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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公诉部门针对审批机关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司法不公,进行的旨在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检察权具体体现。本文就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法律性质、积极效能,实行量刑建议中存在问题,并就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如何运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量刑建议;司法公正;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概念、基本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指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依法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检察机关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量刑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其具有以下性质:
1、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属于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权力,具有公权性,是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其定罪处刑是公诉机关的职责。我国行使公诉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一并构成公诉权。[1]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一种国家权力,这不仅因为检察机关是享有国家权力的适格主体,而且因为量刑建议本身就是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方面。
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既是综合的,也是具体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正是通过具体案件的诉讼参与,发挥其过程中的监督权能。量刑建议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参与具体的审判过程,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活动动态监督的过程,是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动态体现和具体实施,进行量刑建议就是对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
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量刑建议虽然不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司法文书,但量刑建议意见的形成是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根据一定的规则形成的,不管量刑建议在不起诉书中提出还是在庭审阶段提出,都是代表检察机关的意见,并非检察官个人的意志。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积极效能。
尽管量刑建议工作还在探索阶段,但我们已经越来越看到适用这一制度的积极效能。推行量刑建议的积极效能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1、有助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我国法官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量刑裁判程序也比较封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答辩,可以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线,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量刑建议的提出,这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对防止适法不公等司法腐败起着重要作用。
2、有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节约诉讼成本。庭审中公诉人提出量刑方面的意见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当庭进行辩护及反对,当庭全面辩论后,使被告人能对自己所犯罪行的量刑问题有比较全面和正确的认识,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有正确的认识,有助于服判心理的形成。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对诉讼成本起到很好的节约之功效。
3、有助于增强检察官业务素质、提高水平。实现量刑建议,就要求公诉人在案件审查起诉中,既要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意见,又要对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做出全面准确的认定,并要综合全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方面的建议。这就要求公诉人既要全面掌握案情同时,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努力达到量刑的个别化。这就必然地促使检察官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对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公诉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有力的推进。
三、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这一司法改革举措刚刚起步,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这一制度本身还存在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量刑建议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问题。由于对量刑建议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检、法两家对量刑建议有着不同的认识。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甚至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理会。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采信。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因此,如果公诉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国家应该尽快修改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
2、公检法三家存在量刑建议的配合衔接问题。第一、与侦查部门在证据标准要求上存在不同。目前侦查部门只对犯罪事实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忽略对量刑情节方面的调查取证。由于这个问题的客观存在,必将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率。第二、与审判机关共识不到位。由于量刑建议尚处于试点阶段,对量刑建议还未达成一致的共识,而且缺乏法检两家共同的规范性文件,导致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能得到审判机关的有力支持。第三、由于我国没有刑事证据庭前开示制度,刑事证据庭前开示制度的欠缺,导致控辩双方证据信息不对称,影响检察官作出量刑建议的判断。如在庭审中辩护人突然提出一些公诉人尚未掌握的量刑证据,就可能会导致公诉人措手不及。所以,应该尽快完善建立刑事证据庭前开示制度。
3、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否胜任量刑建议新的高要求,还是一个问题。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综合素质还不高,公诉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要胜任量刑建议新的高要求,就要求公诉人着力加强自身素质培养。公诉人要准确把握案件量的刑建议,在办案中必须强化量刑意识,使量刑建议的施行在程序上得以实现。所以要求公诉人从传统办案方式转变出来,胜任这一新的要求,还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庭审程序中的运作建议。
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可以使量刑在公开的状态下进行辩论,给控辩双方一个了解、预测量刑的机会。这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难以藏身,使得被告人得到公正审理的同时得到公正的量刑。案件到法院阶段如何对量刑进行建议,以何种形式提出,在哪个阶段提出,法院对量刑建议如何审查等法律均没有相应的规定,现实之中也存在操作的困难。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程序运作中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及时间。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和时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在实行量刑建议时应将二者与不同的庭审程序相结合起来。具体来说: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在移送起诉书、案件材料、证据目录时一并将量刑建议书提交人民法院,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由审判员宣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被告人对此进行答辩,法院最终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审中通过公诉意见的形式发表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或者公诉意见书的,提交的量刑建议书或公诉意见书必须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保持一致。
2、量刑的建议幅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该以幅度刑的形式提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进行综合考量,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应是一个范围较小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毕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量刑建议幅度过大明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起不到监督作用。另外对需要适用附加刑的应明确提出。
3、量刑的建议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开展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应当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别出示,法庭组织质证;对于无法分开的证据,应在定罪证据中出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可对定罪问题简化辩论或者不辩论,而把辩论重点放在量刑问题上。对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将定罪和量刑问题分开辩论。量刑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论。
参考文献:
[1]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N],《法治时报》2007年11月30日?
