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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施行的林业共有产权制度,使人们对森林资源一直采取重采轻育的经营方式,我国森林资源一直处于被耗竭式开发利用的状态,经过长期的历史累积,最终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林业经济问题。由于各个时期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具有不同的性质,呈现出分时期先后消费林中食物资源、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的由末至本的消费特征。本文分析了这一过程及其制度方面的原因,并相应提出了解决措施:调整林业产权制度。
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累积的结果,对于森林资源这种能够产生多重效益的经济物品,在其稀缺性越来越强的趋势下,人们却缺乏保护和自觉植树造林的热情,其原因何在呢?本文应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的分析案例“公地的悲剧”,对我国历史上森林资源长期持续减少以及人们缺乏造林积极性的林业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加以剖析,以求找到解决我国林业问题的制度性措施。
一、“公地的悲剧”原型
“公地的悲剧”是制度经济学者G·哈丁在其著名的论文《公地的悲剧》中提出的一个经典的分析模型,在这篇文章里哈丁认为:如果牧场的产权被界定为共有,所有的牧民都可以在牧场中自由地放牧,而每个牧民所放牧的牲畜为自己所有,那么,某个牧民增加其所放牧牲畜,所产生的草场退化成本由所有牧民共同承担,而所收获的牲畜则归其私人所有,这样,他受极大的鼓励一再增加牲畜,公地上的其他牧民也会这样做。这样,公地就会由于过度放牧、缺乏保护和水土流失被毁坏掉 。哈丁在这里分析了由于外部不经济的存在所导致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背离,而存在外部性的原因就在于牧地是非排他性的“公地”。相应地,避免“悲剧”产生的方法就是对这些公共牧地确立具有排他性的产权,当这些牧地具有明确的、排他的、完备的产权归属时,其产权主体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努力持续、有效地对牧地加以利用,而不会产生在共有产权制度下出现的对资源耗竭式的使用。
“公地”不但包括公共牧场,还包括共有的其他所有可利用资源,如池塘、海洋等 ,共有的森林资源当然也在其中。下面,我们就用“公地的悲剧”分析模式来分析我国林业发展史中,由于共有产权制度造成的对森林资源的不同形式的耗竭式利用过程。
二、我国历史上共有森林资源的三次“公地的悲剧”
在对“公地的悲剧”的基本观点作了必要的介绍之后,我们可以结合森林资源自身特征,对我国历史上长期对森林资源重采轻育的行为做出经济学分析。按照人们耗竭式利用的森林资源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我国林业发展史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中森林资源的“公地悲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森林资源第一次“公地的悲剧”——采集和狩猎时代的林业发展史
在原始社会初期,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言,以林地和林木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供给是无限的,当时人们感觉稀缺的,应该是用来果腹的树木果实和种子、食用真菌、还有在森林中繁衍生息的可供人们食用的各种动物。这时候,人们生活在一种“见林不见木”的状态。此时的森林资源产权基本上属于共有性质,森林中的食物资源的产权难以界定和保护,只有摘到手中的果实和抓在手中的猎物产权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长在树上的果实和丛林中奔跑的动物很可能马上变成他人的“盘中餐”,因此人们在采集和狩猎时不会放过任何可以即期获得的食物,每个人努力采集和狩猎的结果,是野果越摘越小,猎物越打越少。森林中的食物资源出现了第一次“公地的悲剧”式的耗竭。
这种长期持续的“悲剧”及其后果,使人们产生了明晰森林中的食物资源产权归属以减少外部性的要求。这种要求因为技术进步由愿望变成了可能,经过长期的摸索,人们发现可以驯化一些动植物以为自己提供食物,而且这些被驯化的动植物的产权归属是明晰的,可以做到有效排他,外部性被大大減少,因此以植物为驯化对象的种植业和以驯化了的动物为劳动对象的畜牧业蓬勃发展起来。由于采集和狩猎活动的边际生产力不断下降,而种植业与畜牧业的边际生产力不断上升,促使劳动力要素不断配置到种植业和畜牧业当中来,当人类的采食对象由以天然生长的动植物为主向以人工培育的动植物为主过渡时,就发生了诺思所说的第一次经济革命(产生了农业),或者是恩格斯所说的人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部落从其他部落中分离出来)。
(二)森林资源第二次“公地的悲剧”――农业时代的林业发展史
