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庄园”教学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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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西欧庄园,农奴,教学解说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9)07-0016-06
  2011版初中课标要求“了解西欧庄园生活、知道庄园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基础”。侯建新主编的《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第8课“西欧庄园”,是初中教材新添加的内容,引起广泛关注。学习欧洲中世纪历史,庄园是个重要的基本点。庄园源自西欧历史变化的基因,支撑着西欧封建制度,孕育并推动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到来,是中外史学研究的重点之一。课标和教材添加这部分内容意义重大:了解西欧庄园不仅对认识欧洲中世纪至关重要,更为高中学习世界史打下良好的基础。教材第8课阐述了“庄园的领主与佃户”和“庄园法庭”两部分内容,包含庄园的形成时间、性质、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和运行管理。为教师能从概念和逻辑上准确把握这节课,本文略作解读分析。
  蛮族(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帝国之前,以畜牧采集为生,虽定居,但耕地很少。社会成员分为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包括贵族和普通自由民,贵族只是亲兵制下的军事领袖,从事耕种的主要是妇女和奴隶。蛮族的经济社会组织是马尔克公社。马尔克公社实行财产共同所有制,每个成员都可以分到一块份地,森林、草地、池塘和荒地等,供全体成员共同使用。①对于每户家庭而言,“家庭财产是由每一家对公共土地和分配给它的几块耕地的权利构成的”。②份地满足了一个家庭生活所需的标准耕地面积。教材第5课“罗马城邦与罗马帝国”最后的“知识拓展”,简要介绍了马尔克公社,末尾说“马尔克公社制度对中世纪的欧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是为第9课做的铺垫。高中教学应该从马尔克公社入手,解释庄园制的由来。初中则尽量简化,但一定要强调蛮族的传统改变了罗马的奴隶主所有制。
  5世纪末,蛮族入侵罗马帝国之后,马尔克取代了罗马的大地产主,成为土地的共同持有者。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为共同占有和用益权并存。用益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用益权制度被法兰克王国引进到政治体制中。国王以土地作为采邑,无条件分配给他的扈从,扈从只享有用益权,没有完全占有土地。8世纪初期,查理大帝的祖父、宫相查理·马特为了增强王国骑兵的军事实力,将无条件分配土地改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的“封授土地”,并将公共权力一并赋予受封者。也就是说,受封者不仅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还有统治土地上的人的权力。这种封授土地的方式塑造了“封臣”这个新的、以服兵役为基础的贵族群体,封赐土地的采邑关系附加了政治条件。教材第7课讲到8世纪法兰克王国出现的封君封臣关系,就是这样确定下來并保持下去的。封地因为继承关系而可以被世袭,进而演变成为世袭领地,封地转化成为领地,才有了领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
