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环保案件的增加,使得公众的环保意识得到了加强。本文将通过分析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来尝试分析该诉讼与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何不同,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有何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一、案例
(一)案例一: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人尹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召集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李某乙、秦某丙商议禁渔期出海捕捞作业,五被告人共计捕捞水产品价值80余万元。该案由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六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六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案例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福建龙海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案
2013年4月底,福建省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陈明,指使他人预埋一条排污暗管,并于同年6月期间直接排放废水至九龙江水域,严重污染环境,对九龙江水域水质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该案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中华环保联合会针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九龙江生态受损问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其自行拆除预埋的排污暗管,并购买6万元鱼苗在九龙江龙水域段放养,用以修复生态环境。龙海法院审理认为,陈明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陈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水污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结合案例对比分析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一)案件的性质不同使得诉讼的目的不同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其中,环境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环境民事纠纷案,所以目的是为了使受到污染或者损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环境行政诉讼审理的是环境行政争议案,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争议得以解决,不当行政得以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环境刑事诉讼审理的是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其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关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首先,关于社会组织。目前明确的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只有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有环境公益起诉权。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案例二,环保组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原告资格。而随着司法的完善,司法实践的积累,相关的法规会更加具体。
其次,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依然含糊其辞。而從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更多的是由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不必多说,环境刑事诉讼如上诉案例一,也是由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且也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关于个人。公民个人的公益起诉权是原生性的权利,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则只是基于公民的信托而产生的派生性起诉权。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怠于行使其起诉权时,公民的起诉权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在国外的多数国家都有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公民起诉权,那么,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不可避免的就要考虑关于将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之内,而这,也将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三)诉讼当事人不同
在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也是根据不同的诉讼有不同的标准。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也可以是环境管理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则只能是具有行政权的环境管理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则只能是故意或过失污染或破坏环境并使其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
环境刑事诉讼可以分为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和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这三类,有时不仅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涉及到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就是环境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上文的案例则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进行刑事判决,还要根据其行为的程度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如案例一,不仅根据六人的行为程度进行了刑事判决,同时对违法所得进行了追缴,还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相对应的补偿行为,要求其进行生态修复;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或是停止侵害或是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是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管理行为人的合法利益。而在新环保法实施后,不仅排污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环保压力,作为监管者,如果不履职、不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同样面临环保压力。而针对这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保局更是大力支持检察院的行为,力求环境资源得以切实保护。
(五)对于大众参与、公开信息、调解、监督,其态度都是大力支持
其实,无论是何种诉讼,针对大众积极参与、信息及时公开、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判决后的监督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是十分明确的。如在新环保法中,突出强调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并且还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章,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而在上诉案例中,都有明确体现,这也表明了我国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态度是十分强硬的。
结语
众所周知,近年来环境事件频发,环保形势日益严峻。新环保法的实施和环保法庭的设立,证实我国在不断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然而现实情况依然不容乐观,因此逐渐增多的环境资源案件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作用,不断的积累经验,也将使我国在环境资源案件中,越发成熟。环境违法案件不仅要判也要补,随着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成熟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也将发展的更好。而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二版.2008.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四版.2010.
[3]蔡守秋.结合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与识别标准[J].中国环境法治,2009(1).
[4]张忠民.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4).
[5]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J].中国软科学,2011(4).
[6]沈跃东.论环境法庭的裁判程序[J].东南学术,2010(5).
作者简介:尚蕊(1993-),女,汉族,河南新乡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一、案例
(一)案例一: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人尹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召集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李某乙、秦某丙商议禁渔期出海捕捞作业,五被告人共计捕捞水产品价值80余万元。该案由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六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六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案例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福建龙海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案
2013年4月底,福建省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陈明,指使他人预埋一条排污暗管,并于同年6月期间直接排放废水至九龙江水域,严重污染环境,对九龙江水域水质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该案由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中华环保联合会针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九龙江生态受损问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其自行拆除预埋的排污暗管,并购买6万元鱼苗在九龙江龙水域段放养,用以修复生态环境。龙海法院审理认为,陈明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陈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水污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结合案例对比分析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一)案件的性质不同使得诉讼的目的不同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其中,环境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环境民事纠纷案,所以目的是为了使受到污染或者损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环境行政诉讼审理的是环境行政争议案,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争议得以解决,不当行政得以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环境刑事诉讼审理的是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其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关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首先,关于社会组织。目前明确的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只有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有环境公益起诉权。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案例二,环保组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原告资格。而随着司法的完善,司法实践的积累,相关的法规会更加具体。
其次,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依然含糊其辞。而從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更多的是由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不必多说,环境刑事诉讼如上诉案例一,也是由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且也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关于个人。公民个人的公益起诉权是原生性的权利,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则只是基于公民的信托而产生的派生性起诉权。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怠于行使其起诉权时,公民的起诉权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在国外的多数国家都有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公民起诉权,那么,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不可避免的就要考虑关于将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之内,而这,也将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三)诉讼当事人不同
在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也是根据不同的诉讼有不同的标准。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也可以是环境管理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则只能是具有行政权的环境管理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则只能是故意或过失污染或破坏环境并使其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
环境刑事诉讼可以分为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和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这三类,有时不仅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涉及到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就是环境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上文的案例则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进行刑事判决,还要根据其行为的程度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如案例一,不仅根据六人的行为程度进行了刑事判决,同时对违法所得进行了追缴,还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相对应的补偿行为,要求其进行生态修复;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或是停止侵害或是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是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管理行为人的合法利益。而在新环保法实施后,不仅排污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环保压力,作为监管者,如果不履职、不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同样面临环保压力。而针对这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保局更是大力支持检察院的行为,力求环境资源得以切实保护。
(五)对于大众参与、公开信息、调解、监督,其态度都是大力支持
其实,无论是何种诉讼,针对大众积极参与、信息及时公开、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判决后的监督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是十分明确的。如在新环保法中,突出强调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并且还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章,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而在上诉案例中,都有明确体现,这也表明了我国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态度是十分强硬的。
结语
众所周知,近年来环境事件频发,环保形势日益严峻。新环保法的实施和环保法庭的设立,证实我国在不断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然而现实情况依然不容乐观,因此逐渐增多的环境资源案件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作用,不断的积累经验,也将使我国在环境资源案件中,越发成熟。环境违法案件不仅要判也要补,随着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成熟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也将发展的更好。而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二版.2008.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四版.2010.
[3]蔡守秋.结合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与识别标准[J].中国环境法治,2009(1).
[4]张忠民.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4).
[5]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J].中国软科学,2011(4).
[6]沈跃东.论环境法庭的裁判程序[J].东南学术,2010(5).
作者简介:尚蕊(1993-),女,汉族,河南新乡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