在继之而来的农业经济时代里,人们的行为目标函数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只是由于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结构也产生了变化,使这时候的林业经济活动具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在这个时期内,林地资源一般是公有的,森林资源生产的产品的外部性是很强的,但如果把林地变成农地,会得到诸多好处:其一是农地的生产周期短,可以迅速获得产出效益;其二,农地的生产由于加入了人类劳动,其集约性比森林资源再生产效率要高得多,单位面积产出量更大;其三,林地的产权归属不清,而农地产权归属则相对清晰,生产的外部性较小,私人收益更加接近于社会收益。因此,人们有充足的激励将林地资源变成农地资源,适宜农耕的平原地带的森林资源被人们以各种方式消耗着,森林资源在平原地带的生存空间逐渐减少,森林资源的分布区域慢慢地变成了以山地为主。
与采集狩猎时代不同,农业经济时代是一个“见地不见林”的时代,如果说森林资源中第一次“公地的悲剧”耗竭的是森林中自然生长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动植物等资源,那么森林资源中第二次“公地的悲剧”耗竭的则是适宜农耕地带的林地资源及相应的林木资源。在给定制度下人们逐利行为的结果,是使我国境内的森林资源在历史上呈长期下降趋势。例如在宋代之前,黄土高原一直是中国的经济中心、政治和文化中心,由于数以千年的毁林开荒活动,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使中国的政治中心被迫从唐代以前的长安地区向东移至洛阳、开封地区,经济重心则被迫从黄河流域移到长江流域。虽然其中有战争等其他原因,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进而导致土地要素质量下降,以至于无法承担起支撑一个封建大国的经济却是主要原因。
农业时代对森林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除了对林地资源的无度破坏之外,还包括对林木资源的无度采伐。在这个时期,森林资源,特别是林木资源为人类提供了最重要的、几乎是唯一的能源以及最重要的建筑材料和各种生产工具原料。跟林地资源一样,林木资源的产权归属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历代政府既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所声明的属于国有资源的林木资源产权,也不肯将森林资源的产权有效地界定为私人所有。生长在山上的树木产权归属是不明晰的,而砍伐下来的树木权属却是清晰的自身所有,加上木材产品是很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这又具备了形成“公地的悲剧”的所有构成要件。轰轰烈烈的樵采活动由此绵延了数千年。在这种制度框架内,人们是没有主动植树的动机的。
总之,由于中国古代在林地资源产权的共有属性与农地资源产权的私有属性之间以及在林木资源产权的共有属性和木材产品的私有属性之间,都存在着可供各微观经济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巨大空间,每个微观经济主体都能够将公共利益据为己有,而将社会成本转嫁到其他人头上,因此毁林获得耕地或砍伐树木获得木材产品是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植树则因其强外部性而被人们视为一种不经济的行为。从而,重采轻育成为几千年来一贯的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不断被消耗也就成了不可避免的趋势,森林资源供给不足则是这种制度安排所引致的必然的经济绩效。
(三)森林资源第三次“公地的悲剧”——工业时代的林业发展史
新中国将快速推进工业化作为核心目标,林业则只是国家工业化目标函数中的一个起非决定性作用的自变量,国家对实现工业化目标的效用评价远远高于保护森林资源的效用,不但如此,通过暂时牺牲林业来获得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也是在新中国工业化目标函数中的最优理性选择。这是一个“见木不见林”的时代,赶超式传统工业化进程对森林资源的巨大需求,加上庞大的人口基数,使经过数千年掠夺式利用本已所余不多的森林资源更遭受了最后致命的浩劫,分布在偏远山区的森林也難逃被采伐的命运。与此同时,各微观经济主体所面对的林业产权制度安排依然是事实上的共有性质,人们的经济行为目标函数与以往社会时期相比并无本质的区别,森林资源“公地的悲剧”的所有构成要件依然存在,人们的理性选择仍然是重采而轻育。
纵观我国林业发展史中的三次“公地悲剧”,很容易发现人类对森林资源的消费需求由林副产品到林地资源,再到林木资源这样一个由“末”至“本”的发展过程,对森林资源的“伤害”越来越具有根本性的特征,相关森林资源被人类耗竭式利用的时间由原来的几十万至几百万年,到后来的几千年,再到后来的不到一百年,呈加速消耗的态势。其原因就在于相关森林资源的产权归属是不明晰的共有产权,个人努力增加森林资源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外部性,不能避免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无偿占有,因此谁都没有增加森林资源存量的积极性;而每个人自由索取森林资源的结果,是其本人独享所获森林资源的收益,而相应产生的成本则由其他所有人共同分担,因此谁都会努力地增加自身对森林资源的消费量。
对于我国林业发展史中的这三次“公地悲剧”,我们可以用下面这张表格来加以简要整理:
三、森林资源“公地悲剧”的终结——林业产权制度创新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面对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政府认识到环境生态资源的经济物品性质,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严格限制森林采伐的政策措施,并下很大力气执行,从而使我国的林业经济进入了新的“见林不见木”时代,中国林业在其“否定之否定”式的发展史中完成了一个“轮回”。
现行的旨在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政策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林业政策过程的主体单一,只有政府在投入,而没有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林业经济发展进程;第二,限制木材生产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抑制了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正常需求,忽视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私人利益,从而使森林资源的保护难度加大。私人与政府之间容易产生非合作博弈,“公地的悲剧”产生的因素并没有完全消失,只是个人的“乱砍滥伐”行为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有所收敛而已。但通过压制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来维持森林资源的供求平衡绝非良策,更重要的是找到一条增加森林资源有效供给的途径。也就是说,要改变单纯靠政府来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的形势,而让植树造林变成能对造林者自身产生经济效益的行为,激发各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投身于植树造林行动的积极性。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重视森林资源提供环境公共物品和林产品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和微观经济主体的个人利益,建立新的、包括各种非公有产权形式的多元化林业产权制度,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吸引社会公众作为发展林业经济的新动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建立了一套明晰的、完备的、排他性强的林业产权制度,尊重各微观经济主体的林业经济利益,注意发挥他们投身林业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和社会公众多投资林业建设,共同推进林业发展的局面,我国林业“公地的悲剧”将不再上演,中国林业将步入一个万物复苏、欣欣向荣的春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累积的结果,对于森林资源这种能够产生多重效益的经济物品,在其稀缺性越来越强的趋势下,人们却缺乏保护和自觉植树造林的热情,其原因何在呢?本文应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的分析案例“公地的悲剧”,对我国历史上森林资源长期持续减少以及人们缺乏造林积极性的林业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加以剖析,以求找到解决我国林业问题的制度性措施。
一、“公地的悲剧”原型
“公地的悲剧”是制度经济学者G·哈丁在其著名的论文《公地的悲剧》中提出的一个经典的分析模型,在这篇文章里哈丁认为:如果牧场的产权被界定为共有,所有的牧民都可以在牧场中自由地放牧,而每个牧民所放牧的牲畜为自己所有,那么,某个牧民增加其所放牧牲畜,所产生的草场退化成本由所有牧民共同承担,而所收获的牲畜则归其私人所有,这样,他受极大的鼓励一再增加牲畜,公地上的其他牧民也会这样做。这样,公地就会由于过度放牧、缺乏保护和水土流失被毁坏掉 。哈丁在这里分析了由于外部不经济的存在所导致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背离,而存在外部性的原因就在于牧地是非排他性的“公地”。相应地,避免“悲剧”产生的方法就是对这些公共牧地确立具有排他性的产权,当这些牧地具有明确的、排他的、完备的产权归属时,其产权主体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努力持续、有效地对牧地加以利用,而不会产生在共有产权制度下出现的对资源耗竭式的使用。
“公地”不但包括公共牧场,还包括共有的其他所有可利用资源,如池塘、海洋等 ,共有的森林资源当然也在其中。下面,我们就用“公地的悲剧”分析模式来分析我国林业发展史中,由于共有产权制度造成的对森林资源的不同形式的耗竭式利用过程。
二、我国历史上共有森林资源的三次“公地的悲剧”
在对“公地的悲剧”的基本观点作了必要的介绍之后,我们可以结合森林资源自身特征,对我国历史上长期对森林资源重采轻育的行为做出经济学分析。按照人们耗竭式利用的森林资源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我国林业发展史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中森林资源的“公地悲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森林资源第一次“公地的悲剧”——采集和狩猎时代的林业发展史
