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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非常缺乏,然而在进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当中,将效能监察法制化却尤为重要,这样法治政府建设才能顺利实现,行政权才能在阳光下运作,公民权利才能得到依法保护。
[关键词]行政效能;效能监察;法治政府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可见,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执法监察被规定为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重要手段,在监察活动中将会发挥关键的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在工作内容上具有特殊性,是不同于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廉政监察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对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对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二)对违反有关责任制度行为和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行政监察部门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或者不遵守国家有关责任制度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三)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违反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秩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四)对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行为和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效能监察的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作用
效能监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既要注意找出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又要解决在指导思想和工作责任心上存在的问题;既要注意从思想上、制度上解决问题,又要注意从组织上、机制上解决问题。
(二)保证作用
效能监察的保证作用除了监督检察对象特别是执法部门是否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使其尽职尽责,确保政令畅通外,还体现在保证监察对象在履行职责时,其职权不受侵犯,使行政管理行为正常进行。
(三)预防作用
即监察机关运用行政监察法规和监察手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防范性措施,特别是通过效能监察活动加强过程控制,使监察对象避免或减少工作失误以及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效能监察的最大的功效在于其具有较大的预防作用,提前发现问题并予解决,防患于未然,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调节作用
即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既是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方法,调整行政管理行为。纠正监察对象的不良行政行为,而不是等问题成堆乃至形成一种倾向才去解决。开展效能监察特别要对可能影响行政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的主要问题、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进行跟踪监察、及时调节,使他们在正确的轨道上实施行政管理。
三、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几点措施
(一)明确行政效能监察的必要性
行政效能监察的必要性表现在:其一,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其二,行政效能监察是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种市场主体在遵循公正与效率的市场规则条件下,达到用最小的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率的目标。政府也不例外,效能监察机关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就是希望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其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法规和制度体系
一是要抓紧建立健全与行政效能监察相关的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功能的有效性来自于它的合法性,行政效能监察应建立在合法的监督权基础上,通过合法监督权的有效运用,实现监督行为的管理功能,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以规定和保障其合法性。二是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将宪法及有关法律关于政府勤政的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法律规范,以使对政府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勤政行为的监督与处理有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三是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建设。要建立起规范性和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使行政效能监察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制
效能监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实施的难度也较大,一定有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说,就是要健全
三个机制。一是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要有审计、财政、法律、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二是组织协调机制。主要是把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各个部门,不但要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还要对效能监察中的组织协调权限、组织协调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定期沟通交流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拓展效能监察的信息渠道,增加效能监察工作的支持力量。三是业务管理机制。首先对监察工作予以规范,制定出效能监察工作实行条例。其次强化效能监察手段, 制定出违反政纪的经济处罚规定。再次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实行立项、终结领导审核签字、年度计划呈报、重要监察项目专题报告、效能监察档案管理等制度。
总之,在转型跨越发展的大环境下,效能监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行政权力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实现法治政府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建芹.中国行政监察教程.
[2]陈宇.关于行政效能监察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7).
[3]埃德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贺岩(1985—),女,山西霍州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关键词]行政效能;效能监察;法治政府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可见,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执法监察被规定为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重要手段,在监察活动中将会发挥关键的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在工作内容上具有特殊性,是不同于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廉政监察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对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对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二)对违反有关责任制度行为和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行政监察部门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或者不遵守国家有关责任制度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三)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违反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秩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四)对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行为和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效能监察的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作用
效能监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既要注意找出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又要解决在指导思想和工作责任心上存在的问题;既要注意从思想上、制度上解决问题,又要注意从组织上、机制上解决问题。
(二)保证作用
效能监察的保证作用除了监督检察对象特别是执法部门是否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使其尽职尽责,确保政令畅通外,还体现在保证监察对象在履行职责时,其职权不受侵犯,使行政管理行为正常进行。
(三)预防作用
即监察机关运用行政监察法规和监察手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防范性措施,特别是通过效能监察活动加强过程控制,使监察对象避免或减少工作失误以及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效能监察的最大的功效在于其具有较大的预防作用,提前发现问题并予解决,防患于未然,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调节作用
即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既是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方法,调整行政管理行为。纠正监察对象的不良行政行为,而不是等问题成堆乃至形成一种倾向才去解决。开展效能监察特别要对可能影响行政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的主要问题、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进行跟踪监察、及时调节,使他们在正确的轨道上实施行政管理。
三、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几点措施
(一)明确行政效能监察的必要性
行政效能监察的必要性表现在:其一,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其二,行政效能监察是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种市场主体在遵循公正与效率的市场规则条件下,达到用最小的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率的目标。政府也不例外,效能监察机关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就是希望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其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法规和制度体系
一是要抓紧建立健全与行政效能监察相关的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功能的有效性来自于它的合法性,行政效能监察应建立在合法的监督权基础上,通过合法监督权的有效运用,实现监督行为的管理功能,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以规定和保障其合法性。二是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将宪法及有关法律关于政府勤政的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法律规范,以使对政府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勤政行为的监督与处理有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三是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建设。要建立起规范性和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使行政效能监察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制
效能监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实施的难度也较大,一定有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说,就是要健全
三个机制。一是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要有审计、财政、法律、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二是组织协调机制。主要是把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各个部门,不但要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还要对效能监察中的组织协调权限、组织协调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定期沟通交流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拓展效能监察的信息渠道,增加效能监察工作的支持力量。三是业务管理机制。首先对监察工作予以规范,制定出效能监察工作实行条例。其次强化效能监察手段, 制定出违反政纪的经济处罚规定。再次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实行立项、终结领导审核签字、年度计划呈报、重要监察项目专题报告、效能监察档案管理等制度。
总之,在转型跨越发展的大环境下,效能监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行政权力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实现法治政府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建芹.中国行政监察教程.
[2]陈宇.关于行政效能监察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7).
[3]埃德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贺岩(1985—),女,山西霍州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