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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从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化分配,建立新型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举措。从缴交者角度看,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还不够广,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后停缴公积金,职工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很多城市没有建立专门的公积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即使已经配备的,与劳动社保部门的监察力量相比,还有很大欠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公积金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权,对不缴、欠缴单位作出限期缴存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后,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影响到执法效率。
三是对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又不够强。有的单位以不知政策规定为由拒不为职工缴交,有的单位代扣而不缴,甚至有的正常在岗职工以自愿为名“放弃”不缴。
四是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够关心,以至于不及时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如何做好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一、广泛宣传,做好公积金政策法规的普法工作。归集工作面大量广,每个缴交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保障所有单位都能按时足额缴交,政策支持必不可少。目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覆盖面不足。造成这种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不够是原因之一。因此,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等业务的优惠政策和程序要求,向各有关单位和广大职工进行宣传,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各单位的责任感,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营造有利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氛围,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让公积金的作用与意义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在社会上树立起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公积金的观念。
二、加大归集执法力度,监督和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保障《条例》赋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通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行政手段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对群众反映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以及职工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等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条例》规定,按时缴存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现阶段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二,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从“以民为本”、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认识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意义,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深入基层,作好政策调研和调整工作。归集工作面广量大,每个缴交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保障所有单位都能按时足额缴交,政策支持必不可少。为此,应深入企业基层,深入职工当中,了解单位和职工对现行缴交办法的看法和意见,特别要注意缴交办法的“方便、可行、延续、及时”,即缴交办法应当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需求作出必要的调整,尽量方便缴交单位,同时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注重政策效果的可行性,还要注意政策前后的延续性,避免政策脱节或者业务操作变动过大而带来实际执行不能到位。
四、改进服务,强化服务,培养业务人员积极工作态度,建立岗位考核指标、有效的激励和责任机制。毕竟人才是开展高效率、创造性工作的最根本的力量。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自觉增强群众观念,在工作的要求、程序、时间、环节等方面都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本质就是为职工服务。所以要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等方面的权益,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权益贯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还不够广,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后停缴公积金,职工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很多城市没有建立专门的公积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即使已经配备的,与劳动社保部门的监察力量相比,还有很大欠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公积金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权,对不缴、欠缴单位作出限期缴存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后,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影响到执法效率。
三是对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又不够强。有的单位以不知政策规定为由拒不为职工缴交,有的单位代扣而不缴,甚至有的正常在岗职工以自愿为名“放弃”不缴。
四是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够关心,以至于不及时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如何做好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一、广泛宣传,做好公积金政策法规的普法工作。归集工作面大量广,每个缴交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保障所有单位都能按时足额缴交,政策支持必不可少。目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覆盖面不足。造成这种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不够是原因之一。因此,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等业务的优惠政策和程序要求,向各有关单位和广大职工进行宣传,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各单位的责任感,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营造有利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氛围,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让公积金的作用与意义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在社会上树立起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公积金的观念。
二、加大归集执法力度,监督和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保障《条例》赋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通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行政手段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对群众反映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以及职工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等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条例》规定,按时缴存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现阶段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二,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从“以民为本”、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认识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意义,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深入基层,作好政策调研和调整工作。归集工作面广量大,每个缴交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保障所有单位都能按时足额缴交,政策支持必不可少。为此,应深入企业基层,深入职工当中,了解单位和职工对现行缴交办法的看法和意见,特别要注意缴交办法的“方便、可行、延续、及时”,即缴交办法应当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需求作出必要的调整,尽量方便缴交单位,同时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注重政策效果的可行性,还要注意政策前后的延续性,避免政策脱节或者业务操作变动过大而带来实际执行不能到位。
四、改进服务,强化服务,培养业务人员积极工作态度,建立岗位考核指标、有效的激励和责任机制。毕竟人才是开展高效率、创造性工作的最根本的力量。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自觉增强群众观念,在工作的要求、程序、时间、环节等方面都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本质就是为职工服务。所以要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等方面的权益,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权益贯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