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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同犯罪中止作为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交织形成的客观现象和特殊问题,对其进行准确认定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难度,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犯罪中止,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先前行为;认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较之于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因此,世界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问题规定得较为严格,打击更严厉。根据我国刑法24条之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共同犯罪中止则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这两种特殊犯罪形态的结合,具有双重的特殊性,刑法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犯罪未完成形态。[1]
在认定共同犯罪过程中成立中止的问题上,我国的通说基本上倾向于整体中止说,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认为一个具体的共同犯罪既是一个意思共同体,又是一个行为共同体,各共同犯罪人紧密联系、有机统一。[2]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整体,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既遂来确定。即使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但如果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或犯罪未达既遂不是由于部分共犯人的中止行为所造成的,仍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实施了中止行为的共犯人也应当负犯罪既遂或未遂的责任,对于其所实施的中止行为只能作为在量刑中考虑的因素。但这种观点却过分强调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忽视了共同犯罪的相对独立性和共犯人的主体性,有悖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必须科学地分析共同犯罪行为的特征,准确认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达到鼓励共犯人及时退出犯罪,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较之单独犯罪而言更加复杂,影响面更广,社会危害性也更加严重,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也需更加谨慎,在对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对单个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的准确认定,有利于削弱共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有利于树立我国的司法权威,从而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障法益的最终目的。目前,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现行刑法仅有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简单规定,而没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问题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进行认定的时候,应该立足于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无论是认定单独犯罪中止、共同犯罪抑或是共同犯罪的中止,我们都应当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共同犯罪形态成立的认定标准,推动刑法的相关规定更科学、更人性、更符合刑法的精神,从而在根本上摒弃片面的以客观结果归罪。
(一)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时间上的及时性
“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要求共同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即为共同实行犯罪而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直至所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停止形态确定之前,在这之前或之后,都没有犯罪中止可言,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这也表明共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重要区别。此外,中止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出现以前,只要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若犯罪结果一旦出现,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行为呈现结局状态之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自动性
自动性是共同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也是中止与预备、未遂形态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在自认为能够继续利用其他共犯的行为所提供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能够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犯罪提供可利用的条件的情况下,出于本意自动选择了不再继续实施犯罪或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能达目的而不欲”。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三)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有效性
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条件,成立共同犯罪中止,一般而言需要共犯人必须是确实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在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的情形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要求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将自己中止犯罪的意图以言行等方式明确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以消除行为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强化犯罪意图的作用及心理上得到支持和保护的感受,使其他犯罪人明确失去了该人的参与和支持。在客观上必须是确实地放弃了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消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影响,并有效阻止了其他共同犯罪人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在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的情形下,自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通过这些行为后,即使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该中止犯罪的人也应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同时在目前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对共同犯罪中有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人,但未能有效制止其他共犯人达到犯罪既遂的,虽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也应当在量刑中予以体现,可以作为一个准中止的情形,比照中止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达到鼓励犯罪行为实施者放弃犯罪的目的。
三、结语
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行为集体一致时,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并不存在多大难度,而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不可能绝对的具有从属性或独立性,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各个共同犯罪人犯罪形态的认定需要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所处的实施阶段以及中止者是否尽最大努力去消除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力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只强调一点不及其余,也不能一概以共同犯罪的从属性或一概以其独立性来分析认定,否则均会导致认定不当,不利于鼓励共同犯罪人及时退出犯罪,违反刑法公平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注释:
[1]黄铭宇,褚程程.共同犯罪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中、德的比较分析[J].消费导刊,2009:7.
[2]孟媛媛.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J].法制与社会,2008:10(下).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7168.
[2]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532.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8-359.
[4]董宝成.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08:11(下).
[5]刘杰.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J].安顺学院学报,2009:11(3).
[6]吴仁碧.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
[7]孟媛媛.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J].法制与社会,2008:10(下).
[8周清水.论共同正犯的中止[J]天中学刊,2006:21(1).
[9]袁彬,冯景旭.论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及其完善[J].法律适用,2004:216.