[2]徐汉明,胡光阳.关于量刑建议的研究报告.刑事司法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
[3]陈光中.专家学者纵谈“量刑建议制度.http://www.okfw.com.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
关键词:量刑建议;司法公正;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概念、基本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指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依法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检察机关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量刑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其具有以下性质:
1、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属于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权力,具有公权性,是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其定罪处刑是公诉机关的职责。我国行使公诉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一并构成公诉权。[1]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一种国家权力,这不仅因为检察机关是享有国家权力的适格主体,而且因为量刑建议本身就是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方面。
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既是综合的,也是具体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正是通过具体案件的诉讼参与,发挥其过程中的监督权能。量刑建议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参与具体的审判过程,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活动动态监督的过程,是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动态体现和具体实施,进行量刑建议就是对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
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量刑建议虽然不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司法文书,但量刑建议意见的形成是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根据一定的规则形成的,不管量刑建议在不起诉书中提出还是在庭审阶段提出,都是代表检察机关的意见,并非检察官个人的意志。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积极效能。
尽管量刑建议工作还在探索阶段,但我们已经越来越看到适用这一制度的积极效能。推行量刑建议的积极效能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1、有助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我国法官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量刑裁判程序也比较封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答辩,可以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线,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量刑建议的提出,这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对防止适法不公等司法腐败起着重要作用。
2、有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节约诉讼成本。庭审中公诉人提出量刑方面的意见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当庭进行辩护及反对,当庭全面辩论后,使被告人能对自己所犯罪行的量刑问题有比较全面和正确的认识,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有正确的认识,有助于服判心理的形成。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对诉讼成本起到很好的节约之功效。
3、有助于增强检察官业务素质、提高水平。实现量刑建议,就要求公诉人在案件审查起诉中,既要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意见,又要对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做出全面准确的认定,并要综合全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方面的建议。这就要求公诉人既要全面掌握案情同时,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努力达到量刑的个别化。这就必然地促使检察官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对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公诉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有力的推进。
三、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这一司法改革举措刚刚起步,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这一制度本身还存在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量刑建议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问题。由于对量刑建议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检、法两家对量刑建议有着不同的认识。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甚至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理会。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采信。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因此,如果公诉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国家应该尽快修改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
2、公检法三家存在量刑建议的配合衔接问题。第一、与侦查部门在证据标准要求上存在不同。目前侦查部门只对犯罪事实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忽略对量刑情节方面的调查取证。由于这个问题的客观存在,必将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率。第二、与审判机关共识不到位。由于量刑建议尚处于试点阶段,对量刑建议还未达成一致的共识,而且缺乏法检两家共同的规范性文件,导致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能得到审判机关的有力支持。第三、由于我国没有刑事证据庭前开示制度,刑事证据庭前开示制度的欠缺,导致控辩双方证据信息不对称,影响检察官作出量刑建议的判断。如在庭审中辩护人突然提出一些公诉人尚未掌握的量刑证据,就可能会导致公诉人措手不及。所以,应该尽快完善建立刑事证据庭前开示制度。
3、目前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否胜任量刑建议新的高要求,还是一个问题。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综合素质还不高,公诉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要胜任量刑建议新的高要求,就要求公诉人着力加强自身素质培养。公诉人要准确把握案件量的刑建议,在办案中必须强化量刑意识,使量刑建议的施行在程序上得以实现。所以要求公诉人从传统办案方式转变出来,胜任这一新的要求,还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庭审程序中的运作建议。
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可以使量刑在公开的状态下进行辩论,给控辩双方一个了解、预测量刑的机会。这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难以藏身,使得被告人得到公正审理的同时得到公正的量刑。案件到法院阶段如何对量刑进行建议,以何种形式提出,在哪个阶段提出,法院对量刑建议如何审查等法律均没有相应的规定,现实之中也存在操作的困难。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程序运作中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及时间。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和时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在实行量刑建议时应将二者与不同的庭审程序相结合起来。具体来说: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在移送起诉书、案件材料、证据目录时一并将量刑建议书提交人民法院,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由审判员宣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被告人对此进行答辩,法院最终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审中通过公诉意见的形式发表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或者公诉意见书的,提交的量刑建议书或公诉意见书必须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保持一致。
2、量刑的建议幅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该以幅度刑的形式提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进行综合考量,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应是一个范围较小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毕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量刑建议幅度过大明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起不到监督作用。另外对需要适用附加刑的应明确提出。
3、量刑的建议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开展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应当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别出示,法庭组织质证;对于无法分开的证据,应在定罪证据中出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可对定罪问题简化辩论或者不辩论,而把辩论重点放在量刑问题上。对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将定罪和量刑问题分开辩论。量刑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论。
参考文献:
[1]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N],《法治时报》2007年11月30日?
[2]徐汉明,胡光阳.关于量刑建议的研究报告.刑事司法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
[3]陈光中.专家学者纵谈“量刑建议制度.http://www.okfw.com.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