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绿色技术实施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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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探索有效支持绿色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迫在眉睫。绿色专利标准化在促进绿色专利运用的同时,使绿色标准更为完备,有助于化解绿色技术在实施和转化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我国在绿色专利标准化的制度构建中,应当建立绿色标准必要专利争端解决机制、绿色专利标准化与快速审查制度联动机制,并适时推进绿色标准国际化战略,提高我国在绿色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绿色技术;绿色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标准化;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20)05-0009-07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世界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世界卫生组织于2018年5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每10人中就有9人吸入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空气,每年因空气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700万人①。工业与产业革命在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空前的污染,一些重大科技创新成为当前世界环境问题的重要诱因,而要处理甚至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核心要素还是科技创新②。适宜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成为各国应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机制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为绿色未来而创新”,显示了技术创新以及支持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绿色未来的核心③。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④,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压力。从“十一五”规划纲要开始,节能减排就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本政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经济结构优化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卓越贡献⑤。在促进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承担着重要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协调了经济与环境间的关系,对于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⑥。理论界对于“绿色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功能尚有争议,对居于绿色发展核心的绿色技术及其背后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绿色技术和绿色专利的研究焦点在于:如何促进绿色专利的实施和转化?如何确立科学有效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如何促进国际绿色专利的转移或跨国许可?基于以上三个问题,本文提出绿色专利标准化的路径,以期为提高绿色技术的实施和利用效率、促进国际绿色技术合作做出有益探索。
  一、绿色技术实施和转化中的现实困境
  绿色技术通常又称为环保型技术或气候友好型技术,指既能促进生产力增长,又能促进人类与自然关系更加协调发展的经验和知识[1]。依据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专家委员会(IPC Committee of Experts)发布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IPC Green Inventory),可将绿色技术分为“替代能源生产技术、交通技术、能源节约技术、废物处理技术、农业和林业技术、管理规制及设计方面的技术、核能发电技术”七大类⑦。绿色专利指以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能效、防控污染等绿色技术为发明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⑧。实践中,绿色技术专利化往往可以获得政策上的扶持,但绿色专利的实施却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绿色技术的实施和转化并不充分
  研究显示,欧美企业专利商用化率约为50%,日本、韩国则在60%左右,仍然存在大量的封锁性专利与沉睡性专利[2],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更是低于发达国家水平[3]。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同样并不充分,其原因在于:第一,很多专利权人自身并不具备直接实施专利的能力。就我国而言,2014-2017年,绿色专利申请量排名前20的申请人中12家为国内高校,4家为国外企业⑨。对于大量的高校权利人,更加重视绿色技术的基础研究,并不主要针对专利技术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此外,高校缺少实施绿色专利的能力和意愿,在与潜在的专利实施者谈判时,双方一旦对绿色专利的市场前景和许可费用产生分歧,便难以顺利合作。而跨国企业间的专利合作则受困于地域带来的市场和政策上的差异,这阻碍了绿色技术的实施和推广。第二,有能力直接实施绿色专利的权利人更希望通过自身研发的先进技术获取竞争优势,不希望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能轻易地获取技术许可,进而威胁到自己的优势地位。第三,一些企业为获取财政补贴和政策上的便利,其关注点更在于绿色专利的成功授权而非实施,进而产生大量的沉睡性专利。显然,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合理的垄断权,在支持技术创新的同时,鼓励专利权人积极运用专利,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我国当前专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促进专利的运用[4]。然而,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转化效率一直颇受诟病,已有研究认为,昂贵的专利许可费用、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技术壁垒、现有绿色专利对改进技术的限制等因素已经使专利制度成为绿色技术传播和实施的阻碍[5]。
