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声声呼唤《中国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

来源 :教书育人·教师新概念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xlat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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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天?父母就是孩子的天!父母中有称职的父母,亦有不称职的父母。准确地说,监护人中有称职的监护人,也有不称职的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就应该是守护未成年人的天外天!
  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急骤转型的时期,农村有近1.2亿人口涌向城市务工,出现了约8千万农村“留守儿童”;内地和欠发达地区约3600万城镇人口涌向沿海和发达地区,异地择业谋发展,约有2千万远离父母的城镇“留守儿童”。许多家长忽略了自己作为家庭教育和保护主体的法定监护人角色,取而代之的主要是隔代或亲属委托监管和教养。
  监护人的不称职和远离监护而导致的“监护权的缺失”是留守孩子面临的最大危机。长期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容易出现道德意识淡漠、行为失范,甚至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对孩子的人格发展、社会化和道德发展都将带来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
  同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恶性案件频见报端。多数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的监管疏忽和缺失有关,单亲、流动、留守等特殊家庭的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害的主要对象,14岁以下的女孩占多数,85%以上的儿童性侵犯发生在邻居、朋友、老师、亲戚甚至是父母等熟人当中。一宗宗触目惊心的案例,一次又一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为什么犯罪分子屡屡得逞?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漏洞究竟何在?
  严峻的社会现实,迫使我们尽快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出台一部有关未成年人成长监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详尽地规范未成年人监护的各个重要方面,从而实现对我国未成年人最基本、最有效的保護。只有借助现代法律,去强制规范每一个家庭中监护人与所监护的未成年人之间共同的日常生活,才有可能对每一个未成年人提供最大程度的切实保护。
  
  基本观点
  
  所有人在其未成年期间,都有依法寻求成长监护的权利,这应是每个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它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成人手中的监护权,对于被其监护的未成年人,常常意味着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自由成长权。《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的制定,将是我国日益完善的人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一环。
  
  监护资格
  
  在《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中应明确规定:父母不应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而应对其监护资格进行审查。作为监护人,应是具有一定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健康(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且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成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不能成为未成年人法定的成长监护人:
  1.未成年人生育子女的;
  2.家庭中没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较长时间(如两年以上)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
  3.年纪老迈、行为能力受限的;
  4.患精神病,或长期(如两年以上)患重病,重度残疾等行为能力明显受限的;
  5.品行不端、经常违法犯罪的;
  6.曾经履行监护权严重不称职、虐待被监护人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强制进行过监护权变更的;
  7.生育四胎以上,第四胎(含第四胎)以后所生的子女与其父母的监护关系应依法强制脱离;
  8.其它法律另有规定不宜担当监护人的。
  
  成长监护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的“家庭保护”中已有的大致性规定外,应进一步细化,尽量规范监护人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所有的重要方面,并努力减少监护过程中的随意性。重点规定如下:
  1.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置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于脱离监护的状态下,不得让监护对象长时间独处(其具体时限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而作相应规定),也不得以“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而远送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至异地(如本县区以外)读书上学。置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于脱离监护状态,是生活中相当常见的现象,也是多数儿童易受伤害的危险时刻。对未成年人监护状态的监督,尽管它是有相当难度的,然而也恰恰因为如此,它更需要以法律进行相当的强制约束。
  2.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监护中应尽可能耐心地向未成年人讲解道理,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强制措施,但不得体罚未成年人或以体罚相威胁,不得侮辱未成年人,更不能虐待未成年人。
  3.成长监护法中应明确规定: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经常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保持交流沟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抽出一定时间来了解孩子的想法,倾听孩子的倾诉,成为孩子的情感依靠。与监护对象保持经常的交流沟通,这也是监护人正常有效地开展监护的基本保证之一。
  4.监护人应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性教育。随年龄增长,父母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性教育,逐步让孩子明白男女有别,对异性保持必要的警惕。向孩子说明哪些部位是个人隐私区,不能让任何人随意接触。教会孩子们识别危险信号,学会拒绝性侵害的技能,并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孩子一旦遇到骚扰应立即报警,应寻求司法保护和解决。
  
