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向国内法的“变形规则”是“基础规范”吗——对凯尔森“一元论”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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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国内法都具有规范性,位于同一法律规范秩序体系中,并且国际法效力优于国内法.然而,这一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却不可避免存在困境,一方面,“一元论”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明显是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另一方面,“一元论”下基础规范的定性也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实践中国际法向国内法的“变形规则”进行理论检讨.发现“变形规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它表现形式多样,既有可能是规范,也有可能是某一价值;它既有沟通事实与规范的工具价值,也又沟通规范与规范的工具价值.既然规范与规范之间也存在变形的需要,那么“一元论”下国际法向国内法的也必然存在转换变形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一元论”中也具有了引入变形规则的必要性,从而形成新的基础规范-国际法-变形规则-国内法的效力结构形式.在这一新的规范效力结构中,基础规范和变形规则明显被区分开了.这里的变形规则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它既有可能是一国宪法(该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于该国),也有可能是其他授权可以就国际法的内容进行立法的其他制定法规范;这里的基础规范则可以被解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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