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扶养,记住这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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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的社会里,婚姻纠纷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而子女扶养纠纷案件又占有相当比例。一些涉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只知道子女扶养的一般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别规定却不甚了解。严重阻碍了自身权益的维护。这特别规定有哪些?
  1、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扶养费?
  案例:
  8年前,刘艳敏因感情不和与丈夫孙某离婚。当时二人协议:13岁的女儿归她扶养,孙某每月将一定数额的扶养费打入刘艳敏为女儿准备的银行卡中。可从女儿年18岁生日过后起,再也见不到孙某打钱来。女儿刚读大学一年,虽然成年了,可正是用钱时候。刘艳敏找孙某商量,孙某的口气相当强硬:我就是有能力也不管,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就是到18周岁!孙某的说法对吗?
  法律点评:
  扶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我国法律对此义务履行时限规定到子女18周岁止。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法律是疏而不漏的,总会全面均衡、做出特别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在校就读等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可见,对于虽已成年,但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请注意,法律对此要求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刘艳敏可依据此法律规定,与孙某协商,如果不成,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2、我违反约定,他就可以不尽扶养义务吗?
  案例:
  田颖与王先生协商婚姻时,双方明确约定:2岁的儿子归田颖扶养,王先生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如果田颖再结婚,儿子被改姓,王先生可以不再支付扶养费。4年后,田颖再次结婚,并将儿子的姓改为继父的姓。田颖以为搬到外地居住,远离王先生与熟人,没人知道的。可当王先生知道此情况后,就停止了给付扶养费。女方违反约定,男方就可以终止扶养义务吗?
  法律点评:
  田颖与王先生的协议约定是无效的,王先生单方终止扶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得由他人约定来随意改变。当他人之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时,那么,其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结合本案,孙某没有拒付扶养费的权利,但他可以要求田颖恢复儿子的姓氏。
  3、我违约未引产,他可否不尽扶养义务?
  案例:
  正在读研的杨玉文与女友马晓静发生性关系不久,马晓静发现自己怀孕,并与杨玉文商量如何是好。杨表示现在不具备扶养孩子的条件,便让晓静引产。杨玉文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还特意送来1万元现金交给晓静,作为引产费用。可晓静并没有引产,竟然自作主张将孩子生下来。两人为此矛盾不可调和。当晓静要求杨玉文给付扶养费时,杨玉文以晓静违约为由加以拒绝。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且,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所生子女,都同样享有同等被扶养教育的权利。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来限制或取消的。作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法律都将支持、保护被扶养人获取这一权利。扶养费的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4、婚内分居,可否要求丈夫付扶养费
  案例:
  李颖与丈夫佟某分居2年后,她们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因为都是教师、有知识的人,他们是协议离婚的,女儿扶养与财产分割也没什么争议。可在离婚3个月后,李颖突然感到,分居的2年时间里,两人经济独立,女儿的花费都是李颖支付,佟某一分钱都没给过她。于是她找到佟某要求给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扶养费。佟某认为分居不是离婚,还没听说婚姻存在期间要求子女扶养费的。李颖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点评:
  《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没有附加条件的、强制性的规定。父母中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扶养费的权利。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只在离婚时才适用扶养义务,对于父母没有离婚,但双方生活费用分开、经济上各自独立的,无论哪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给付,不受父母双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影响。
  5、一方主张收养的子女,可否要求共同抚养?
  案例:
  2002年春,刘雪与大刚婚后因其没有生育能力,便与丈夫协商收养一个女儿。见她主意以已定,大刚没做任何表示。后来,刘雪经与福利院联系抱养了一个女孩,并与大刚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7年后,刘雪与大刚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因女儿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大刚既不主张女儿归自己养,也不同意给付抚养费,他的理由很简单:当初是你自作主张收养的,我不负任何责任。对收养的女儿,大刚有抚养义务否?
  法律点评:
  大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而且,我国《收养法》第10条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结合本案看,当初,刘雪主张收养女儿时,大刚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也未表示反对;而且,还与刘雪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法律手续。对此,应属于默许同意收养情形,当然应该承担女儿的抚育费。除非大刚当初明确表示反对,并拒绝到民政部门办理共同收养手续,否则必须承担抚养义务。
  6、儿子伤害他人,赔偿责任谁承担?
  案例:
  晓英与志勇离婚后,14岁的儿子楠楠归晓英抚养,志勇每月支付抚养费。今年初的某一天,楠楠去一家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时,与秦某发生口角,遭到秦某殴打后的翌日,楠楠带上三棱短刀再次于游戏厅中与秦某相遇,双方互相拉扯中,楠楠用刀将秦某扎伤,造成秦某9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4万余元。晓英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数额赔偿,便找到志勇让其承担一些医疗费,志勇以儿子并未与自己一起生活,自己不是直接监护人为由,予以拒绝。志勇的拒绝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点评:
  志勇的拒绝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晓英在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依法可以要求志勇共同承担儿子所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点评:
  上述,案件当事人在知道这些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后,才开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现实生活中,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不知者有多少?因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错过了争取权利时效的又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知道的是:多学一点、多知道一点法律知识,也是一种财富。laomalp8201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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