  其它相关制度
  
  除此之外,还应建立未成年人成长监护的监督制度、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委托代理和监护权的转移制度、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权不称职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权的强制变更制度、监护权恢复制度、监护权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1.国家应建立未成年人成长监护的监督制度。发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或履行不称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依法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护督查责任的各级民政部门或委托授权的组织,应对辖区内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依法进行督查,并对辖区内所有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家庭氛围进行必要的依法监控。根据监护督查结果,及时进行监护状况危险警告、训戒或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进行监护权的强制变更。在没有明确的自然监护人时,代表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代理或另行委托监护。对民政部门等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政府职能、工作原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有进一步的明确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和接纳未成年人入学的学校,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未成年学生的监护督查。
  2.应建立更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委托代理和监护权的转移制度。
  3.关于不履行监护权或履行不称职的法律责任,必须进行细化加以明确,使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强制力。
  4.有关监护权的强制变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失去继续监护资格,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护权的强制变更判决:
  (1)家庭中没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较长时间(如两年以上)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2)监护人患上精神疾病,或长期(如两年以上)患重病、重度残疾等行为能力明显受限的;
  (3)不履行监护权或履行不称职,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警告、训诫后仍没有明显改变的;
  (4)履行监护权不称职而致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因不履行监护权或履行不称职而致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失踪或死亡的,应同时剥夺其对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5)监护人品行不端,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
  (6)虐待被监护人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7)监护人因犯罪被判入狱服刑的;
  (8)其它法律另有规定应强制变更监护权的。
  此外,还应规定,被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监护权的子女,对其亲生父母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并在财产继承时优先分割。
  5.关于监护权恢复。当年属未成年生育、现已成人且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人员,当年被强制改变监护权现已刑满释放(因虐待或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而入狱的除外),重病康复或重新具有相当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的人员等,如果希望恢复对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监护权恢复申请,经与未成年子女的当前法定监护人协商,由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恢复监护的决定。
  6.关于监护权保障制度,我想着重说明以下两点:
  (1)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阻挠监护人对其未成年监护对象履行监护的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明知其阻挠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却仍然继续阻挠,致未成年人因失去监护而发生受伤害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同惩;致使未成年人失踪的,以故意致使儿童失踪罪重处。司法机关在依法限制监护人人身自由时,必须同时对由其监护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防范保护措施。明知其监护的未成年人可能因失去监护发生不良后果而未采取必要的防范保护措施的,应以玩忽职守罪惩处。
  (2)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各项政策法规制订过程中,都应确保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便利监护。未成年人寻求成长监护的权利,高于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安全始终为第一,成长自应优先。接受有效的成长监护,是每个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在未成年人接受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不能也不应替代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换句话说,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包括义务教育期间,都应始终遵循“有效的成长监护”的原则。没有有效的成长监护权的支撑和配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顺利行使和实施效果是很难想象的。
  建国以来,我国未成年学生的基础教育,基本采取“按户籍就近入学”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成为适龄儿童尤其是农村适龄儿童无法顺利接受义务教育的障碍。
  《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必须明确规定:我国未成年儿童和少年应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就近接受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法定监护人不得让其不满14周岁的监护对象在脱离其有效监护的地方(如该县区以外)上学。原则上不允许各类学校异地(如跨县区)远招少年班,跨县区异地招收14周岁以上少年的学校,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签订相关监管代理协议,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进行经常的监护督察。我国所有接受未成年人入学的学校,除必须执行一般的学生管理和学生保护制度外,都应有协助未成年人监护的相关措施,在学校管理中推行未成年学生成长导师制。
  通过《中国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能为我国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头顶擎起一重自由成长的天空。愿《中国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的阳光,从此照亮中国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
  (作者单位:江苏洪泽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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