  843年,查理曼建立的强大帝国一分为三。受日耳曼人诸子析分家产习俗的影响,三个王国又进一步被分割成众多独立的小王国,而这时西欧又面临新一轮的“蛮族”入侵。维京人(丹麦人)从北部、西北部入侵,从东部入侵的是马扎尔人(阿拉伯人),从非洲北岸入侵意大利半岛的是萨拉森人(信仰伊斯兰教的海盗)。9世纪是西欧灾难深重的时代,没有统一的中央王权,为寻求安全和自保,封君封臣关系得以发展。封臣更多地限制了王权的干涉,在封地内领主的权力有所增长,主要是自治性增强,尤其是司法审判权。①到11世纪,封君封臣关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伴随着采邑制的实行,国王和贵族还号召人们开垦荒地,以免除垦地租税、让与用益权来奖励垦荒。这必然对耕地农民的身份产生影响。同时,基督教宣扬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也削弱了奴隶制的基础。经济和宗教的双重影响,使奴隶被大量释放。但是,这种释放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地主或自由民阶级,因为获得自由的人仍旧处于他们主人的保护之下,被束缚在土地上,并被迫支付各种劳役,结果是把奴隶及其家属提高到一种半自由的状态,加速了一个新的社会阶级的形成——奴隶演变为农奴,贵族与农奴阶层间的契约关系开始出现。②至于原有的在村社制度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其他自由民,面对动荡的环境也发生着变化。因为生命存活是第一位的,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武力保护成为首要选择,而身份的依附性能够得到贵族阶层的保护,这使农奴要比自由民安全许多。“普通自由人没有多少选择。他可能接受一个骑士的保护,从而沦落为农奴身份。”③847年,西法兰克国王秃头查理颁布墨尔森法令,规定:任何自由人都必须选择一主人,或是国王,或是国王的臣属。于是大量的自由人将自己的村社份地献给领主,以得到领主的保护,之后村民再从领主那儿拿回份地,但此时要交纳钱物和承担必要的劳役,这样,大量的自由民也成为农奴,与领主形成封建契约关系。当然也会存在一些非自愿、强制的现象,但不是主流。还有少部分自由民逐步成为领主的雇工或者佃农。“不论自由佃农还是非自由佃农,都要根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为领主服役”。④农奴在这一时期是农民的主体,领主与农民间的契约关系普遍形成。这样,在封建领主统治下,以农奴制为基础的西欧庄园形成了。
  到11世纪庄园已遍布欧洲,13世纪达到鼎盛,主要集中在英格兰、法兰西北部和日耳曼大部分的乡村地区。庄园大小有时和乡村村庄是一致的,即一个乡村村落就是一个领主的庄园,但也有一个庄园覆盖多个村庄,或大的乡村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庄园。庄园和村庄不是一个概念,一个村庄的村民接受了领主的保护和统治,并不意味着村庄的消失。因为农民把土地上交后,土地还是以原有的形式存在,所在村社仍然以原有的方式耕作。这是中世纪西欧乡村社会的重要特点。
  西欧庄园是一个融合了多种因素,伴随着封建化的过程逐渐形成的,封建领主统治下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西欧庄园的土地构成有三部分,即领主自营地、自由领有地和农奴领有地。这三种土地分散在各处狭长的条田,互相交错,一家土地很少连成一片。自营地由农奴无偿劳役耕作。另外属于庄园的还有草地、牧场、森林、池塘等,这些多属于公用性质。⑤初中教材将庄园的土地分为耕地和共用地两部分,耕地则由领主的“直领地”和佃户的“份地”——包含自由领有地和农奴领有地——组成。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同时存在是庄园最重要的特征。   法律定性上,农奴是没有法律地位、受领主支配的人,领主可以将他随意转让,得到领主同意、缴纳费用后才能结婚。①经济上,农奴以无偿劳动的方式耕种封建领主的自营地,即劳役地租。一般情况下,每周农奴要在领主的自营地上耕种三天,按照惯例,劳役量是固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偶然事件会使劳役的具体内容并不固定:有时会出现“前一天晚上不知道第二天干什么”的现象。除此之外,“农奴对领主还有名目繁多地各种封建负担,通常称为习惯税(customs),常常包括贡税(tallage)、公共罚金、诉讼税、见面金、继承税、入地课金、结婚税、迁移税等等。出卖麦酒或牲口也要交税,在草地放猪要交税、在磨坊抹面要交税,烤面包也要交税。此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实物,如每年圣诞节向领主交纳母鸡,复活节要交鸡蛋”。②土地继承和农奴女儿出嫁也要交纳费用,教会还要征收什一税,各种负担十分繁杂。自由农民人数不多,“农奴的平均负担是自由农负担的3—4倍”。③
  需要注意的是,“自由与不自由是就农民的身份、农民的法律地位而言的。除了这种差别以外,农民之间也存在着财产方面、经济地位的差别,表现为他们占有份地的大小以及其他财产的多寡。这是另一个层次。而这两种层次并不完全一致,即并不是越不自由的人越贫困,自由越多的人越富裕”。④也就是说,从封建契约关系的负担来看,不自由的人会重于自由人,但是负担重并不意味着不自由的人在拥有财富方面永远少于自由人。中世纪早中期领主的收入增加,农民的收入减少;而到中世纪晚期,农民的收入增加,领主的收入减少了。⑤