  (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初衷不显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以加速绿色专利的授权。就我国而言,2014-2017年,绿色专利申请量累计达24.9万件,年均增速为21.5%⑩。从绝对数量来看,2019年国内外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总量达到了430余万件,审查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审查压力。对绿色专利进行优先审查,将在庞大的专利申请数量的基础上对特定专利的审查速度提出要求,延长其他普通专利的授权等待时间。在符合专利法的条件下,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三年左右的时间可以被授权,实用新型半年到一年左右,外观设计半年左右,专利积压问题严峻,审查周期正在侵占专利获得授权后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理念,一是私权神圣,二是利益衡平,其宗旨在于在保护创造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协调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关系[6]。专利申请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确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对发明创造进行确权和保护,需要耗费大量公共资源,因此在專利最终形成的过程中,专利权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忍受专利权行使的不圆满状态,形成私权和公益的平衡。在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中,通过对特定专利的优先审查实现政策导向,目的在于缩短专利审查时间,使绿色专利尽快进入确权状态,能够更快更稳定地对绿色技术进行利用。然而,这延长了普通专利等待专利确权的时间,却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积极扩大绿色技术的使用。实际上,绿色专利的实施并不充分,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效果并不明显。   (三)绿色专利跨国实施受到阻碍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国际社会已经对此产生重视,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排目标。然而,世界绿色技术分布并不均衡,发达国家可以使用更充足的研发资金、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更完善的技术系统,并拥有更多的研发人才和研发机构,在绿色技术开发和改进中拥有极大的优势。全方位的差距最终形成了世界绿色技术的失衡格局:工业化国家成为了绿色技术的主要贡献者,绿色技术的国际转移也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7]。例如,在清洁能源技术领域,日本、美国、德国、韩国、英国、法国是最为发达的六个国家,几乎占据清洁能源技术专利的80%,除了地热技术,其他清洁能源技术都相对集中于发达国家之中。然而,在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国均表示需要充分的国际合作和实质性的技术支持[1],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仍然缺乏绿色技术的国际许可和技术转让。欧洲专利局等机构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很少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清洁能源专利国际许可,高昂的交易成本、资质存疑的交易对象、昂贵的许可费用、复杂的许可地域等因素成为绿色技术国际转移的实质性障碍。
  二、促进绿色技术实施的路径分析
  为了推动绿色专利的利用和转化,发挥专利制度在绿色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理论界已做出了有效的探索,并提出了多种制度设计,但仍存在缺陷与不足,且少有绿色专利标准化的路径研究。本文认为,绿色专利标准化是一条可行路径,有助于化解绿色技术实施和转化中的困境。
  (一)促进绿色技术实施的制度检视
  目前,对于如何促进绿色技术和绿色专利的实施,已有多种制度探索,其中对绿色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研究最为充分。有研究认为,应该将环境利益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中的一种,以此弥补强制许可制度中环境保护要素的缺失[8];或在此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第50条,直接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领域的专利颁发强制许可[9];或在必要的情况下,针对清洁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特定领域下的关键技术实施强制许可[10]。然而,《专利法》已经对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拒绝许可、未充分实施、垄断、紧急情况和非常情况、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和依存专利[11],在法律并未修改的前提下,绿色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缺少法律基础,而以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目的寻找法理依据,容易导致公共利益原则的扩大化解读,以致于在重大专利广泛实施对社会利益具有益处的情况下,能对专利强制许可找到有关公共利益的突破口,这将减损专利权人的排他性地位,对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在于药品与公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紧急情形下整体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与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产生冲突时,对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倾斜符合利益的衡平,相较于药品,绿色专利对于生命健康的影响过于间接,对其规定强制许可更需慎重。
  第二种制度即构建绿色专利池,使多个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向第三方进行专利许可。构建专利池,有助于消除许可障碍、加强技术互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专利纠纷,但可能导致重复研发、迟滞自主创新、产生垄断和过高收费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存在专利池内部“搭便车”的问题[12]。
  第三种制度即绿色专利技术发展基金制度,由国际组织主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援助。然而,绿色专利技术发展基金的资金多来源于发达国家的财政公共资金[13],一些发达国家早已认为其在控制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承担了过高的经济负担和减排义务,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分配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绿色专利标准化的制度优势
  强制许可制度强行减损权利人的排他权利,过于尖锐;专利池则存在行业垄断和重复研发等诸多问题;绿色专利技术发展基金的资金问题难以彻底解决。与之相比,专利标准化将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使技术标准成为专利技术的推广载体[14],促使专利权人承诺许可,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
