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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舆情的治理一直都是网络生态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网络舆情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现实因素,同时自身也具有浓厚的信息化色彩。对网络舆情产生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能够为网络治理提供借鉴思路。如今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方式也需要发生深刻的变革。当下网络生态治理需要拋弃传统的单向度下政府治理模式,建立以政府、平台和网民为主体的共同体结构,并明确和发挥各个主体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情;网络生态治理;共同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9.067
0 引言
当前网络生态环境治理需要从方法论上转向现代社会矛盾的发现,并从源头上认识矛盾,即契约论基础上形成的基本共识。网络空间作为社会治理的新兴领域,对于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社会新契约则是伴随网络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的形势下,由全体网络社会的参与主体达成的行动原则和共识。网络社会新契约旨在厘清政府、网络平台和网民之间的治理基础和限度。
1 舆情学视阈下网络舆情的结构差分
1.1 网络舆情的社会基础
在中国社会转型复杂的舆论环境中,各种言论、思想和观念相互碰撞和交融,呈现出舆论主体的分层化、内容的复杂化、表达方式的多元化以及诉求多元化的特点。社会热点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因素。一方面是我国对于网络空间规制的法律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网络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网络水军以及新兴的自媒体让给舆情治理的形势更加复杂。但在中国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的社会舆论环境既符合舆情的一般规律,又具有国情下的一般特征。
网络舆情的诱发在本质上是来源于现实社会冲突和矛盾,并通过互联网加以宣泄的过程。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社会冲突、越轨行为等,这些因素帮助人们构成总体的社会镜像,同时催生形形色色的舆情变化。在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今天,不同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不断地进行碰撞,为网络舆情诱发提供了温床。网络舆情的产生需要能够产生舆情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并且能够激化到一定程度,这些因素就会成为舆情产生的“可燃物”。
1.2 网络舆情偏差现象
舆情偏差现象在互联网上体现得更加明显,这是由于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具有更强的虚拟性、隐蔽性和渗透性等特点。曼纽尔·卡斯特认为网络的形式将成为贯穿一切事物的形式,正如工业组织的形式时工业社会内贯穿一切的形式一样。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新的存在,本质上是社会和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利益需求场域的扩展。网络舆情偏差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特点所导致。
首先,互联网规则意识缺乏。很长时间里网络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先入为主占据了人们的意识理念。1996年约翰·P·巴洛在线发表的《虚拟空间独立宣言》中称,虚拟空间是创新、平等、公益的,永远不受政府管辖。网络社会完全摆脱了现实政治的困扰,摒弃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束缚。即使当前我国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相对完善,但事后制裁往往难以起到根本性和一劳永逸的作用,网络守法意识的养成任重而道远。
其次,群体极化现象在互联网上的显现。1961年James stone在验证群体时发现:“如果群体内部成员意见比较保守的话,经群体讨论后,决策会变得更加保守;相反,如果个人意见趋向于冒险的化,经群体讨论后,决策会变得更加冒险”。这种群体极化现象则会诱发沉默螺旋机制。在互联网上人们在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时,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的发表和扩散;如果发现某一观点无人或少有人理会,即使自己赞同也会保持沉默。那么在互联网上决定信息传播的往往是看对信息的赞同的多寡,这就造成了少数的真实却难以传播,最终淹没在海量的互联网信息中。
1.3 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的博弈
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个体和群体在进行信息传播时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在其中。个体意识局限于个人的社会经验与阅历水平所共同影响的认知水平,自我意识水平越高,表达能力越成熟。在互联网社会中“人人都是麦克风”,个体的表达自由得到前所未有地放大,但无限放大的个体意识会使得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难以保证。相反,在某些特定的网络舆情中强大的群体意识会压制个体意识的表达,导致个体意识的沉睡。以司法案件为例,当实现中发生的案件在网络空间中被大量讨论,那么以公共舆论为代表的群体意识和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个体意识,就会在司法判断的结果上存在断裂。
2 单向度逻辑下网络生态治理的困境
2.1 主体的自利性
