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地时间2月15日,特朗普在白宫宣布美国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以绕过国会获得修建美墨边境墙所需的额外资金。民主党迅速回应,众议院议长佩洛西与参议院少数党领袖舒默发表联合声明,谴责特朗普宣布紧急状态“严重损害”美国宪法。
对于他这项命令可能在较低层级法院被暂时叫停,特朗普心知肚明,但坚称他有权从政府的其他部门拨出资金来修建边境墙。“(国家紧急状态)这项命令之前已签署过多次。自1977年以来,其他总统们都签署过,赋予了总统这项权力,这没有任何问题。”实际上,总统具体援引哪项法定紧急权力,需要法理支撑;若参众两院通过联合决议,国会有权否决总统使用其法定紧急权力。
总统可以绕过国会调拨资金,这一特例如果常态化,无疑将侵蚀美国权力制衡的根基。不过,结合历史和现实细究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对权力制衡就会另眼相看——不是因为它的强大,而是因为它的脆弱。
先贤的远见
美国政治制度的架构,来源于美国宪法。探究美国的权力制衡,首要的考虑是美国宪法诞生的背景。
历史地看,美国宪法天然带有制约权力的基因。从1607年英国人在弗吉尼亚建立第一个殖民据点,到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这期间本土的政治精英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治理国家”经验。也就是说,在美国诞生前,基层权力运作的问题已获解决。英国殖民统治这个上层建筑撤出后,美国的建国先贤们需要解决的是最高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
由于美国是在与大英帝国血与火的较量中诞生的,建国先贤们本能地会从最高权力联想到暴力和殖民压迫。当时美国的政治主流是,美国不能出现擁有绝对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根据相关资料,首任总统华盛顿所能号令的美国军力,仅仅是十几门大炮和718名士兵。因为独立战争期间的主力军“大陆军”,绝大部分都在战后被解散了。显然,这种对行政权力尤其是军权的强势制约,杜绝了“美国皇帝”产生的可能。
这种强势制约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描述的“三权分立”。但美国宪法中体现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刻意追求“理想状态”。从宪法文本来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配,在国会、白宫、最高法之间不是均衡的。而且,这三大政府机构中,一方对另两方权力制衡的力度,也是不均衡的。
以司法权为例,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享有终审权,但宪法同样也规定,国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于最高法的特别法庭,而总统和最高法都没有这个权力。虽然终审权依然在最高法,但国会可以通过这项权力介入司法的运作。类似地,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最高法可以通过对争议政策的裁决,事实上影响总统的行政决策。而国会的财政预算决定权,对总统施政行为的影响更为明显。
如果说,这种模糊的界限是“权力相互制衡”的客观需要,那么美国宪法中对国会权力的界定,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建国先贤们的政治远见——把国会定位为约束权力的中枢。宪法前三条内容的排序,事实上也是国会、总统与最高法权力的排序。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能在行政、司法上隐性介入与硬性约束,但反之则不然。国会有权罢免总统和最高法的大法官,但总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与最高法都无权罢免任何——位国会议员。
美国宪法中对国会权力的界定,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建国先贤们的政治远见—把国会定位为约束权力的中枢。
最高法既无财权、事权,也无兵权,唯一的权力是司法终审权。所以,相对于总统和国会来说,最高法作为实体机构的存在是最弱势的。但最弱势的最高法,从宪法文本上看其约束作用,可以说只针对总统。
比如,总统与国会把争议提交到最高法,如果最高法作出倾向于国会的判决,总统无权推翻;如果作出倾向于总统的判决,国会可以在不违宪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否决”最高法的判决(国会的立法只针对未来类似的争议,不可用于已判案例,也不能溯及既往)。
这样一来,美国的“三权分立”就可以简化成“约束总统权力”。
弄权的空间
不过,宪法文本是静态的,历史却是动态的。美国建国先贤们的远见,一直在经受历史变迁的考验。美国独立两百多年来,总统的权力有扩张有收缩,但总体上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而且更多地反映了权力集中的客观需要。换句话说,仅从宪法文本,是无法解读现代美国总统权力的。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可以统领三军,但宣战权属于国会。“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宪法把宣战权赋予国会,既是出于谨慎,也可以说是基于当时的现实考虑。美国宪法诞生的时代,军事行动还处于战马、帆船主导的时代,在战事降临前,议员们有足够的时间辩论是否用兵。但历史的演变,让宪法的这项条款越来越成为现实的羁绊。总统的对外用兵权,成为一种客观需要。
美国国会1964年通过的《东京湾决议案》,赋予了当时的约翰逊总统几乎是无限制的对外用兵权。尼克松任总统时,1973年国会通过的《战争权力决议案》,很大程度上收回了总统的对外用兵权。不过,法律的条文与现实执行之间存在“灰色地带”,纵容了总统在战争问题上扩张权力。
1986年的里根政府时期,在白宫把轰炸利比亚首都的决定告知国会时,美军战机已经升空。1990年的海湾战争前夕,老布什对美军的调动、部署,在取得国会授权之前已基本完成。1994年的克林顿政府时期,国会要求克林顿从索马里撤军,但众所周知,克林顿下令撤军的真实原因不是忌惮国会的权威,而是在乎“黑鹰坠落”。
总统有权不经国会批准就调动军队,由此制造出“箭在弦上”的态势,给国会的不放行构成政治压力。这是目前美国总统而非国会拥有“事实上的宣战权”的重要原因。
对联邦政府高官的任命权,是国会的另一项重要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总统任命的高官,必须得到参议院简单多数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有“休会任命权”,即在国会休会期间,总统可以无需等待参议院的通过,单方面任命政府高官。