  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合理的垄断权力,目的在于鼓励创新,支持专利权人合理地运用专利,进而获取收益,并在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充实公共领域,为后续的技术创新提供基础。为此,专利制度的运行承受着高昂的社会成本,如建立专门审查機构和调动公共执法资源,符合条件的绿色技术申请专利甚至可以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快的审查效率,延长了其他普通专利等待授权的时间。同时,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维持和保护专利权同样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一旦一项绿色专利难以投入市场化运用,则无助于社会总的技术效率的提高,甚至因为各项成本的在先花费,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减损。因此,绿色专利标准化的关键在于提高专利的实施效率,提升社会总效益。
  在绿色技术领域内,先进的技术成果几乎完全被知识产权所覆盖,标准制定组织需要采集更先进的专利技术,以制定更为完备的标准;专利权人则希望借助标准的广泛实施获取更多的许可利润。在此基础之上,标准的统一性、通用化的特殊属性恰好符合了专利权扩张推广的需求,专利技术标准化得以形成,并成为国际专利技术发展的新形态。与此同时,标准和专利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将其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他人共享[15]。公共物品属性使专利纳入标准后,不会因使用而产生消耗,标准可以借助更先进和更新颖的专利弥补标准制定时的滞后性,提高质量,使更多的主体愿意采用该标准,扩大标准在行业中的使用率。随着标准的技术更新和使用率的提高,将提升产品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不同品牌产品间的兼容度,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专利则可以依托于标准,提高转化和应用效率,提升市场认可度,获取更多的许可利益和市场份额,并使专利权人获得丰厚的回报,鼓励更多的资源投入发明创造,增加社会利益的总量。一项获得广泛认可的绿色标准将足以吸引众多优质的绿色专利靠近,在提高专利实施效率的同时,提高标准本身的质量,形成正向循环。   三、绿色专利标准化的制度构建
  在构建绿色专利标准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对标准必要专利中的固有缺陷进行研究,并于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探索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此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并与绿色专利标准化产生联动,将更多的优质专利纳入标准。在绿色技术标准化机制成熟后,我国应积极参与绿色标准国际化,提升国际绿色技术领域的话语权,并为其他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绿色标准必要专利争端解决机制
  在绿色专利进入标准后,即形成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即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在标准实施前,一项技术往往有替代技术与之竞争,生产者完全可以绕过某项专利,采用自研技术或其他综合成本更低的替代技术生产产品,或不受标准的束缚自由生产,产品进入市场自由流通。然而,在专利进入标准且标准开始实施后,实质上形成了标准实施者进入市场的准入壁垒,为了满足标准的要求,标准实施者无法绕过SEP,必要专利持有人实质上取得了控制市场准入的优势地位,可能在专利许可中提出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形成专利挟持和许可费叠加的问题[16]。为了寻求专利标准化过程中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利益的平衡,标准化组织不仅要求必要专利持有人及时披露其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专利,而且要求其承诺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许可所有标准实施者实施其专利,形成了“FRAND”原则[17]。然而,标准制定组织普遍不给出FRAND原则的具体内涵、不鉴定必要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许可纠纷[18],FRAND原则始终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此,标准实施者开始寻求有利的应对策略,在大肆实施SEP的同时,指责权利人违反FRAND原则或拒绝披露对第三方的许可信息,以拖延支付许可费,甚至将权利人拖入诉讼泥潭,形成“FRAND劫持”[19]。SEP的许可利益巨大,现有的FRAND原则又不足以实质性的解决纠纷,近年来已形成众多全球性的SEP许可诉讼。
  标准化组织拒绝介入SEP许可纠纷,主要原因是在吸引专利权人积极参加标准的同时,避免陷入反垄断纠纷的泥潭,摆脱繁琐的纠紛解决工作。然而,标准化组织主导标准的制定,对于专利的技术问题、保护范围和市场地位有专业的理解,在理想的SEP纠纷解决机制中,标准化组织不宜置身事外。在我国制定绿色技术标准的同时,应当建立绿色标准必要专利争端解决机制,使绿色标准制定组织能够通过参与协商、调解等机制实质性地参与到专利许可争端中去,并依据争端结果对绿色标准进行检视和优化。
  (二)建立绿色专利标准化与快速审查制度的联动机制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及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原《办法》规定了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可以予以优先审查,《办法》却对优先审查的专利范围进行改动,直接删除了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专利申请,显著淡化了绿色概念。此外,《办法》对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进行了政策倾斜。面对海量的专利申请,审查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审查压力,对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的关注度降低实属无奈。然而,如此规定很容易将具有显著进步的非重点产业的绿色专利排除于快速审查范围之外,各省市重点产业的不同也将导致优先审查界定范围的地区差异化。在绿色技术关注范围缩小的同时,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以及地方重点鼓励产业获得了更多关注,在等待专利审查部门审查能力结余的情况下,能够坐上审查快车的绿色专利申请可谓少之又少[20]。
  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优先审查以实质缩短绿色专利审查时间,使专利权尽快进入稳定的确权状态,鼓励绿色技术的创新和使用,然而,现有的绿色技术快速审查制度显然无法达到这样的目的。为了促进绿色专利的实施和转化,不妨建立绿色专利标准化与快速审查制度的联动机制,规定绿色专利申请人自愿承诺将其技术纳入标准,并获取合理的许可费用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如此,既可以确保享受本条政策优惠的绿色专利能够有稳定的实施预期,使专利审查部门的优先审查能够实质性地提高专利的使用效率,又可以促使更多优质的绿色专利自愿进入绿色标准,提高绿色标准的质量,对我国的绿色发展产生有利影响。