单向度思维的治理模式下,网络空间主体存在强烈的自利性主张。作为网络行为的施动方会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而网络行为的受动方会坚决捍卫自己的“隐私权”和“不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甚至要求“被遗忘”的权利。网络行为的施动方和受动方在网络权利上存在一定的交互性,双方的权利存在冲突和对峙。在自利性的价值导向下,双方都对自身的权利不做出让步,造成剑拔弩张的局面。同样作为互联网从业者,为减少经营成本和谋取利益而以“不代表本网立场”“海量信息无从审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作为网络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可能认为网络社会秩序才是最根本,其他一切应当让位。
2.2 纠纷解决机制虚化
单向度思维下各个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并不关注公共利益。我国在互联网治理中对于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面,包括网络用户之间的协商、网络平台的监督、行政机关干预。在以往的实践经验中,网络用户之间的协商处理机制由于网络矛盾的虚拟性,最终难以实现。网络平台监督也由于网络服务经营者逐利性的特点而作用平平。同样政府机关由于执法成本的原因,对于网络监督难以实现常态化。格里·斯托克就指出,治理要偏重于机制并不必然依靠政府的权威,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而是需要各方主体进行有目的的互动。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对于采取单向度思维进行网络治理而形成的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网络社会中的种种问题。 3 共同体思维下的网络治理结构
3.1 共同体下的政府思维
控制与服务是政府在网络空间中的双重任务。政府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能够通过左右信息内容、信息分配等方式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控制功能。政府作为网络空间的主要管理主体,承担提供网络空间良性运转的责任。网络空间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同时也是政府网络治理的最终目的。网络给空间的失范现象表现为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谣言、人身攻击等。政府对网络空间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这种控制内容深入到网络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生态治理规定》等。政府对于网络空间管控的目的在于,在网络空间的服务过程中产生一种全新的存在方式和表达方式,并且这种存在和表达方式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整体方向。
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网络生态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网络社会,减少政府管制行为,加强政府服务是网络时代政府的职能选择。在网络社会里,人们对政府最大的需求就是从它那里获得更多地服务。而政府的网络服务功能首先体现在建立健全一个统一、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能够为网络主体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机制,为网络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互联网并不是“洪水猛兽”,相反是国家发展的“助推器”。
3.2 共同体下的平台思维
网络平台是搭起网民与网民、网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是网络社会的基础。从网络平台的性质上来说,网络平台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很强的经济目的。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更是信息传播者和监管者。互联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信息传播,也让网络平台的监管变得复杂且成本高昂。网络平台做到对于每一条信息进行审查,必然会使信息传播丧失了及时性的基本要求和自身优势。在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下,网络平台与政府的关系变成一种合作型关系,网络平台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治理机制就是以“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义务”的形式规定。
3.3 共同体下的网民思维
网民是网络活动的主体,需要树立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网民要加强对于网络共同体的认同感,积极配合政府进行网络治理的各项决策。但认同感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依赖于每一个网民自身素质的提升。在网络治理中,网民永远是治理的目的而非手段。现阶段无论是作为正式性规则的国家法律制度,还是非正式下规则的公约,都是推动网络健康发展的体现。
4 结语
网络舆情是网络治理的一个方面,通过网络舆情的治理可以洞悉整个网络治理的基本路径。在网络治理中单向度思维暴露出治理上的弊端,难以应对治理的需要。在网络发展的新形势下网络共同体的构建对于网络治理具有强大的理论导向作用。在网络共同体下,国家、网络平台和网民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需要转变各自的思维方式 ,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发酵机理研究[J].现代情报,2020,40(09):20-31.
[2]格里·斯托克,华夏风.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9,36(03):23-32.
[3]赵孟营.从新契约到新秩序:社会治理的现代逻辑[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2(02):106-114.