在原始社会初期,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言,以林地和林木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供给是无限的,当时人们感觉稀缺的,应该是用来果腹的树木果实和种子、食用真菌、还有在森林中繁衍生息的可供人们食用的各种动物。这时候,人们生活在一种“见林不见木”的状态。此时的森林资源产权基本上属于共有性质,森林中的食物资源的产权难以界定和保护,只有摘到手中的果实和抓在手中的猎物产权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长在树上的果实和丛林中奔跑的动物很可能马上变成他人的“盘中餐”,因此人们在采集和狩猎时不会放过任何可以即期获得的食物,每个人努力采集和狩猎的结果,是野果越摘越小,猎物越打越少。森林中的食物资源出现了第一次“公地的悲剧”式的耗竭。
这种长期持续的“悲剧”及其后果,使人们产生了明晰森林中的食物资源产权归属以减少外部性的要求。这种要求因为技术进步由愿望变成了可能,经过长期的摸索,人们发现可以驯化一些动植物以为自己提供食物,而且这些被驯化的动植物的产权归属是明晰的,可以做到有效排他,外部性被大大減少,因此以植物为驯化对象的种植业和以驯化了的动物为劳动对象的畜牧业蓬勃发展起来。由于采集和狩猎活动的边际生产力不断下降,而种植业与畜牧业的边际生产力不断上升,促使劳动力要素不断配置到种植业和畜牧业当中来,当人类的采食对象由以天然生长的动植物为主向以人工培育的动植物为主过渡时,就发生了诺思所说的第一次经济革命(产生了农业),或者是恩格斯所说的人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部落从其他部落中分离出来)。
(二)森林资源第二次“公地的悲剧”――农业时代的林业发展史
在继之而来的农业经济时代里,人们的行为目标函数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只是由于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结构也产生了变化,使这时候的林业经济活动具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在这个时期内,林地资源一般是公有的,森林资源生产的产品的外部性是很强的,但如果把林地变成农地,会得到诸多好处:其一是农地的生产周期短,可以迅速获得产出效益;其二,农地的生产由于加入了人类劳动,其集约性比森林资源再生产效率要高得多,单位面积产出量更大;其三,林地的产权归属不清,而农地产权归属则相对清晰,生产的外部性较小,私人收益更加接近于社会收益。因此,人们有充足的激励将林地资源变成农地资源,适宜农耕的平原地带的森林资源被人们以各种方式消耗着,森林资源在平原地带的生存空间逐渐减少,森林资源的分布区域慢慢地变成了以山地为主。
与采集狩猎时代不同,农业经济时代是一个“见地不见林”的时代,如果说森林资源中第一次“公地的悲剧”耗竭的是森林中自然生长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动植物等资源,那么森林资源中第二次“公地的悲剧”耗竭的则是适宜农耕地带的林地资源及相应的林木资源。在给定制度下人们逐利行为的结果,是使我国境内的森林资源在历史上呈长期下降趋势。例如在宋代之前,黄土高原一直是中国的经济中心、政治和文化中心,由于数以千年的毁林开荒活动,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使中国的政治中心被迫从唐代以前的长安地区向东移至洛阳、开封地区,经济重心则被迫从黄河流域移到长江流域。虽然其中有战争等其他原因,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进而导致土地要素质量下降,以至于无法承担起支撑一个封建大国的经济却是主要原因。
农业时代对森林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除了对林地资源的无度破坏之外,还包括对林木资源的无度采伐。在这个时期,森林资源,特别是林木资源为人类提供了最重要的、几乎是唯一的能源以及最重要的建筑材料和各种生产工具原料。跟林地资源一样,林木资源的产权归属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历代政府既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所声明的属于国有资源的林木资源产权,也不肯将森林资源的产权有效地界定为私人所有。生长在山上的树木产权归属是不明晰的,而砍伐下来的树木权属却是清晰的自身所有,加上木材产品是很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这又具备了形成“公地的悲剧”的所有构成要件。轰轰烈烈的樵采活动由此绵延了数千年。在这种制度框架内,人们是没有主动植树的动机的。
总之,由于中国古代在林地资源产权的共有属性与农地资源产权的私有属性之间以及在林木资源产权的共有属性和木材产品的私有属性之间,都存在着可供各微观经济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巨大空间,每个微观经济主体都能够将公共利益据为己有,而将社会成本转嫁到其他人头上,因此毁林获得耕地或砍伐树木获得木材产品是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植树则因其强外部性而被人们视为一种不经济的行为。从而,重采轻育成为几千年来一贯的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不断被消耗也就成了不可避免的趋势,森林资源供给不足则是这种制度安排所引致的必然的经济绩效。
