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综合经营:国际的实践与中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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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将于2006年底结束。届时,对国外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和地域方面的限制都将进一步大大减少。面对可以全方位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实行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模式将直面严峻挑战,实施综合经营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业综合经营再度成为热门话题。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和总结代表性国家在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实践方面的经验,成为当前中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现实要求。本文主要对经常混用的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作了必要的区分,总结了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边界以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讨论了中国在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索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业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
  在通常的情况下,“综合经营”指90年代以来中文里常用的“混业经营”,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经营内容不断融合这样一种现象。从字面上来讲,金融业综合经营对应的参照系是不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融合和跨业经营的金融业分业经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特征是模糊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的行业特征,突破了传统的业务范围。从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来看,由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确立的基本参照系是美国《1933年银行法》,因此,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不断突破美国《1933年银行法》中界定的业务范围的过程。
  “混业经营”一词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金融分业经营为基本参照系,为了描述当时国际上许多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服务合作(the combin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或金融行业整合(the consolidation offinancial industries)而形成的有别于分业经营金融制度而创造的一个词汇。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既可以指金融业之间的相互结合,也可以指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相互融合,容易造成误解。此外,与“综合经营”一词比较而言,“混业经营”一词容易理解为物理上的简单混合,而综合则能够表达出各种产品边界不断模糊和融合这一有机的结合过程,因而综合经营比混业经营表达更为准确,中国在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综合经营”一词指代混业经营中金融业之间不断融合这种现象。
  不过,即使“综合经营”也仍然是一个容易混淆的词汇。因为综合经营本身既可以指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间业务的相互融合,也可以指银行或非银行业在行业内部之间的业务边界的扩张。例如,在1994年实施商业化改革之前,不仅银行与非银行之间的划分非常严格,银行业之间的分工也非常严格。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分别为提供工商企业流动性贷款、农业贷款、外汇资金贷款和建设贷款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分工也是一种分业经营制度,是产品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商业化改革以来,四家专业银行的业务不断交叉,工行下乡,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建行下海。因而,对于原来的国有专业银行制度而言,这一过程本身也可以理解为业务不断综合经营的过程。由于综合经营通常是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突破监管的限制、监管部门事后通过修改相应的法规予以适应的过程,因此,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可以从监管的角度表述为监管当局不断减少对金融业的业务范围、组织选择和地域活动范围管制的过程。
  发达国家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表明,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个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允许结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结合方式也越来越多,逐步有条件地放开金融机构之间、人员的结合、资金的结合等,在效率、成本和内部协调成本三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由于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因而,综合经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代表性组织模式:全能银行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
  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划分可以由两个维度的划分标准共同确定。一个标准是允许开展综合经营的业务范围;二是开展综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根据这两个判断维度,综合经营可以大致分为欧洲大陆的全能银行制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制两种各具鲜明特征的代表性组织模式。
  全能银行制(universal banking)的主要代表国家有德国、荷兰、奥地利、瑞士、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从业务范围上来讲,欧洲大陆式综合经营模式对于金融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基本上没有限制,在开展综合经营的组织模式上采用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以商业银行为机构主体,在内部分设不同的部门分别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虽然禁止全能银行在统一法人的名义下开展保险业务,但是,全能银行可以通过与银行关系密切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制,主要代表国家包括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是由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发展而来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最先在《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中得到界定,指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性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ies)(夏斌等,2001),代表的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模式选择,与综合经营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该模式不允许金融和非金融的融合,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银行、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三者互为兄弟关系,与母子公司制中互为母子关系不同。在控股公司中,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子公司之间要建立“防火墙”防范风险。这种模式具有风险隔离的突出优势,成为国际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的主要模式。
  处于全能银行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之间的是在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上不同程度自由组合而形成的模式。例如,虽然日本实行的也是金融持股公司的制度,但是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比例内持有产业公司股票。
  总之,从经营范围上来看,大多数国家不允许金融业和产业的充分融合。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占优。金融控股公司必然是综合经营,而综合经营不一定必须采取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更多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综合经营更多是一个经营、管理和监管上的概念。
  