[4]周辉.网络平台治理的理想类型与善治——以政府与平台企业间关系为视角[J].法学杂志,2020,41(09):24-36.
[5]倉基武.新时代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研究[J].攀登,2020,39(04):54-60.
关键词:网络舆情;网络生态治理;共同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9.067
0 引言
当前网络生态环境治理需要从方法论上转向现代社会矛盾的发现,并从源头上认识矛盾,即契约论基础上形成的基本共识。网络空间作为社会治理的新兴领域,对于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社会新契约则是伴随网络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的形势下,由全体网络社会的参与主体达成的行动原则和共识。网络社会新契约旨在厘清政府、网络平台和网民之间的治理基础和限度。
1 舆情学视阈下网络舆情的结构差分
1.1 网络舆情的社会基础
在中国社会转型复杂的舆论环境中,各种言论、思想和观念相互碰撞和交融,呈现出舆论主体的分层化、内容的复杂化、表达方式的多元化以及诉求多元化的特点。社会热点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因素。一方面是我国对于网络空间规制的法律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网络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网络水军以及新兴的自媒体让给舆情治理的形势更加复杂。但在中国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的社会舆论环境既符合舆情的一般规律,又具有国情下的一般特征。
网络舆情的诱发在本质上是来源于现实社会冲突和矛盾,并通过互联网加以宣泄的过程。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社会冲突、越轨行为等,这些因素帮助人们构成总体的社会镜像,同时催生形形色色的舆情变化。在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今天,不同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不断地进行碰撞,为网络舆情诱发提供了温床。网络舆情的产生需要能够产生舆情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并且能够激化到一定程度,这些因素就会成为舆情产生的“可燃物”。
1.2 网络舆情偏差现象
舆情偏差现象在互联网上体现得更加明显,这是由于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具有更强的虚拟性、隐蔽性和渗透性等特点。曼纽尔·卡斯特认为网络的形式将成为贯穿一切事物的形式,正如工业组织的形式时工业社会内贯穿一切的形式一样。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新的存在,本质上是社会和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利益需求场域的扩展。网络舆情偏差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特点所导致。
首先,互联网规则意识缺乏。很长时间里网络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先入为主占据了人们的意识理念。1996年约翰·P·巴洛在线发表的《虚拟空间独立宣言》中称,虚拟空间是创新、平等、公益的,永远不受政府管辖。网络社会完全摆脱了现实政治的困扰,摒弃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束缚。即使当前我国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相对完善,但事后制裁往往难以起到根本性和一劳永逸的作用,网络守法意识的养成任重而道远。
其次,群体极化现象在互联网上的显现。1961年James stone在验证群体时发现:“如果群体内部成员意见比较保守的话,经群体讨论后,决策会变得更加保守;相反,如果个人意见趋向于冒险的化,经群体讨论后,决策会变得更加冒险”。这种群体极化现象则会诱发沉默螺旋机制。在互联网上人们在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时,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的发表和扩散;如果发现某一观点无人或少有人理会,即使自己赞同也会保持沉默。那么在互联网上决定信息传播的往往是看对信息的赞同的多寡,这就造成了少数的真实却难以传播,最终淹没在海量的互联网信息中。
1.3 个体意识与群体意识的博弈
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个体和群体在进行信息传播时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在其中。个体意识局限于个人的社会经验与阅历水平所共同影响的认知水平,自我意识水平越高,表达能力越成熟。在互联网社会中“人人都是麦克风”,个体的表达自由得到前所未有地放大,但无限放大的个体意识会使得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难以保证。相反,在某些特定的网络舆情中强大的群体意识会压制个体意识的表达,导致个体意识的沉睡。以司法案件为例,当实现中发生的案件在网络空间中被大量讨论,那么以公共舆论为代表的群体意识和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个体意识,就会在司法判断的结果上存在断裂。
2 单向度逻辑下网络生态治理的困境
2.1 主体的自利性
单向度思维的治理模式下,网络空间主体存在强烈的自利性主张。作为网络行为的施动方会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而网络行为的受动方会坚决捍卫自己的“隐私权”和“不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甚至要求“被遗忘”的权利。网络行为的施动方和受动方在网络权利上存在一定的交互性,双方的权利存在冲突和对峙。在自利性的价值导向下,双方都对自身的权利不做出让步,造成剑拔弩张的局面。同样作为互联网从业者,为减少经营成本和谋取利益而以“不代表本网立场”“海量信息无从审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作为网络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可能认为网络社会秩序才是最根本,其他一切应当让位。
