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时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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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婚姻法》的十七条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作了相关规定,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都属于共同财产。但由于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法院审理离婚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因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导致的,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则财产关系也解除,婚姻的解除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怎样公平而准确的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才是主要的。本文简要介绍了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对此加以论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产分割;共有财产;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70-02
  作者简介:戚晓光(1977-),男,汉族,安徽灵璧人,本科,任职于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关系的是夫妻双方的自身利益,而且还与相关的家庭成员有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关系着第三人的有关利益还可能涉及到民事行为安全。由此可以得出,夫妻双方在涉及到财产分割时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可能给两个家庭造成影响,甚至还可能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影响。就当代社会来看,我们年轻一代的
  婚恋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离婚率逐渐呈上升趋势。此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财产不断涌现,共同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复杂。为了解决的问题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三个方面就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作了补充和解释。由于社会变化发展在不断进步和更新,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需要适应这个变化,需要对夫妻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新的财产范围界定,还要对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进行完善,这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解决有很重要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同时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为了合理划分离婚中的共同财产和共有财产,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有一个认识。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有广义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有狭义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一些特殊的财产以外,夫妻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双方共有则称为广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一般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收入等的共同财产。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后共同所得的法律制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是狭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本文探讨的“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狭义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优先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双方进行协商,无果后方可到法院进行诉讼。在由法院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协议的影响部门提供,不能以欺诈、威胁以及故意胁迫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在协商财产分割时,重要的是要注意,只能分割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在某些方面的划分范围是存在不同的,此时就要对的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进行分离,然后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平等原则
  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力是平等的,同时也是婚姻家庭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在享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同的义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从原则上来说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都应该进行平等分配,存在特殊情况的应该另行讨论。
  (三)照顾原则
  首先,照顾孩子和妻子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这是从历史传统、家务负担和女性生理特征的角度来分析的。一般来说,离婚后,女性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都比男性弱,所以从人道主义角度上说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帮助。所以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更加注重女性的权益。在此,未成年人也属于在财产分割中的弱势,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会更加注重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进行共同财产分配时给予无辜的一方更多的份额,以便为他的情感创伤获得经济上的安慰。本条所称过错,不限于纳妾、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对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重大过错行为,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在离婚时所承担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时首先应该双方协商,并按照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中已作出财产分割的规定,该条款或协议对婚姻双方具有法律限制。如果夫妻或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中一方在签订协议后又不履行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离婚协议签订一年后,发现协议中具有虚假、欺诈等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协议。如果双方在协商无果后,允许法院根据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在实际分割中,婚姻财产应当按照平等分割废弃共同财产的原则,并在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公平分割。

四、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的不足


  (一)认定缺陷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为满足物质需求很多高档、贵重具有重大价值的物品也出现在家庭生活中。这也可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成为共同财产划分的财产,双方可能认为自己所用的东西应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相关规定,所以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也会导致纠纷的出现。英国为了公平分配财产被丈夫和妻子在他们的婚姻的持续时间,分别对1973年的婚姻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救援令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做出了新规定。法律规定,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以及经济能力,从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   (二)分割方法不完善
  在《婚姻法解释(3)》出台之前,《婚姻法解释(2)》第20条的规定一般作为处理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依据。根据本文提供的,如果丈夫和妻子无法谈判房子的价值和所有权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要么允许双方竞购,或判断一个政党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同时和补偿的配偶,或拍卖所得的房子和鸿沟。这个规定并没有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达到更好的解决。当出现婚后房产抵押的情况时,在离婚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乏共同财产分割的统一标准。而在《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后,这一立法的缺陷得到完善,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分割做出了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婚后共同抵押的房屋应该首先确定房屋的归属权,其次配偶与其共同承担抵押金。但是这一规定还不够完善,这个规定并没有对房产的债权做出相应的规定。

五、完善我国离婚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制度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应当明确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不经劳动和投资的成果和自然增值,可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从法律规定的视角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日用品应该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小价值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从而排除大价值财产。其次,婚后双方购买的个人所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具有重要价值的珠宝、汽车等,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另一方可以向共同财产的所有人要求共同分割,应遵循平等分割原则,对所有物进行评估,所有人向对方支付物品价值的一般。当遇到特殊情形时,要以实际为主进行具体分析,一些特殊的生活用品,不论价值大小、价值多少,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財产进行分割,如轮椅就不应划分为共同财产。体现公平原则完善财产分割制度。考虑双方的赚钱的经济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有照顾原则,要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对家庭积累的资产的贡献程度,如果因为在婚姻关系中造成一方的事业或者身体情况不好时,因离婚而导致其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难以维持时,要体现照顾原则,要充分考虑到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夫妻双方离婚时,还要考虑未成年孩子的相关权利,他们必须妥善处理这样的问题,如抚养和教育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机构还要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

六、结语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列举了立法缺陷和立法漏洞引起的理论争议,并对这些立法漏洞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就我国目前的有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基于立法缺陷分析和仍然缺乏完善措施研究,本文重点分析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中,识别和划分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离,鉴定价值的人力资本和家庭劳动,和识别不清楚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本文主要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划分,并从婚姻法、物权法等不同的理论视角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范围,并对我国现有的《婚姻法》认做出了相关规定和划分。本文主要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和认定确定了合理的标准,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方法。推动未来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促进夫妻财产分割的审判情况更加公平,推动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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