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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18]28号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