(三)森林资源第三次“公地的悲剧”——工业时代的林业发展史
新中国将快速推进工业化作为核心目标,林业则只是国家工业化目标函数中的一个起非决定性作用的自变量,国家对实现工业化目标的效用评价远远高于保护森林资源的效用,不但如此,通过暂时牺牲林业来获得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也是在新中国工业化目标函数中的最优理性选择。这是一个“见木不见林”的时代,赶超式传统工业化进程对森林资源的巨大需求,加上庞大的人口基数,使经过数千年掠夺式利用本已所余不多的森林资源更遭受了最后致命的浩劫,分布在偏远山区的森林也難逃被采伐的命运。与此同时,各微观经济主体所面对的林业产权制度安排依然是事实上的共有性质,人们的经济行为目标函数与以往社会时期相比并无本质的区别,森林资源“公地的悲剧”的所有构成要件依然存在,人们的理性选择仍然是重采而轻育。
纵观我国林业发展史中的三次“公地悲剧”,很容易发现人类对森林资源的消费需求由林副产品到林地资源,再到林木资源这样一个由“末”至“本”的发展过程,对森林资源的“伤害”越来越具有根本性的特征,相关森林资源被人类耗竭式利用的时间由原来的几十万至几百万年,到后来的几千年,再到后来的不到一百年,呈加速消耗的态势。其原因就在于相关森林资源的产权归属是不明晰的共有产权,个人努力增加森林资源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外部性,不能避免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无偿占有,因此谁都没有增加森林资源存量的积极性;而每个人自由索取森林资源的结果,是其本人独享所获森林资源的收益,而相应产生的成本则由其他所有人共同分担,因此谁都会努力地增加自身对森林资源的消费量。
对于我国林业发展史中的这三次“公地悲剧”,我们可以用下面这张表格来加以简要整理:
三、森林资源“公地悲剧”的终结——林业产权制度创新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面对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政府认识到环境生态资源的经济物品性质,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严格限制森林采伐的政策措施,并下很大力气执行,从而使我国的林业经济进入了新的“见林不见木”时代,中国林业在其“否定之否定”式的发展史中完成了一个“轮回”。
现行的旨在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政策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林业政策过程的主体单一,只有政府在投入,而没有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林业经济发展进程;第二,限制木材生产影响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抑制了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正常需求,忽视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私人利益,从而使森林资源的保护难度加大。私人与政府之间容易产生非合作博弈,“公地的悲剧”产生的因素并没有完全消失,只是个人的“乱砍滥伐”行为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有所收敛而已。但通过压制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来维持森林资源的供求平衡绝非良策,更重要的是找到一条增加森林资源有效供给的途径。也就是说,要改变单纯靠政府来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的形势,而让植树造林变成能对造林者自身产生经济效益的行为,激发各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投身于植树造林行动的积极性。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重视森林资源提供环境公共物品和林产品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和微观经济主体的个人利益,建立新的、包括各种非公有产权形式的多元化林业产权制度,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吸引社会公众作为发展林业经济的新动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建立了一套明晰的、完备的、排他性强的林业产权制度,尊重各微观经济主体的林业经济利益,注意发挥他们投身林业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和社会公众多投资林业建设,共同推进林业发展的局面,我国林业“公地的悲剧”将不再上演,中国林业将步入一个万物复苏、欣欣向荣的春天。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