对于他这项命令可能在较低层级法院被暂时叫停,特朗普心知肚明,但坚称他有权从政府的其他部门拨出资金来修建边境墙。“(国家紧急状态)这项命令之前已签署过多次。自1977年以来,其他总统们都签署过,赋予了总统这项权力,这没有任何问题。”实际上,总统具体援引哪项法定紧急权力,需要法理支撑;若参众两院通过联合决议,国会有权否决总统使用其法定紧急权力。
总统可以绕过国会调拨资金,这一特例如果常态化,无疑将侵蚀美国权力制衡的根基。不过,结合历史和现实细究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对权力制衡就会另眼相看——不是因为它的强大,而是因为它的脆弱。
先贤的远见
美国政治制度的架构,来源于美国宪法。探究美国的权力制衡,首要的考虑是美国宪法诞生的背景。
历史地看,美国宪法天然带有制约权力的基因。从1607年英国人在弗吉尼亚建立第一个殖民据点,到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这期间本土的政治精英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治理国家”经验。也就是说,在美国诞生前,基层权力运作的问题已获解决。英国殖民统治这个上层建筑撤出后,美国的建国先贤们需要解决的是最高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
由于美国是在与大英帝国血与火的较量中诞生的,建国先贤们本能地会从最高权力联想到暴力和殖民压迫。当时美国的政治主流是,美国不能出现擁有绝对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根据相关资料,首任总统华盛顿所能号令的美国军力,仅仅是十几门大炮和718名士兵。因为独立战争期间的主力军“大陆军”,绝大部分都在战后被解散了。显然,这种对行政权力尤其是军权的强势制约,杜绝了“美国皇帝”产生的可能。
这种强势制约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描述的“三权分立”。但美国宪法中体现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刻意追求“理想状态”。从宪法文本来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配,在国会、白宫、最高法之间不是均衡的。而且,这三大政府机构中,一方对另两方权力制衡的力度,也是不均衡的。
以司法权为例,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享有终审权,但宪法同样也规定,国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于最高法的特别法庭,而总统和最高法都没有这个权力。虽然终审权依然在最高法,但国会可以通过这项权力介入司法的运作。类似地,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最高法可以通过对争议政策的裁决,事实上影响总统的行政决策。而国会的财政预算决定权,对总统施政行为的影响更为明显。
如果说,这种模糊的界限是“权力相互制衡”的客观需要,那么美国宪法中对国会权力的界定,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建国先贤们的政治远见——把国会定位为约束权力的中枢。宪法前三条内容的排序,事实上也是国会、总统与最高法权力的排序。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能在行政、司法上隐性介入与硬性约束,但反之则不然。国会有权罢免总统和最高法的大法官,但总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与最高法都无权罢免任何——位国会议员。
美国宪法中对国会权力的界定,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建国先贤们的政治远见—把国会定位为约束权力的中枢。
最高法既无财权、事权,也无兵权,唯一的权力是司法终审权。所以,相对于总统和国会来说,最高法作为实体机构的存在是最弱势的。但最弱势的最高法,从宪法文本上看其约束作用,可以说只针对总统。
比如,总统与国会把争议提交到最高法,如果最高法作出倾向于国会的判决,总统无权推翻;如果作出倾向于总统的判决,国会可以在不违宪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否决”最高法的判决(国会的立法只针对未来类似的争议,不可用于已判案例,也不能溯及既往)。
这样一来,美国的“三权分立”就可以简化成“约束总统权力”。
弄权的空间
不过,宪法文本是静态的,历史却是动态的。美国建国先贤们的远见,一直在经受历史变迁的考验。美国独立两百多年来,总统的权力有扩张有收缩,但总体上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而且更多地反映了权力集中的客观需要。换句话说,仅从宪法文本,是无法解读现代美国总统权力的。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可以统领三军,但宣战权属于国会。“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宪法把宣战权赋予国会,既是出于谨慎,也可以说是基于当时的现实考虑。美国宪法诞生的时代,军事行动还处于战马、帆船主导的时代,在战事降临前,议员们有足够的时间辩论是否用兵。但历史的演变,让宪法的这项条款越来越成为现实的羁绊。总统的对外用兵权,成为一种客观需要。
美国国会1964年通过的《东京湾决议案》,赋予了当时的约翰逊总统几乎是无限制的对外用兵权。尼克松任总统时,1973年国会通过的《战争权力决议案》,很大程度上收回了总统的对外用兵权。不过,法律的条文与现实执行之间存在“灰色地带”,纵容了总统在战争问题上扩张权力。
1986年的里根政府时期,在白宫把轰炸利比亚首都的决定告知国会时,美军战机已经升空。1990年的海湾战争前夕,老布什对美军的调动、部署,在取得国会授权之前已基本完成。1994年的克林顿政府时期,国会要求克林顿从索马里撤军,但众所周知,克林顿下令撤军的真实原因不是忌惮国会的权威,而是在乎“黑鹰坠落”。
总统有权不经国会批准就调动军队,由此制造出“箭在弦上”的态势,给国会的不放行构成政治压力。这是目前美国总统而非国会拥有“事实上的宣战权”的重要原因。
对联邦政府高官的任命权,是国会的另一项重要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总统任命的高官,必须得到参议院简单多数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有“休会任命权”,即在国会休会期间,总统可以无需等待参议院的通过,单方面任命政府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