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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设立与实行,人们在因交通事故产生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受害人一般会将肇事人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大家没有异议,但对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大家有不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