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内部治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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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学会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学会内部治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顺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趋势,增强学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和运行规范化程度,实现依法办会、照章行事,本文从学会内部治理的基本特征、组织架构、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学会组织 内部治理 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人们对学会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内涵认识不清,导致学会内部治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学会内部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混乱;学会内部治理在制度设置上不尽科学、合理;学会内部治理的实施载体,即学会章程不受重视等等。作为科技社团,为适应建设法制社会的大背景,顺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趋势,增强其活动能力和运行规范化程度,实现依法办会、照章行事,就必须对上述问题做出必要的回应。
  一、学会内部治理的基本特征
  学会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学会内部的组织结构、决策、执行、内部监督、评估和日常管理等一系列治理机制的总称。和外部治理一样,学会的内部治理受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学会自身特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其考察过程应兼顾规范性与差异性,既要符合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一般要求,又要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的特别要求。考虑学会的现实情况,学会内部治理结构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具有独立、民主、科学的决策体系
  学会作为具有自主性与独立性的社团法人,其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鉴于学会的公益性质,决策主体要多元化,应尽可能反映各方意见。同时,也要充分体现科学决策的思路,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监督体系
  学会活动范围十分广泛,既有涉及到专业技术领域的学术成果交流与展示,又有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相关联的科学普及等,学会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在学会治理中突出监督层的作用,强化监督功能,提高监督层在整个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应当推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有关人士参与学会的内部监督,真正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机结合,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具有规范性和适应性
  学会内部治理所反应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同于一般非法人组织。首先,学会内部治理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含国务院颁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省所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等)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各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所制定的通则性规定,以及民政部所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的调整,各类学会在内部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应该是规范统一的,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此同时,由于各个学会门类众多,学科跨度很大,发展规模和发展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内部治理应该富有规范性和适应性。
  (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学会内部治理的概念与学会内部管理概念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因此,学会内部治理结构也不同于传统的学会组织管理结构。前者强调动态过程,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而后者则强调静态,注重学会的非实体建设,更多地显示出管理结构的刚性与稳定性。
  (五)具有专家治理特色的执行体系
  学会作为党和政府的知识库、人才库,聚集着大批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其业务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由技术权威形成的专家团体对学会运营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学会的执行体系应由专家担任主角,实现专家治理。
  二、学会内部治理的组织架构
  确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是保证学会内部治理结构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组织架构的重点则在于确立分工与制衡的组织机制。学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中主要组织架构包括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支机构、决策机构。
  (一)执行机构:秘书处
  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机构,也是学会的重要执行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是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总执行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某种程度上,秘书长可以说是学会的职业经理人,是学会的中枢和纽带。将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学会秘书长作为一种职业,其职业化水平也应有更高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学会可以设立若干副秘书长,明确分工,提高执行力。
  (二)监督机构:监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是学会内部行使监督职责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通常情况下,监事会的职责包括:对学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审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此外,《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指出,“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机构,一些学会也的确设立了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常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权。但是,这种设置并不利于理事会有效地发挥作用,也不利于学会民主集中制度的落实,并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个别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职权设定上突破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性质予以重新界定,使其成为学会的特设监督机构,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数量设定为5~15个。常务理事既要能够充分代表各级会员的整体利益,又要为学会的成立和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在学会各项活动中有积极的表现。同时,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个人不得同时成为常务理事。一般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仅在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违反协会章程,或者涉及会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才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具有最终决策权。但是,只有在所有常务理事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才可以形成相关决议,任何一位常务理事投票反对,则不能形成相关决议,常务理事可以投弃权票。
