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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本国自主创新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即便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缔约方(如美国)也有类似做法,且相关政策至今仍在发挥作用。我国目前仍处于加入GPA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原则上没有承担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义务,因此更需要在研究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以接轨国际惯例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功能。在这方面美国和德国经验可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