一种以买受人的认可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这虽然不是直接回护债权的一种制度,但是它人性化的购买方式使得双方的意思够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表达,这就为合同双方减少分歧、顺利实现合同打下了基础,也在一定层面上减少了合同之债的产生。
(三)分期付款
这一制度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中,买受人在分期付款的交易中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既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该制度对于保护债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对于因为买受人经营不善或者不守信用的原因造成的价款拖欠,出卖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买受人则要承担提前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支付使用费的不利后果。
第二,这一条款如果与上文所述的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条款结合使用,则会产生多方面的效用。对于出卖方来说,既享受了分期付款形式促进销售的优势,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利益不受损失。因为未完成支付价款义务的买受人在此情况下并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又享有了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说两个制度的结合是一个全方位的保护债权的“大伞”。
四、抗辩权
抗辩权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法学研究的重点。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的一种制度,是对不诚信一方的否定性评价制度,也是对相对方利益的保障体制。我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制度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六十六条,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规定于第六十七条,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下转第28页)(上接第21页)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制度。
(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六十八条,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中止其履行合同的行为的权利。其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之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相应履行能力并且为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为该权利基于先履行一方对于后履行一方能否履行合同的担忧的基础上,所以又被称为不安抗辩权。
(四)抗辩权对于保护债权的意义
第一,抗辩权制度实际上宣告了“双方违约”这一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的终结。在合同法产生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抗辩权制度均未涉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双方违约”作为判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依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双方都构成违约。这是一种十分不合理的做法,将守信者与失信者放在同样的地位上,极不利于保护诚信一方的合法利益,有碍于市场经济良好风气的建立。抗辩权制度的建立解决了这一诟病,使得诚实守信大行其道。
第二,抗辩权制度减少了诉讼,有利于市场运行。在抗辩权制度的保护下,守信方不必要借助诉讼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完成,因为不履行或者中止履行均是操控在自己手中的行为,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也能够很好地发挥催促对方尽快履行合同的效果。
五、债务保全制度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权人依法以自己名义形使债务人债权的一种制度。代位权可以有效地弥补债务链条上的缝隙,使得债权人可以凭借自身的行为为自己谋求应有的利益,也可以有效地打击债务人通过兄弟企业、母子公司或者关系企业滞留财产、逃避债务的企图,有效的实现对债权的保护。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而由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同样可以达到防止债务人通过暗地分立公司、利于关系企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图,对于保护债权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中美.合同相对性与债权保护的若干问题——兼评《合同法》相关条款.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2]王小昕,谢春华.论合同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代经理人.2005(15).
[3]戴新毅.债权保护的原因性思考.经济与法.2004(1).
[4]唐烈英.论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特别规定.现代法学.2000(4).
[5]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中国法学.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