  (三)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或学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自然分化出来的组织,主要以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形式出现。近年来,学会是增加分支机构最快的社团类型之一,绝大多数学会都建有分支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分支机构每年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占学会总活动数的70%以上。学会还相应地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委员会)或指派专人负责专职机构工作。学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面依次是选择和审批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审批管理其学术活动、管理分支机构财务和审批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程序和实体事务。在服务方面, 主要集中在为分支机构提供信息和交流服务等方面。
  (四)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学会的权力机构是学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学会全体会员出席,讨论确定学会的重要事项,具体由学会章程予以明确。通常情况下,必须由会员大会决策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学会的工作总体规划和财务支出,学会的终止事宜等等。实践中,很多学会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相应职责,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立,便于学会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会员人数众多的学会而言是一种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制度设计。但是,这也相应地引发了会员代表确立的问题,比如如何确定会员代表,如何保证会员代表具有真正的代表性,是当前应当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考虑这一模式,每个会员拥有一个表决权,若干会员可以推举一个代表行使他们的权利,推举必须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由委托会员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一式两份,分别提交被委托会员和监事会。
  (五)决策机构:理事会
  理事会作为学会的决策机构,其层级低于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理事会可以决策部分事项。通常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选举会长、副会长,选举或任免秘书长,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表彰、处分会员,决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审议内部规章制度等等。目前,在学会理事会的确立中存在着以会员会费数额确定理事资格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非理事会员缺乏发言权,自身权利没有发声的渠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会的理事组成比例,确保理事成为学会内部不同利益各方的代表。学术性学会的理事要来自不同的学校、科研机构等,每个理事应拥有一个表决权。
  三、学会内部治理的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有效实现学会良好内部治理的必然要求, 主要包括会员意愿反映制度、民主集中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矛盾处理制度等方面。
  (一)会员意愿反映制度
  学会是会员为实现其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而,会员意愿的有效反映,是学会真正实现其宗旨的必然要求。设定会员意志反映渠道,如会员的入会申请、退会申请、建议、申诉等都应向理事会提交。理事会接到会员申请后,于30日内做出答复,拒绝申请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会员对答复不满的,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二)民主集中制度
  学会民主集中制度实现的重要途径在于,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议各类事项,其中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其他事项由理事会投票表决。对于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代表2/3 以上赞同方可通过。此外,对于各类会议的召开形式也应当有明确的要求,以现场形式为原则,以其他形式为例外,其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应当要求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以通讯方式召开时,必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必须交由理事签名后其决议方为有效。
  (三)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公示是落实透明的重要方式,公示包括向会员公示和向社会公示。其中,学会的人事安排、财务情况、会费收取、捐赠资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重大活动、对外交往等必须向会员公示;学会的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登记证号、银行账号、章程等,则必须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四)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学会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之一在于落实权责一致原则的权利和责任安排。这种安排的实质,则在于规范学会内部各参与者,使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应选择符合学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对于学会而言,确立权责一致的关键,是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则在于对于理事会的规范:如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法或违反章程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辞职、罢免)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该决议的理事应免除责任。
  (五)内部矛盾处理制度
  学会是会员的集合体,因而内部矛盾往往会对学会的活动造成重大影响。这类矛盾中,以会长与秘书长的矛盾(尤其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最为突出,此外还包括会长与理事会之间的矛盾、秘书长与理事会之间的矛盾等。由于缺乏解决机制,内部矛盾往往会造成学会内部分帮分派,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学会明确设立内部矛盾处理制度,以良好、有效的制度确保矛盾的解决。如当学会内部发生严重分歧时,矛盾双方应以社团利益为重,继续开展日常工作,同时召开紧急会员大会,将争议事项提交会员大会投票裁定。如果投票结果与个人(会长、秘书长)立场相悖,则应立即更换个人;如果投票结果与理事会立场相悖,则视为对理事会的正式投票批评,会员代表大会将继续投票替换部分理事。
  综上所述,章程是学会各项制度的实施载
  体,也是学会组织架构和制度保障落实的关键。在章程中,应当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为了确保章程内容的有效遵守和章程作用的
  有效发挥,应当做到:形式上,明确规定本章程由会员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杜绝举手表决或者鼓掌表决的形式,从形式上的严谨、庄重激发会员对于章程重要性的认识;内容上,明确规定章程的地位。对内,章程是会员全体意志的体现,是社团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对外,章程是社团开展活动的旗帜;执行上,明确规定社团的一切活动必须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对于不照章程办事的行为,一旦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罢免。实践中,个别学会在自身章程之外还设定了常务理事会章程,那么在学会常务理事会章程和学会章程同时存在并且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维护学会章程的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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