  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曾出现过田庄和农奴制,田庄的封建依附关系以宗族关系为依托,是一个父系血缘的共同体。这与西欧庄园有本质的不同:西欧庄园的领主与依附农民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同时代中国的田庄也不是农村社会经济生产组织的主体。北周至宋代的“部曲”,有自己独立的经济,身份低贱,属于当时“贱民”一类。这类劳动者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生产方式和缴纳地租的方式与西方明显不同。中国农业的生产者主要是自耕农,后期随着土地的流转以租佃农为主。
  领主的庄园包含住房、作坊、耕地、草地、林地、荒地、池塘。教材上有直观的图解,白色的条状部分为领主的自营地,其他条田是农民的份地。耕作制度是敞田制,“敞田制大概属于村社,它在庄园制以前业已存在,敞田制是早期村民土地的存在方式”。⑥庄园形成后,土地的相关权益发生变化,但是耕作方式和习惯基本保留,敞田制在发展中逐渐成为庄园的基本耕作制度。敞田制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西欧的耕地是一条一条的“条田”,这里有自然原因。西欧大部分地區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温暖湿润多雨,需要筑垄和挖深沟才能排出多余的雨水。所以日耳曼人采用重犁进行深耕,用多头牲畜拉犁。这样的耕作方式不宜多次转向,而条田走直线,避免转弯,适合多牲畜拉犁的方式。
  第二,因为采取轮作制度,所以条田是按照平均主义、规避种植风险的习惯,根据土地的好坏、距离的远近进行分配(这源于马尔克公社的传统)。也就是说,一户农奴家庭得到的份地并不集中在一起,而是与领主及别家的土地交错四散在耕地上。由于各自耕种条田的分散性,条田之间不用篱笆隔离开来。
  第三,休耕、收获后,耕地和草地要开放用于公共放牧。这类土地成为共用地,共用地的使用是庄园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还有荒地、林地和沼泽,这些长期未经开发的土地,庄园居民基本都可以使用。
  第四,敞田制下的日常经营生产活动,按照村民集体制定的规则、习惯法和惯例,由村民大会和庄园法庭统一管理。
  1.庄官制度
  中世纪封建主掌握的庄园数量很多,他们不可能都自己直接管理。由于劳役内容的不确定,也需要有人安排具体事务,于是产生了庄官。庄官的首脑是大总管,一般由自由人来担任,对身份有一定的要求。他们代表领主管理庄园的各项经营事务,还主持庄园法庭。有的大领主可能拥有非常多的庄园,于是在大总管下再设立总管负责一些庄园,总管再之下就是庄头,由本地的农奴或自由人担任,负责具体某个庄园的事宜。他们主持庄园的各项耕作、运输工作,管理建筑、牲口、农具等设施,收取各种实物及货币,统筹开支,每年秋收后向总管报告账目,如有舞弊行为,会受到惩处。①
  2.庄园法庭与习惯法
  庄园法庭依据习惯法管理庄园,保证庄园的运转和秩序。庄园法庭的主持人、出席人、时间、地点教材有清晰的说明,不再赘述。庄园法庭继承了马尔克的民主传统,具有最高权威和独立性。法庭的程序是:由原告提出诉讼理由,并找证明人;被告进行辩护,同样提供证人作证,之后法庭派出陪审员(自由民和农奴都可以担任)进行调查,法庭依据调查结合庭审情况,以相关习惯法案例为依据分析是非,以备最后判决。最终的判决不是由领主,而是由法庭参加人员集体作出。法律上,农奴是不能状告领主的,但是在庭审时农奴可以利用习惯法为自己据理力争。“判决要由法庭全体出席人集体做出。那种长期流行的传统观念认为,任何过失都是对整个共同体的冒犯,因而共同的其他成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官,他们享有出席会议并依法对冒犯行为做出判决的权利。在法庭上,封建主仅是法庭大会的主持人。封建主及其代理人虽然会尽力对判决施加影响,却很难擅自代替全体公诉人作出判决。”②正因为判决要集体做出,所以出席法庭是义务,无故缺席也会被罚款。
