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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出《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进口货物报关后差价不列为进项税额。在目前国家鼓励进口,平衡对外贸易的政策导向下,该《通知》的出台客观上促进了进口贸易的发展。
近来,由于人民币升值趋势不断走强等因素,进口货物价格波动较大。部分地区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還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以往规定,进口的企业在进口环节已就货物全额缴纳增值税,但在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或少支付货款的时候,海关并不会退还相应金额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再对这部分金额作进项转出就多征收纳税人增值税,存在操作上的不合理。例如,纳税人进口报关100万元的货物,缴纳17万元增值税,之后因为各种原因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实际金额只有90万,因为海关不能退换税款,所以纳税人实际是多负担了1.7万的增值税。
而新发布的《通知》明确了进口货物报关后差价不列为进项税额。《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惟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通知》还规定,该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在3月22日前有此类情况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该尽快重新调整相关科目,抵扣销项税额,今后不作进项转出。
钢材出口退税率4月15日起调整
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从2007年4月15日起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
《通知》规定从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近来,由于人民币升值趋势不断走强等因素,进口货物价格波动较大。部分地区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還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以往规定,进口的企业在进口环节已就货物全额缴纳增值税,但在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或少支付货款的时候,海关并不会退还相应金额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再对这部分金额作进项转出就多征收纳税人增值税,存在操作上的不合理。例如,纳税人进口报关100万元的货物,缴纳17万元增值税,之后因为各种原因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实际金额只有90万,因为海关不能退换税款,所以纳税人实际是多负担了1.7万的增值税。
而新发布的《通知》明确了进口货物报关后差价不列为进项税额。《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惟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通知》还规定,该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在3月22日前有此类情况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该尽快重新调整相关科目,抵扣销项税额,今后不作进项转出。
钢材出口退税率4月15日起调整
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从2007年4月15日起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
《通知》规定从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