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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而我国现行侦查监督考评制度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数据、轻效果等不足,使得其难以实现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正确引导和规范,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也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应当按照系统性原则,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结合原则,数量与质量相结合原则等重构并完善现行考评办法,这样才能实现侦查监督考评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