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对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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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来注重民主和人权,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在司法领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彰显诉讼民主,促进人权保障。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对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
  一、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万余件,其中超过900起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实践证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补齐了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薄弱的“短板”,体现了诉讼民主,促进了人权保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背景下,应对新刑诉法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带来的影响,就要不断完善监督程序,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及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分别在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这是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新修正的刑诉法从理论上强化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的人民性,强调了监督者也应当受到监督的理念,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给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强度更大了,工作任务更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规范,对接新刑诉。
  1.客观上强调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正当性
  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使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2.更加注重监督过程中对人权保障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依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看,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如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体现了对当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对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实行监督,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同时规定了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好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刑诉法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质是加强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新刑诉法的实施,会不可避免的对人民监督员产生影响,要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新刑诉讼法的衔接工作,促使二者有机统一。
  (一)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接受监督
  新刑诉法更加严格的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本身就是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在执行新刑诉法的同时,应强化对直接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民主监督,落实“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者地位,为其监督检察工作提供有效平台。要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努力提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熟悉度。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相关情况,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案件的取证过程,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对人民监督员在案件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对于能有效促进检察工作的,应及时制定出详细可行的落实方案,切实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二)深入学习研究,拓宽监督范围
  要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其实质,充分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目的和意义,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以及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围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监督,与新刑事诉讼
  法相结合,进一步拓宽监督范围,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对案件的监督可由职务犯罪案件扩大到刑事案件,对其他检察工作的监督,可不局限于“七类案件或事项”,应根据需要、稳妥有序地逐步扩大监督范围。监督的范围可扩展为:加强对侦查措施的监督,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加强权利告知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监督与排除非法证据的监督,避免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保证案件质量;加强强制措施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强对不起诉的监督,防止不起诉条件的滥用;加强对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权等。
  (三)注重监督过程,突出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监督中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权,主要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知情权、控告权、请求权、参与调查权、辩护权、沉默权、人身自由权、合法财产权等权利。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依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看,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如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体现了对当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对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实行监督,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同时规定了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尤其是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实施,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积极适应新刑诉法,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推进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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