  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及中国的选择
  
  发达国家从分业到综合的历程及启示
  当前,一般认为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出现了综合化经营的趋势,这一判断是以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的金融发展为基本参照物而做出的判断。对于德国等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来讲,由于一直实施全能银行体制实施综合经营,因而不存在这样的趋势。
  美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始于《1933年银行法》(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此之前,资本主义各国普遍实行自由市场经济,金融机构大都实行综合经营。而1929年开始的资本主义大危机导致股市崩溃和大约1000家商业银行倒闭,引发了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迫使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的深刻的反省和变革。作为1933年实施的罗斯福新政的一个重要部分,为抑制股市投机,防止金融业过度竞争,美国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Banking Act of 1993),又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实行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的分离,禁止银行董事兼职,强制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严格限制银行混业经营,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全面采取分业经营。受美国的影响,其他的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也逐步实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
  但是,二战之后,商业银行的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业加速了组织形式创新,以控股公司形式进行跨地域经营的数量日益增多,市场经济国家开始了综合经营的努力。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综合经营提速。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题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的银行改革方案,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以取消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全部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综合银行。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放宽银行业务的法案,规定自1997年开始美国的地区性银行可以跨州经营,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在25%的营业额的范围内从事证券承销等原本属于投资银行的业务。1998年,美国监管部门特批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合并组建了新的花旗集团,开创了金融混业并购的先河,加快了金融现代化立法的进程。1999年,国会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Act of 1998)》。主要内容有:第一,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机构。在符合资本及管理健全前提下,如果联邦银行所投资全部子公司的资产超过母公司资产45%或者500亿美元(以较低者为标准),必须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经营;反之,则可在控股公司或银行子公司之间做出选择;第二,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直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承销业务;第三,银行控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收购;第四,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或金融业务的及其附属业务;第五,除了少量补充性商业行为外,银行控股公司不能从事商业行为;第六,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工作人员;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该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美国不断进行综合化经营尝试时,英国和日本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也几乎在同一时期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努力。金融控股公司日渐成为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开展跨业经营的主流模式,形成了花旗集团、汇丰集团、荷兰ING国际金融集团、美洲银行集团、摩根大通集团、瑞穗集团、UFJ集团、MIZUHO集团、新加坡发展银行集团(DBS)、韩国的新韩金融控股公司和友利金融控股公司等比较有名的金融控股公司。
  综上,从30年代至90年代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业历经60余载从分业走向混业经营。综合经营展开的每一个过程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产品创新和机构创新实现事实上的业务交叉;第二个阶段是通过立法的调整实现了法律上的合法化。其中,第一个阶段是推动金融机构最终实现综合经营的基本力量。由此我们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其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途径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有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创新,二是地域创新,三是组织模式创新。例如,银行控股公司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典型的金融创新。银行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过程,就是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美国联邦法律限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而采取的组织创新过程。在实施综合经营的努力过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工具创新和组织创新,推出商业银行产品的替代产品,与商业银行展开直接的竞争,突破了《1933年银行法》禁止的跨行业竞争。伴随着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下降,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商业银行被迫通过各种工具创新和组织创新予以反击,向证券和保险业进行融合。
  其二,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允许结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区域越来越大、工具越来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机构的结合、人员的结合、资金的结合到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在渐进过程中,金融监管政策总是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是一种被动的适应过程。之所以如此,因为从美英等国的实践看,规避金融管制是综合经营的主要动因,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通过业务经营形式的融合与相对应的组织体制创新,在法律界定的模糊领域进行突破,再以此既定的事实推动立法的变革。
  其三,外部压力无疑是推动实施综合经营的一个主要原因。70年代美国开始进行综合化经营试点的一个主要原因源于战后德国等的全能银行进军美国,灵活多样地开展综合经营,对美国实施的分业经营制度形成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和动力而致。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实践
  90年代初期,我国实际上实行金融业综合经营制度。当时,中国经济持续高涨,国有专业银行纷纷通过全资或参股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而参与了证券投资、保险、房地产投资等非银行业务。但是,金融业综合经营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于是,在1993年金融工作会上,国家提出要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1995年颁布并于2003年予以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等的分业经营制度。2003年银监会成立,标志着金融机构分业管理的最终确立。
  但是,自从确定分业经营制度以来,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处于由金融业务交叉和工具复合推动向产权融合的过渡阶段,许多金融业务处在混业经营的边缘,实施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步伐越来越快。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05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工银瑞信等三只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相继成立。从国内实践看,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金融业开展综合化经营尝试的主要途径可以归为以下几种:
  (1)浅层次的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共同开发综合性产品并代理销售;
  (2)企业集团组建纯粹型控股公司。集团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而由其控股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多个金融子公司分别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
  (3)合资成立跨业经营的机构。如建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4)通过并购外资机构开展综合经营。如工商银行通过控股工银亚洲(香港),并通过工银亚洲控制太平保险,渗入投行和保险业;
  (5)设立基金公司,开展综合经营。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的约束条件
  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证明,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个长期发展趋势。在中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上,许多研究表明,从整合资源,满足需求,降低经营成本,有效利用资本以及与国外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等方面考虑,特别是与分业监管相对应,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综合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综合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一系列兼并收购活动逐步形成的过程不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只有20多年的时间,银行、保险、证券市场本身尚处于发展之中,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资本短缺,没有形成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而发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组织形式的综合经营过程中,中国必须结合上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开展综合经营,也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适合实施综合经营。因此,国家必须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确定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门槛,不能不切实际地搞综合经营。即使在最早开始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美国、英国和日本,也仍然有很多专业化的机构;在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下,也有大量的专业化金融机构,如抵押银行和投资公司等。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另一个含义是,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中国目前需要跳跃式发展。但是,速度过快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如何在速度和风险控制之间寻求平衡,是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二,结合中国国情,界定金融控股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同的经济体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例如,在美国,控股公司只要取得子公司25%以上的股权,或取得对董事选举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支配力,就属于控股关系;相反,在英国,必须拥有子公司50%以上表决权股票才构成控股关系,持股比例在50%以下、10%以上仅构成关联公司关系。中国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明确金融控股关系。
  第三,确定控股公司的类型。换句话说,就是控股公司定位为经营型控股公司(Operational holding company)还是成为纯粹型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区别在于,经营型控股公司除了通过资本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外,还拥有自身的经营;而纯粹型控股公司仅通过资本运作控制子公司,而自身没有开展经营。这两类控股公司模式在实践中都有例子,也各有优劣,具体的选择取决于历史和习惯。
  
