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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是一家东莞的生产型企业,经常有货代和船公司的代表来与我们接洽出口代理及运输问题,请问货代与船公司有何区别?货代不是已经包括了出口的整个过程(其中也包括海运环节)了吗?
  答:货代公司与船公司的区别是,货代公司能够利用专业的操作方式,为出口企业提供相对完整的一条龙的运输服务,但货代公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一般情况下船公司只会接受一级货代公司的业务代理,所以一级货运代理也称为无船承运人。
  船公司顾名思义也就是航运船只的拥有者,由于涉及的运输量较大,一般船公司只能够提供海运方面的代理业务,不能够为出口企业的做一条龙的运输服务。而且,在订单量不稳定或者订单量比较单一的情况下船公司都不会接受企业的订舱业务,只会提供船公司下属货代公司的联系方式供客户联系。
  
  问: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成品实际单耗与合同备案单耗不符时应如何处理?
  答: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中的实际成品单耗与其向海关备案时申报的单耗不符时,应在成品实际报关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前主动向主管地海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海关按规定办理变更。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加工贸易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品质、规格、数量、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并随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2)主管海关或现场业务部门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书面文书后,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做必要的核查,随附本关正式意见报请直属海关审核,直属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3)海关总署在接到直属海关上报的文件后,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品的国家单耗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进行研究并予以回复。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关区单耗标准,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加工贸易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品质、规格、数量、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超出关区单耗标准的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并随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2)主管海关在接到加工贸易企业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进行必要的核查,并随附本关正式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批;(3)直属海关的关区单耗标准,可以根据加工贸易企业的申请和主管海关的核查意见,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关区单耗标准报总署备案。
  
  问: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用免税进口设备办理抵押贷款?如何办理海关审批手续?
  答: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但其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免税进口设备仅限于属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以外的商品。
  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企业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问:不久前我公司从国外进口原料,在香港加工后出口到内地,是否可认定原产地为中国香港,从而享受CEPA项下的零关税优惠?
  答:并不是所有在中国香港加工和生产后的产品都可以享受零关税优惠。可享受零关税优惠的中国香港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CEPA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才能视为中国香港生产,这是前提条件;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是CEPA附件一表1中列名的273个税目范围内的商品;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CEPA附件二表1中对每项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要求。
  
  问:因为质量问题,我企业将一批进口的生产设备退往境外维修,请问这批设备维修完毕复运进口时,其维修费如需征税,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答: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关税条例》第25条的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建议相关企业在申报维修费时,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修理费和料件费,并同时提供维修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保险费等相关单证,以便于海关准确、及时确定其完税价格,保障货物的快速通关。
  
  问:我公司准备进口一批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不作价提供旧生产设备,请问是否需要向海关提交相关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目前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不作价提供的生产设备属旧机电产品的,企业无需提交机电产品证件。但企业申请旧设备进口,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设备正常。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等资料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对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实行监管,待监管期满后,视设备的最终去向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问:面对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企业如何向海关申请备案?已备案的是否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海关总署会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会说明理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根据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已成功申请的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无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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