  (三)适时推进绿色标准国际化战略
  此前,《巴黎协定》等国际环境公约设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已经引起了广泛认可,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无法就合作模式达成一致。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国际支持和技术援助,而发达国家掌握了绿色领域的多数核心技术,却在实行专利压制,设置“专利丛林”,以获取更多利益,维持自身在技术上的比较优势。长此以往,绿色技术很难获得广泛的应用实施,气候变化很可能为地球带来无法逆转的损害,探索可行的国际绿色技术合作模式已经迫在眉睫。
  TRIPS协定早已指出,技术转让和传播应当成为技术保护的一部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并关注知识产权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祉的方式维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制度设计中,知识产权通过确立对私人权利的保护,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刺激,从而激励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1]。利益是阻碍绿色技术国际传播的重要因素,也应该成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的着力点。在推行绿色标准国际化的过程中,绿色技术通过国际化的绿色标准可以得到广泛的实施,权利人足以获取大量的许可利益,而标准实施者可以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代价实施绿色技术,提高相关领域的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可能产生国际绿色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但应当看到,国际通信领域在时有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仍然产生了跨越式的发展,绿色技术领域的标准国际化值得探索。   Key words: green technology; green patent; technology implementation; patent standardization; balance of interests
  作者简介:吕子乔(1993—),男,江苏宜兴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①见世界卫生组织网站,https://www.who.int/zh/news-room/detail/02-05-2018-9-out-of-10-people-worldwide-breathe-pol‐luted-air-but-more-countries-are-taking-actio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②见孙远钊:《为绿色未来而创新!——写在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https://mp.weixin.qq.com/s/G3met9Dt80e6M69x8He9kA,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③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April 26, 2020, Innovate for a Green Future, https://www.wipo.int/ip-outreach/en/ipday/,last visit on June 12, 2020。
  ④See Key World Energy Statistics 2019, https://www.iea.org/reports/key-world-energy-statistics-2019, last visit on June 12, 2020。
  ⑤“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05/content_51567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⑥《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学界对这一原则有多种称谓,其一为“绿色原则”。
  ⑦See IPC Green Inventory, 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green_inventory/, last visit on June 12, 2020.
  ⑧见国际知识产权局网站:《绿色专利:守护青山绿水,打造金山银山》,http://www.sipo.gov.cn/mtsd/1132098.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⑨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http://www.cnipa.gov.cn/docs/20180829161402137643. pdf,第2页,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⑩同⑨,第1-2页。
  見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docs/2020-02/20200211154926912363.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11月来信:专利申请时间答复》,http://www.sipo.gov.cn/jldxx/1098435.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2日。
  例如,《巴黎协定》第二条第1款确定了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的目标,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以内。
  See 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and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CTSD), Patents and Clean Energy: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Evidence and Policy, http://documents. 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cc5da4b168363477c12577ad00547289/$FILE/patents_clean_energy_study_summary_en.pdf, last visit on June 12, 2020。
  同?。
  如欧盟2002年通过的CR技术法规要求出口欧洲的低端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许进入欧洲市场。如果不存在该项强制性标准,那么外国生产商完全可以生产不具有“安全锁”的低端打火机并出口欧洲。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See WTO, Trips : Issues, Technology Transfer,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echtransfer_e.htm, last visit on June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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