  综合经营的边界和中国的选择
  
  商业银行主导金融业综合经营走向
  当前金融业实施综合经营的趋势基本明朗,但是,综合经营的边界尚不清晰。以某一种具体的金融机构为出发点,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分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证券公司综合化经营、保险公司综合化经营等具体综合经营类型。其中,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指商业银行通过向保险、证券业务方面融合,不仅能经营存款、贷款、结算和汇兑等传统业务,还能经营代理股票发行与买卖、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保险销售等原属于证券公司、保险、信托公司、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衍生金融业务。其他的综合经营包括保险业与银行和证券业的综合,以及证券业向商业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综合等。
  美国、日本以及德国等国家的金融综合经营的实践表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金融业综合经营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近年来金融综合经营的主导力量。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在组织制度上具有两方面的天然优势。第一个优势是网点上的优势;第二个是提供了清算等服务。因而,以银行为母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优势:一是提高整个金融集团的综合竞争力;二是可利用不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及交叉销售优势降低成本;三是利用品牌效应,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四是发挥了协同效应,提高整体经营效率(陈小宪,2006)。
  商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演变大致兵分两路。一是商业银行重点向资本市场渗透,形成“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业务”的模式;另一种是重点向保险市场渗透,形成“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的模式。其中,银行业向证券业综合的单向融合特点尤为明显,即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证券业融合,而证券业向商业银行融合的动机很弱。目前,在国际主要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投行业务基本上占总收入的30%以上。2005年,在全球十大投行业务排名中,花旗集团、摩根大通集团等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占据优势地位。
  从中国的实践上来看,工行通过引入高盛公司、德意志银行等投行战略投资者,于2002年设立了投资银行部,目前业务已经初具规模;建行自2005年通过相继控股重组中建投、中信建投等二十多家券商迅速开展投行业务;而中行则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得以开展投行业务。目前,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类似机构,在组织模式上大致可分为实体职能部门、事业部附属和金融控股等三种模式,分别以工行、浦发和中行具有代表意义(张庆升和刘雅阁,2006)。
  与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综合经营的单向性特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的相互综合力度和规模都大致相当(肖春海,2003),这表明银行业和保险业具有高度的互补性。目前,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和机构方面深度合作,既有产品上的综合,也有组织形式上的综合,代表性的产物是银行保险。在银行保险方面,边界仍然不稳定。既有花旗集团等部分金融保险集团开始剥离风险承保交易,逐步回归银行主业的实践,也有荷兰国际(ING)、安联(ALLIANZ)等欧洲金融集团实现了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高度融合,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方面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真正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和内涵价值的提升(胡浩等,2004)。究竟哪一种边界更具有优势,尚需时间的检验。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边界确立维度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边界应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法律上明确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能否融合问题。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禁止与实业资本的融合,德国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现象都不普遍,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企业长期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研究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综合经营重点发展方向和综合经营的程度;三是借鉴国际上对保险业的基本做法,关注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融合方式。
  
