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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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权到底应该如何去行使?这是摆在当前司法改革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检察权,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权力;更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统一、正确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关键词:检察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行使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进司法改革,寻求司法公正,强调司法独立已成共识和定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在理论上还有争议,在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足,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拟从检察权的定位、内容和宗旨等三个方面来浅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权的定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即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理解,将决定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和配置,而如何行使检察权,使法律监督权按照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运作,保持整个法律监督体系最优化和动态平衡,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难题,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
   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检察权既非司法权又非行政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权力统称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而使检察权呈现司法权或行政权的某些特征。
   因此,在我国现存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中,与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权 、行政权和审判权相比,检察权应该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检察权的内容
   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权等。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换言之,检察权其职能是广泛的,是实行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全面的法律监督,是属于一种广泛、普遍的法律监督权,并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院除了具有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外,也具有了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权力。当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适当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或者因权力产生腐败时,人民检察院就能够行使检察权,对之进行公诉。
  三、检察权的宗旨
   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专门机关。人民的意志通过其所选举的代表来行使,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受人民委托授权来行使权力的人。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对它负责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是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议事的机关,一种代表的机关,人民所授予它的权力是通过选举的形式将权力分割为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代人民来行使。而不是人民或人民代表来直接行使,从而导致“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虚拟化,无法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对行政、司法权的监督”的局面。而且由于行政权过于强大,而审判权又常常是被动的,为了使人民的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符合人民的意志,不滥用人民的权力,特别是不能用人民授予的权力来侵犯或损害人民本身的权利。于是就需要一个机关来有效地监督人民权力的行使机关,因此我国专门设立了一个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处于同一地位但同时又具有超然身份的监督地位的法律监督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置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的全部内容,初步形成了一个分工相对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规范了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体制,并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 。
  四、关于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几点建议
   1、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有必要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可以同时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应当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但对案件的范围不宜作限制。
   2、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从世界范围看,扩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建立这一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以解决存在的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又无人起诉的案件。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权对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二是在案件来源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其他机关、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三是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权,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
   3、充实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公安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建议通过赋予当事人等申诉权,建立检察机关事后审查机制,以解决对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制约问题。与此相应,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4、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在决定直接起诉和直接不起诉之间设置了一个缓冲地带,对不起诉的适用附加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具体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又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可以促使刑事追诉更加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总之,我国检察权应该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是一种具体、狭义的法律监督权,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属于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合物。它就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的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处于同一层次、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权力,它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
   换言之,通过正确行使检察权,优化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资源,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法律监督工作的执法难题,顺应了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加强法律监督职能的适应性,从而实现制衡和监督国家司法权,降低司法成本,体现诉讼的社会正义价值,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作者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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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强化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自学成材。三是拓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科领域,实现会计知识结构的复合化和综合职业素质的不断提升。
   (二)加强检察会计人员思想观念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全新的会计职业理念,构建先进的会计文化,加速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一是开展会计职业观念讨论,推动会计人员更新思想观念,树立会计行为国际化新概念。二是强化会计法制教育和会计执法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品味。三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开展会计职业道德专项考评。
  (作者通讯地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广平 05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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