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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现代化需要通过司法的改革来实现,包括司法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变革,制度的建构和顺畅需要司法理念的先行和共识.一支高素质的能适应法治现代化需要的职业法官群体是推动法治国进程乃至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的现代化需要法官的现代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然要求法官角色的转换和法官形象的重塑.本文试图从司法价值理念的角度来探讨和认识21世纪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在完成角色转换过程中所应具备的自然和社会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