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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资本认缴制,将法定出资期限取消,是对公司自治权限的扩大,而带来的明显问题便在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规范存在缺失,进而带来一个司法适用难题:在公司非破产环境下,可否裁定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而针对这一点目前尚存较大理论争议。本文内容主要论证在认缴制改革大环境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同时对现行公司法律体系下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提出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