  习惯法是包括领主在内的所有人都要遵守的,它源于村社流传下来的习俗和惯例。“所谓惯例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也存在于相传下来的口诀甚至歌谣里。当发生疑惑或争议时,往往请教村里公认的智者或长者,由他们澄清惯例的细节……封建化以后,随着经济纠纷的增加和阶级矛盾的激化,凭人们的记忆包括智者、长者的记忆进行裁决的方式越来越不适应人们的需要了,领主和佃户都不反对将习惯法诉诸文字,已备审判时准确无误的引用。于是,13世纪下半叶出现了第一批成文惯例也就是成文的庄园习惯法。”③习惯法不是领主单方面制定的,是农村社会长久以来一代又一代流传下来的村民规章制度。对于农民来说,“庄园习惯法记录了他们日常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庄园领主可以易人。但习惯法不会因此而改变”。④对惯例的长期接受,促进了习惯法的形成。   与西欧庄园同时期的中国宋代,农业已经达到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江南地区的农作物甚至实现了一年三熟,产量高于西欧。据教材第41页“知识拓展”的描述,此时西欧农奴的生活水平非常低,饮食处于半饥半饱状态。但水平低不等于不发展,庄园普遍形成后西欧农业有了显著发展。教材第13课“西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开篇叙述了11世纪以后欧洲农业的变化。也就是说,“西欧庄园”这节课所描述的农民生活是9世纪以来两百多年的情况,11世纪悄然发生变化,到12世纪,西欧农业稳步发展,13世纪末英格兰被当时人们称为“肥沃之地”、富饶之岛,在此基础上集市贸易日益繁荣。①
  西欧农业发展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二圃制改为三圃制。二圃制就是实行两块土地的轮作,每年有一块土地休耕,另一块土地种植,秋种夏收。三圃制以后,每年一块田休耕,一块田在秋季播种谷物,第三块田在春季播种其他谷物或者豆类植物,这样“土地利用率提高,使栽种作物的可耕地增加50%;因为耕犁、播种和收获的时间在季节间和地块间是错开的,所以农业劳动在一年里分布得比较均匀;由于有两次收获期,减少了因一季作物歉收而招致饥荒的机会”。②
  第二,保持了土地的肥力。三圃制下豆类作物的固氮性能够维持土地的肥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时间延长了,同时各类有机肥的利用水平和施肥技术较之前也有非常大的提高。
  第三,耕犁和挽具的改进。“13、14世纪之间,一种带轮的重犁最先在英格兰以及法国南部普遍使用,它便于移动,尤其适合深耕”,③挽具的改进与马在农业上的使用有关。之前的挽具会使马在向前移动时气管受压造成窒息,“现在新的马轭放在马的肩上,牲口可用全部力气拉负荷,马套上这样的挽具后,其工作效率比用古代的挽具提高三至四倍”。④虽然马会消耗一些粮食,但是实行三圃制后粮食产出的提高足以满足马的饲料。
  农业技术的提高给西欧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第一,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侯建新教授考量了各种实际情况,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测算出在13—14世纪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为:10.3蒲式耳?菖10英亩=103蒲式耳(或2369公斤)。这对于长期处于食物短缺、生活质量难以保证的西欧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大概代表了最初的农业革命,它势必带来社会农产品总量的稳步增长”。⑤
  第二,农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土地,11世纪以后兴起了垦荒运动。人们居住地的周边区域以及大量的林地、荒地被开垦出来。在“伦巴底的一个村庄里,在1240年荒地面积几乎占土地的半数,80年后减少了三分之二”。⑥“英格兰的垦殖从12世纪开始,13世纪达到高潮……在12—14世纪间大量的森林、山地和沼泽被开辟为耕地和牧场,在英格兰南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尤为显著。”⑦西欧的面貌随着农业的垦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三,饥荒减少与人口增长。随着粮食的增长,普通人能够从饮食中吸收更多的蛋白质、铁元素,也能吃上一些禽肉,人们不再为饿肚子发愁了。营养状况的改善自然会影响人的寿命,特别是女性由于铁元素有了稳定的吸收来源,其寿命逐渐超过男性。这一切导致西欧人口数量的增加。
  马克·布洛赫說:“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⑧庄园正是西欧封建主义独有的现象。
