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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发[2012]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