  金融业综合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创新
  
  金融业综合经营要求金融监管在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法规政策和监管手段上予以调整。
  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金融监管于实施综合经营后由分业监管逐步走向功能监管。功能监管按照金融机构业务的风险性质开展,而不论这些业务是由单一金融机构开展还是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实践证明,功能监管有利于业务的专项监管,有利于信息的集中、沟通和披露,有利于监管责任的明确。在功能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活动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管体制。比如,1997年10月,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集原有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资产管理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于一体,对英国境内所有的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日本也按照这一思路将金融监督权从大藏省分离出来,成立了金融厅。而美国根据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承认历史现状的基础上,对实施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采取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监管协调人制度。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机构继续按照业务划分实施功能监管,而美联储作为监管协调人对实施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实施整体监管,在此基础上引入监管协调人制度,负责各功能监管者之间信息共享、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信息共享和金融危机处置协调等。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格局。但是,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公司、平安集团公司等机构已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开始了综合经营。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逐步推进,必然会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对中国而言,目前在金融业综合经营方面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此讨论很多,而且也已经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经常联系机制。但是,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中国也需要在减少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真空方面进一步探索。其中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金融危机协调机制和金融产品创新机制。这需要综合考虑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三会的关系,需要考虑对综合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问题,也需要考虑中国金融市场的特殊结构。由谁作为将来中国实施综合性经营金融机构的主监管人?目前有三种主要的意见,一种倾向于银监会,一种倾向于中国人民银行,还有一种意见倾向于成立一个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的金融管理委员会。
  
  金融业综合经营与整体金融改革
  
  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势必触及金融业的整体改革。应以实施金融业综合经营为契机,在设计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框架、法律法规和组织框架的同时,统筹考虑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配套措施,整体推动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和发展。能否将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与4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和发展结合起来一起考虑?1999年中国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分业经营的局限制约了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经过7年的努力,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处置任务基本完成,面临着转型问题,前一段时间对此有过很多的探讨。本文认为,如果国家确定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完全可以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金融业综合经营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这样原来设置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优势仍然得以保留,而又能够克服原来的一些弊端,实现双赢。
  借助金融业综合经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国际实践表明,金融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减少利率风险,也可以加大利率风险。第一,利率市场化可能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导致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缩小,传统银行业务收入下降。第二,不同的金融产品对于利率风险的变动方向不一致或相反,因此,对于实施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通道畅通,因此,利率风险的负面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自然的抵消。第三,金融业综合经营又使得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管理利率风险的手段增加或通过组合加以规避。第四,正如前边总结所言,金融创新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推动力,而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创新供给函数的决定因素,因此,如何借助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金融业综合经营与融资结构的优化。银行、保险、证券都是社会融资的一种手段,各有千秋。目前中国以间接融资体系为主,由于金融业综合经营在微观层面上进一步打通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因此,能否借助这一有利因素,加快调整中国的融资结构,进一步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也是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带来的挑战,需要纳入整体金融改革中统筹规划。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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