(作者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先前行为;认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较之于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因此,世界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问题规定得较为严格,打击更严厉。根据我国刑法24条之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共同犯罪中止则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这两种特殊犯罪形态的结合,具有双重的特殊性,刑法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犯罪未完成形态。[1]
在认定共同犯罪过程中成立中止的问题上,我国的通说基本上倾向于整体中止说,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认为一个具体的共同犯罪既是一个意思共同体,又是一个行为共同体,各共同犯罪人紧密联系、有机统一。[2]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整体,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既遂来确定。即使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但如果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或犯罪未达既遂不是由于部分共犯人的中止行为所造成的,仍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实施了中止行为的共犯人也应当负犯罪既遂或未遂的责任,对于其所实施的中止行为只能作为在量刑中考虑的因素。但这种观点却过分强调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忽视了共同犯罪的相对独立性和共犯人的主体性,有悖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必须科学地分析共同犯罪行为的特征,准确认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形态,达到鼓励共犯人及时退出犯罪,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共同犯罪中止成立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较之单独犯罪而言更加复杂,影响面更广,社会危害性也更加严重,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也需更加谨慎,在对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对单个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的准确认定,有利于削弱共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有利于树立我国的司法权威,从而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障法益的最终目的。目前,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现行刑法仅有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的简单规定,而没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问题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进行认定的时候,应该立足于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无论是认定单独犯罪中止、共同犯罪抑或是共同犯罪的中止,我们都应当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共同犯罪形态成立的认定标准,推动刑法的相关规定更科学、更人性、更符合刑法的精神,从而在根本上摒弃片面的以客观结果归罪。
(一)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时间上的及时性
“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要求共同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即为共同实行犯罪而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直至所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停止形态确定之前,在这之前或之后,都没有犯罪中止可言,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这也表明共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重要区别。此外,中止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出现以前,只要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若犯罪结果一旦出现,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行为呈现结局状态之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自动性
自动性是共同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也是中止与预备、未遂形态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在自认为能够继续利用其他共犯的行为所提供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能够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犯罪提供可利用的条件的情况下,出于本意自动选择了不再继续实施犯罪或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能达目的而不欲”。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三)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有效性
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条件,成立共同犯罪中止,一般而言需要共犯人必须是确实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在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的情形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要求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将自己中止犯罪的意图以言行等方式明确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以消除行为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强化犯罪意图的作用及心理上得到支持和保护的感受,使其他犯罪人明确失去了该人的参与和支持。在客观上必须是确实地放弃了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消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影响,并有效阻止了其他共同犯罪人利用其先前行为所形成的条件继续实行犯罪,或者在前述条件不能达到的情形下,自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通过这些行为后,即使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该中止犯罪的人也应成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同时在目前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对共同犯罪中有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人,但未能有效制止其他共犯人达到犯罪既遂的,虽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也应当在量刑中予以体现,可以作为一个准中止的情形,比照中止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达到鼓励犯罪行为实施者放弃犯罪的目的。
三、结语
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行为集体一致时,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并不存在多大难度,而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一致时,其犯罪形态不可能绝对的具有从属性或独立性,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各个共同犯罪人犯罪形态的认定需要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所处的实施阶段以及中止者是否尽最大努力去消除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力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只强调一点不及其余,也不能一概以共同犯罪的从属性或一概以其独立性来分析认定,否则均会导致认定不当,不利于鼓励共同犯罪人及时退出犯罪,违反刑法公平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注释:
[1]黄铭宇,褚程程.共同犯罪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中、德的比较分析[J].消费导刊,2009:7.
[2]孟媛媛.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J].法制与社会,2008:10(下).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7168.
[2]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532.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8-359.
[4]董宝成.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08:11(下).
[5]刘杰.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析[J].安顺学院学报,2009:11(3).
[6]吴仁碧.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
[7]孟媛媛.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J].法制与社会,2008:10(下).
[8周清水.论共同正犯的中止[J]天中学刊,2006:21(1).
[9]袁彬,冯景旭.论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及其完善[J].法律适用,2004:216.
(作者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