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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自发性缺点凸显出来。许多的知名商品被仿冒,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知名商品的法律条文过于概括可操作性较低,导致了司法适用困难。从而致使知名商品拥有者自身的权益遭到损害,同时造成了相关公众对相关知名商品的混淆和误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经济坏境的行为,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知名商品;商标;法律保护
一、知名商品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提出了知名商品的概念,但是并没有根据社会实情给出一个具体界定的含义。为了补充知名商品概念的具体界定范围,我国制定了《若干规定》,通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知名商品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我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关的市场情况下对知名商品进行多项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规定中提及的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这一关键点,去对让相关公众知悉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离式分析。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原则、认定标准
在司法案例实践中,过去我国相关部门通过采用“仿冒→知名”的逻辑认定方式去进行对知名商品的界定。意思就是,只要商品的某些特征被他人仿冒进行使用,那么该商品便具有知名度。这种方式并不能用于所有实际案例,比如两者皆为知名商品时便会无法判定。所以现在导致知名商品形成难以判定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在否定掉“仿冒→知名”这种十分不严谨的逻辑认定方式后,认定知名商品的标准又会显得过于严苛。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整体为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在对于知名商品的概念定义的十分的概括,没有一个清晰的边界去界定知名商品的认定原则,所以在关于知名商品认定原则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我国《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发现这个规定细化了反法中没有提及的精确的范围,也就是关于我国对于知名商品认定的原则。从规定中我们能够看到,规定里面运用了反推原则,其关键点在于能够造成购买者错误识别。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是用于解决单独案例的,并不是以一概全的,每一个案例都应当结合符合案情的具体情况去进行综合认定。综合认定应当根据一下几点:首先,要了解从商品到成为知名商品需要具备哪些不同的因素,其次根据这些不同的因素去分析商品销售的时间、商品销售的地区以及销售价格和销售的相关公众再根据商品广告宣传的力度和持续宣传的时间,便可以判断侵权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去判定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其次,对于侵权责任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分析也尤为重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当权利人对知名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以及影响力不能举出有效证据时,通过分析侵权责任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如果侵权责任人侵权故意极为明显可以作为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之一从而帮助权利人有效的维权。最后,在复杂的侵权案件中,我们必须细化案件找到其根本,这类案件的核心便是围绕知名商品与市场混淆误认,知名商品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导致的前提,而市场混淆误认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导致的后果。只有搞清楚二者的前因后果关系,我们才能准确地,合理的保护相关公众与商家。
三、知名商品的保护内容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而仿冒知名商品的商标、包装和装潢、商业外观的仿冒行为,是故意向知名商品靠近,从而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去了解知名商品的特性,从而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
(一)知名商品的商标
商标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的,但是由于商标法中对于商标保护的举证难度较为高,举证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我们对知名商品的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举证难度,因為反法中由当事人自行举证且结合仿冒行为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可以更加高效简洁。我们用过反法对商标进行保护不但是为了减少举证难度,而是因为商标这一因素与知名商品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其完全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标示,对商标的仿冒行为完全能导致相关公众在市场上的混淆与误认。
(二)知名商品的保护范围
之所以要去保护知名商品,是因为我国市场上发生的不正当行为大多是通过仿冒知名商品从而对知名商品进行侵权以至于损害消费者与商家。我国为了让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更加公平、有序,在对于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知名商品的保护范围。本文中这三个因素其本身就是商品的附带,并且当其具有特有性时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因素。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我们必须把握关键词特有的含义才能对知名商品这三方面在什么情况下存在特有并且受到法律保护。该范围扩大后,特有显然是一个不能忽视关键点。何为“特有”,我国在《若干规定》中专门做了司法解释。在具体的案例中,对于如何认定包装装潢属于“特有包装装潢”,仍具有较大难度,一般会综合考虑具备以下三个特性与否:不通用;易识别;使用先后。
(三)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之所以商业外观的仿冒会导致相关公众在选择上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是因为商品或者服务所特有的商业外观能够起到指示来源的作用。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形象对于相关公众具有分辨性,因此便有学者把包装和装潢加入到商业外观里面,认为商业外观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和贩卖的商品、服务或者进行商业宣传活动所使用的整体或布局的外观与形象,其范围包括提及的包装、装潢、商品外形、服饰、装修风格以及他们的组合。所以知名商品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结语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外观形象凝聚着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的智慧和大量资金的投入,为消费者喜闻乐见,有着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现如今有不少商家为了自身利益去仿冒知名商品使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知名商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显得极为重要,它体现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与管制。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针对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结果,去综合分析导致结果产生的商品知名性认定问题。同时大力加强知名商品的立法保护和侵犯知名商品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构建公平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杰,高龙.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1).
