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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犯罪论体系经过了漫长的孕育和演化过程,其间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体系、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目的理性体系。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价值与体系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单向关系。不同的体系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相同的体系也可以为不同的价值目标服务。但是体系的不同也影响价值实现的效果。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无法很好地满足法治时代的价值需求,因此有除旧革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