2.2 纠纷解决机制虚化
单向度思维下各个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并不关注公共利益。我国在互联网治理中对于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面,包括网络用户之间的协商、网络平台的监督、行政机关干预。在以往的实践经验中,网络用户之间的协商处理机制由于网络矛盾的虚拟性,最终难以实现。网络平台监督也由于网络服务经营者逐利性的特点而作用平平。同样政府机关由于执法成本的原因,对于网络监督难以实现常态化。格里·斯托克就指出,治理要偏重于机制并不必然依靠政府的权威,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而是需要各方主体进行有目的的互动。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对于采取单向度思维进行网络治理而形成的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网络社会中的种种问题。 3 共同体思维下的网络治理结构
3.1 共同体下的政府思维
控制与服务是政府在网络空间中的双重任务。政府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能够通过左右信息内容、信息分配等方式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控制功能。政府作为网络空间的主要管理主体,承担提供网络空间良性运转的责任。网络空间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同时也是政府网络治理的最终目的。网络给空间的失范现象表现为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谣言、人身攻击等。政府对网络空间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实现,这种控制内容深入到网络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生态治理规定》等。政府对于网络空间管控的目的在于,在网络空间的服务过程中产生一种全新的存在方式和表达方式,并且这种存在和表达方式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整体方向。
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网络生态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网络社会,减少政府管制行为,加强政府服务是网络时代政府的职能选择。在网络社会里,人们对政府最大的需求就是从它那里获得更多地服务。而政府的网络服务功能首先体现在建立健全一个统一、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能够为网络主体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机制,为网络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互联网并不是“洪水猛兽”,相反是国家发展的“助推器”。
3.2 共同体下的平台思维
网络平台是搭起网民与网民、网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是网络社会的基础。从网络平台的性质上来说,网络平台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很强的经济目的。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更是信息传播者和监管者。互联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信息传播,也让网络平台的监管变得复杂且成本高昂。网络平台做到对于每一条信息进行审查,必然会使信息传播丧失了及时性的基本要求和自身优势。在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下,网络平台与政府的关系变成一种合作型关系,网络平台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治理机制就是以“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义务”的形式规定。
3.3 共同体下的网民思维
网民是网络活动的主体,需要树立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网民要加强对于网络共同体的认同感,积极配合政府进行网络治理的各项决策。但认同感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依赖于每一个网民自身素质的提升。在网络治理中,网民永远是治理的目的而非手段。现阶段无论是作为正式性规则的国家法律制度,还是非正式下规则的公约,都是推动网络健康发展的体现。
4 结语
网络舆情是网络治理的一个方面,通过网络舆情的治理可以洞悉整个网络治理的基本路径。在网络治理中单向度思维暴露出治理上的弊端,难以应对治理的需要。在网络发展的新形势下网络共同体的构建对于网络治理具有强大的理论导向作用。在网络共同体下,国家、网络平台和网民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需要转变各自的思维方式 ,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发酵机理研究[J].现代情报,2020,40(09):20-31.
[2]格里·斯托克,华夏风.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9,36(03):23-32.
[3]赵孟营.从新契约到新秩序:社会治理的现代逻辑[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2(02):106-114.
[4]周辉.网络平台治理的理想类型与善治——以政府与平台企业间关系为视角[J].法学杂志,2020,41(09):24-36.
[5]倉基武.新时代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研究[J].攀登,2020,39(04):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