  在经济上,西欧庄园的农奴虽受到领主各方面的盘剥,但是随着农业的发展,农奴的财富在一点点地增长。马克思指出:“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会因此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⑨庄园中农民的固定地租就是一个“定量”,要写在庄园的《惯例簿》之中。当然惯例也在不断地调整,但是无论怎样调整总归是要形成一个“定量”,固定下来。对于农民来说,定量之外剩下的就是自己的,因此农民在自己份地上干活有劳动的积极性。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民在份地上的收入就是“变量”,他们会努力提高份地上的收入。所以随着历史的发展,农奴在“静悄悄的生产中”逐渐实现着财富的积累,一点点地减轻自己的负担。这对后期西欧商品经济和城市的发展都十分有利。中国则不同,“中国租佃制发展中租额不断上升。明清亩产2石(合唐量3石),明清产量较唐宋产量增加50%,但地租剥削率仍占产量的50%,苏松一带,地租额超过产量的60%—70%”。①中国的地租率长期居高不下,农民生活状况很难改善。
  在政治上,庄园法庭的司法权具有“二重性”,正如教材所言:“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首先,庄园法庭维护领主的利益,处罚在劳役中怠工的农奴,处罚不完成劳役、不向领主交纳各项实物或货币的行为,偷盗领主的牲畜、庄稼,以及攻击管家等,都要受到审判。农奴常常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由于领主的强势地位,他还可以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对法庭施加压力,导致判决有利于领主。②因此,大量案件都是惩罚农奴交罚金和诉讼费,而领主借此发财。但是,庄园法庭也是农民保护自己、防止领主过度侵害的屏障,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庄园法庭尊重习惯法和村民集体制定的规则,司法独立,自由人及农奴都可以成为陪审员。陪审员与法庭主持人集体作出判决,使农民可以运用集体力量限制领主的盘剥。例如,“1287年,某庄头将一个维兰带到庄园法庭,指控他装病拒服劳役,在家偷干私活。该农奴不承认,对此陪审团进行调查,尔后以证据表明:庄头的告发与事实相左,他这样做完全出于宿怨。结果庄官反以诬告罪被处以罚款”。③尽管这道屏障很微弱,但也能保持一些基本权利。当农奴与领主或者庄头产生冲突时,他们可以借助法庭伸张正义。这很重要,表明农奴集体具有主体权利,脑海中有权利意识。这为中世纪后期农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正如侯建新教授所言:“观念上的要求,随时可因条件的变化转化为实际的权利和权力,原始的法定权利也可不断向近代权利转化。”④
  习惯法维护领主的利益,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强调农民的义务,是压迫农奴的工具。因为农奴同样可以利用习惯法来保护自己,“双方都尽量不给对方的任意性留下余地,这样对农奴怠工是一种监督;但对领主随意加码,恣意盘剥无疑也是一种限制”。农业生产会不断产生各种新情况,领主和农奴之间就会不断地围绕既有惯例讨价还价,最终形成新的惯例,于是就出现了“以往判决是法庭现在断案基础,而现在的判决又成为今后断案依据的补充”。⑤习惯法的补充也必须经过集体同意。这也在客观上反映了在制定规则方面农奴集体具有的主体权利。此外,习惯法与庄园法庭维护了敞田制下农民共同合作生产的有效运行,体现了农民共同安排生产活动,形成共识协议的现象。在习惯法规范下的共同合作,使农民构成利益共同体,这也是西欧庄园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特点。
  总之,中世纪西欧庄园的农奴,起初就有微弱的权利。这不是个人权利,而是集体共有的主体权利。这种主体权利为农民个人财富的增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回到教材,第5课“知识拓展”的“马尔克公社制度”是“西欧庄园”一课的起点,第7、8、9课形成了一个逻辑完整的知识架构。延伸到第13课,才能准确地理解西欧庄园与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关系。教师备课需要瞻前顾后,深入研究教材,千万不能一叶障目。
  【作者简介】赵煜,中学一级教师,天津市海河中学历史教师。
  【责任编辑:王雅贞 王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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