[2]储存环.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25).
[3]刘涛.从山寨产品看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09)
[4]王相举.论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D].南昌大学,2012.
关键词:知名商品;商标;法律保护
一、知名商品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提出了知名商品的概念,但是并没有根据社会实情给出一个具体界定的含义。为了补充知名商品概念的具体界定范围,我国制定了《若干规定》,通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知名商品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我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关的市场情况下对知名商品进行多项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规定中提及的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这一关键点,去对让相关公众知悉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离式分析。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原则、认定标准
在司法案例实践中,过去我国相关部门通过采用“仿冒→知名”的逻辑认定方式去进行对知名商品的界定。意思就是,只要商品的某些特征被他人仿冒进行使用,那么该商品便具有知名度。这种方式并不能用于所有实际案例,比如两者皆为知名商品时便会无法判定。所以现在导致知名商品形成难以判定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在否定掉“仿冒→知名”这种十分不严谨的逻辑认定方式后,认定知名商品的标准又会显得过于严苛。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整体为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在对于知名商品的概念定义的十分的概括,没有一个清晰的边界去界定知名商品的认定原则,所以在关于知名商品认定原则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我国《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发现这个规定细化了反法中没有提及的精确的范围,也就是关于我国对于知名商品认定的原则。从规定中我们能够看到,规定里面运用了反推原则,其关键点在于能够造成购买者错误识别。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是用于解决单独案例的,并不是以一概全的,每一个案例都应当结合符合案情的具体情况去进行综合认定。综合认定应当根据一下几点:首先,要了解从商品到成为知名商品需要具备哪些不同的因素,其次根据这些不同的因素去分析商品销售的时间、商品销售的地区以及销售价格和销售的相关公众再根据商品广告宣传的力度和持续宣传的时间,便可以判断侵权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去判定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其次,对于侵权责任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分析也尤为重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当权利人对知名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以及影响力不能举出有效证据时,通过分析侵权责任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如果侵权责任人侵权故意极为明显可以作为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之一从而帮助权利人有效的维权。最后,在复杂的侵权案件中,我们必须细化案件找到其根本,这类案件的核心便是围绕知名商品与市场混淆误认,知名商品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导致的前提,而市场混淆误认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导致的后果。只有搞清楚二者的前因后果关系,我们才能准确地,合理的保护相关公众与商家。
三、知名商品的保护内容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而仿冒知名商品的商标、包装和装潢、商业外观的仿冒行为,是故意向知名商品靠近,从而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去了解知名商品的特性,从而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
(一)知名商品的商标
商标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的,但是由于商标法中对于商标保护的举证难度较为高,举证过程较为复杂,所以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我们对知名商品的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举证难度,因為反法中由当事人自行举证且结合仿冒行为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可以更加高效简洁。我们用过反法对商标进行保护不但是为了减少举证难度,而是因为商标这一因素与知名商品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其完全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标示,对商标的仿冒行为完全能导致相关公众在市场上的混淆与误认。
(二)知名商品的保护范围
之所以要去保护知名商品,是因为我国市场上发生的不正当行为大多是通过仿冒知名商品从而对知名商品进行侵权以至于损害消费者与商家。我国为了让社会主义经济市场更加公平、有序,在对于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知名商品的保护范围。本文中这三个因素其本身就是商品的附带,并且当其具有特有性时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因素。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我们必须把握关键词特有的含义才能对知名商品这三方面在什么情况下存在特有并且受到法律保护。该范围扩大后,特有显然是一个不能忽视关键点。何为“特有”,我国在《若干规定》中专门做了司法解释。在具体的案例中,对于如何认定包装装潢属于“特有包装装潢”,仍具有较大难度,一般会综合考虑具备以下三个特性与否:不通用;易识别;使用先后。
(三)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之所以商业外观的仿冒会导致相关公众在选择上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是因为商品或者服务所特有的商业外观能够起到指示来源的作用。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形象对于相关公众具有分辨性,因此便有学者把包装和装潢加入到商业外观里面,认为商业外观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和贩卖的商品、服务或者进行商业宣传活动所使用的整体或布局的外观与形象,其范围包括提及的包装、装潢、商品外形、服饰、装修风格以及他们的组合。所以知名商品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结语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外观形象凝聚着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的智慧和大量资金的投入,为消费者喜闻乐见,有着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现如今有不少商家为了自身利益去仿冒知名商品使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知名商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显得极为重要,它体现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与管制。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针对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结果,去综合分析导致结果产生的商品知名性认定问题。同时大力加强知名商品的立法保护和侵犯知名商品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构建公平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杰,高龙.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1).
[2]储存环.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25).
[3]刘涛.从山寨产品看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09)
[4]王相举.论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D].南昌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